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恋“强奸”判决冤不冤

2012年12月22日05:19  京华时报

  本报特约评论员王琳

  只要跟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均以强奸论处,而不论该幼女是否同意。以双方同意或父母不究为由,批评法院对此案的判罚,是打错了靶子。

  深圳市罗湖区法院落判的一起强奸案,近日成了网民热议的焦点。16岁的男孩许某华曾与一名13岁女孩恋爱并同居,他因此被法院一审判处强奸罪名成立,获刑1年3个月。

  很多网友据以批评的理据在于:双方是自由恋爱并同居,两人的家长事后也未追究,公诉机关操的是哪门子心,非要将恋爱的男孩送上法庭呢?

  但事实上,这个案子在法律圈并未引起多大的争议。一是许某华已年满16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主体适格;二是刑法明文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这一条款被普遍解释为,只要跟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均以强奸论处,而不论该幼女是否同意。

  正基于此,16岁的男孩与13岁的女孩同居,也应以强奸罪论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本是依职权而为。若是明知存在某类犯罪而隐瞒不诉,反是渎职。此案中,就连辩方律师,也是作的罪轻辩护而非无罪辩护。以双方同意或父母不究为由,批评法院对此案的判罚,是打错了靶子。

  但围绕此案的另一种声音,却足以引起我们的深思。他们的意见并不在为16岁的男孩辩护上,而是提出:既然只要跟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均以强奸论处,那么为什么还会有“嫖宿幼女罪”?难不成官员给了幼女钱财,就是嫖宿;而男孩只是许了幼女一个未来,却是强奸?

  显然,这一声音指向的是公安司法机关的“选择性执法”。虽然嫖宿幼女罪的起刑点并不低,但在公众的认知里,嫖宿要比强奸轻微得多。我对这一质疑的回答是,不能因为嫖宿幼女罪的刑法设计有问题,而去质疑强奸罪;也不能因为有“嫖幼”的官员们被轻纵,就同样要轻纵少年强奸犯。

  事实上,也毋庸担心这一个案的判罚会导致同类案件的井喷。在公众的生活经验里,男孩因恋爱关系而与未满14周岁的女孩发生性行为,虽并非常态但也绝非罕见。要将这众多犯下了“强奸罪”的男孩们都绳之以法,其实是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首先是发现此类“强奸案”非常困难。即便有所发现,想要实现有效指控也殊为不易。在所有的刑事案件中,强奸案是最难指控的。深圳的这一个案之所以能落判,就在于一方面是男孩主动交代,另一方面是女孩坦荡承认。只是两人都以为自愿就是合法的,没想过会触犯刑律。也正是双方的供述或证词,成了指控这起“强奸案”的重要证据。

  假设男孩本就了解相关规定,或是在律师的帮助下知悉了相关规定,他很可能会基于个人利益而拒不承认“强奸”的事实。口供一旦被推翻,又没有其他的证据(因时间久远多数证物早已消失),这宗个案就没有定案的可能。这其实也是同类案件少之又少的一个主要原因。就如前面所述,难证明并不表示此类行为不构成犯罪。早恋中的“强奸”着实说不上“冤”!

  (原标题:早恋“强奸”判决冤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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