新报巴彦淖尔讯(记者白忠义通讯员张侠亭)12月19日,内蒙古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依法分别判决犯罪嫌疑人何某、成某犯合同诈骗罪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万元。
经依法查明:2011年9月初,犯罪嫌疑人何某和成某在无承揽资质、无施工的资金实力和施工条件的情况下,私刻“甘肃第五建筑公司丽都华庭四号楼工程项目部”印章及“甘肃第五建筑公司丽都华庭四号楼工程项目部财务章”。后何某、成某和锦利公司“丽都华庭项目部”的康某签订了“丽都华庭项目工程发包合同补充协议”,以给“丽都华庭项目部”交了240万元工程保证金,取得了丽都华庭2号楼、4号楼的重包工程的谎言,骗取了被害人熊某、赵某的信任。2011年9月6日,由犯罪嫌疑人何某经手以“甘肃第五建筑公司丽都华庭四号楼工程项目部”的名义,与被害人熊某签订了“建筑工程劳务合同”,何某在合同上加盖了“甘肃第五建筑公司丽都华庭四号楼工程项目部”印章,同日,何某收取熊某、赵某“丽都华庭”2号楼、4号楼大轻工工程的保证金60万元。何某给熊某、赵某出具了加盖“甘肃省第五建筑公司丽都华庭四号楼工程项目部”印章的收据。犯罪嫌疑人何某于2011年9月8日将其中的20万元交给锦利公司作为保证金;犯罪嫌疑人何某又将保证金的其中一部分交给犯罪嫌疑人成某;其余款项何某用于归还个人以前债务及平时开支。犯罪嫌疑人何某、成某取得60万元保证金后,无法将2号楼、4号楼工程的大轻工项目交给被害人,2011年10月初,犯罪嫌疑人何某与“丽都华庭项目部”协商承揽项目部的沿街商铺工程,后何某让被害人熊某开始沿街商铺工程的施工。同年10月11日,何某以替熊某、赵某购买工程用的层板为由,向赵某要走4万元,后何某、成某将4万元用于其个人开支。熊某、赵某在将沿街商铺工程的基础做好后,因成某、何某无资金购买施工用的钢材,导致沿街商铺工程停工。经丽都华庭项目部多次催促,沿街商铺工程仍然无法开工。同年10月29日,丽都华庭项目部支付何某商铺工程款51182元,何某将其中的4万元支付赵某带领的工人工资。之后,何某、成某为了不给被害人退还60万元工程保证金及4万元层板钱,开始逃避与被害人联系和见面。
经乌拉特前旗公安局经侦大队缜密侦查,于今年10月19日将该案向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提起审查起诉。
(原标题:公安厅督办 两诈骗犯分别获刑10年并处罚金2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