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12月24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对吴英“案外案”——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胡滋仁、刘贤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本色集团的上诉,维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11月29日作出的裁定。
同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唐学兵就吴英“案外案”有关问题作出回应。
针对有媒体报道中提到上述案件所涉及吴英的14处房产遭“贱卖”的疑问,唐学兵表示此说法不实。
唐学兵称,据向东阳公安机关了解,吴英“案外案”所涉及的14处房产尚登记在本色集团名下,目前仍被查封,所谓涉及“贱卖”的起诉已被金华中院和浙江省高院驳回,不存在吴英资产被贱卖的问题。
对于有媒体报道称吴英的律师提出其中一案“委托书不全”而质疑法官存在程序上失职的情况。唐学兵说,在本色集团与胡滋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因毕健并不持有本色集团委托其代理该案的授权委托书,金华中院本着有错必究的原则,已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和重审撤销了毕健以本色集团名义与胡滋仁达成的调解协议。对于办案法官在该案中存在的审查不严等问题,浙江省高院已责成金华中院认真核查处理。
(原标题:浙江高院:吴英房产遭“贱卖”说法不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