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部门接受捐赠 不与采购商品挂钩

2012年12月27日06:39  深圳商报

   【深圳商报讯】(记者 张妍)药商赞助医院召开学术会议、赠送药品、设备等,今后都将一一列明,所有公立医疗卫生和人口计生机构都必须在账目上增设“社会捐赠资助”二级科目,便于公开。记者昨日从市卫人委获悉,我市出台的《公立医疗卫生和人口计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办法》,将从2013年1月1日实施。

   医疗卫生和人口计生主管部门一般不能作为捐赠接受方,特殊情况下,捐赠资助人要求各级医疗卫生和人口计生主管部门接受捐赠的,各级医疗卫生和人口计生主管部门可以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并按照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将社会捐赠资助财产转交医疗卫生和人口计生机构,不得以本机关作为受益对象。

   据了解,为了防止社会捐赠资助变成“暗箱操作”、商业贿赂,我市卫生行政部门对各级政府举办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和人口计生事业单位接受社会各界捐赠资助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办法要求,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不得将接受社会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或服务挂钩,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办法规定,社会捐赠对象包括资金、物资或服务等,一般是以单位法人名义接受;特殊情况下,捐赠资助人要求以个人名义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按规定履行审核程序,并予以公示。

   医疗卫生和人口计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应当与捐赠资助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用途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有明确用途的捐赠需要改变用途,必须征得捐赠者的同意。一般不得转赠其他单位,不得随意变卖处理。

   据悉,如果医疗卫生和人口计生机构内部职能部门或个人未经单位同意接受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的、隐匿不交据为己有的,由医疗卫生和人口计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原标题:医疗部门接受捐赠 不与采购商品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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