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律师会见权

2012年12月27日07:19  深圳商报

   【新华社北京12月26日电】为全面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诉法,近日,公安部发布了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这一规定的出台背景是什么?作出了哪些重要修改?公安机关将如何贯彻实施?对此,记者采访了公安部有关负责人。

   问: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的重要诉权。《规定》对此作了哪些修改?

   答:《规定》在严格忠实于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了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核实辩护律师收集的证据以及告知辩护律师移送起诉情况等程序,修改了法律援助规定,取消了涉密案件委托辩护律师需要经过批准的规定。

   为保障律师会见权,《规定》强调“看守所应当在48小时以内安排律师会见到在押犯罪嫌疑人”,保证律师在法定期限内确实会见到在押犯罪嫌疑人。在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不得监听”的基础上,进一步要求公安机关不得派员在场。

   对于辩护人涉嫌犯罪案件的管辖,规定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报请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其他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一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要求不得指定原承办案件公安机关的下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保证案件公正办理。

   问:修改后的刑诉法对证据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规定》对此有何变化?

   答:《规定》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等程序均作了进一步严格规定,力求通过严密办案程序提高民警的证据意识。为避免发生冤假错案,明确规定:“在侦查阶段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依法予以排除”,并明确了非法证据被排除后的法律效果,即“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据”。

   为解决片面注重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不注重收集其无罪、罪轻申辩的问题,《规定》增加了全面审查、记录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规定,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并附卷。

   问:《规定》在规范技侦活动方面作了哪些修改?

   答:《规定》设专节对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作了规范,规定只有在立案后才能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并要求必须由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严格审批,确保依法规范使用技术侦查措施。

  (原标题:保障律师会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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