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出台征求意见稿:基金公司可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售基金

2012年12月27日21:39  法制日报 微博

  法制网北京12月27日讯记者周芬棉 为进一步拓宽基金销售渠道,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中国证监会今日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业务指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业务指引》明确了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的销售结算资金、销售适用性、信息披露和信息管理平台等监管要求,规定了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资质条件,对其经营者提出了网站接入地、电信业务经营期限、诚信记录等方面的要求。要求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投资人身份资料及交易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同时,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明确规定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直接从事基金销售活动的,应当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近十年来电子商务已经广泛渗透进入金融产品消费等领域。基金管理公司等基金销售机构自有网络平台受制于多种因素,业务发展缓慢,希望可以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用户群和用户体验优势,提升自身的网上基金销售业务能力。

  (原标题:证监会出台征求意见稿:基金公司可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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