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乐扣乐扣” 到底谁是真的?

2013年04月26日10:59  辽一网-华商晨报 微博

  本报讯(华商晨报 华商响网记者 汤洋)今天是世界知识产权日,今年的主题是“创造力:下一代”。

  昨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2012年沈阳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相关情况。

  相关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审结一审知识产权案件420件,其中著作权类纠纷159件,专利类纠纷125件,商标类纠纷92件,不正当竞争类纠纷24件,技术合同类纠纷11件,其他知识产权纠纷9件。

  这些知识产权案件呈现出案件类型多样化、系列侵权案件多等突出特点:

  著作权案件比重依然位居首位;商标案件由原来的单一被告向具体领域的多被告发展;

  反不正当竞争案件明显增多;

  知识产权国外权利人纷纷来我国进行维权,如微软集团起诉的侵害软件著作权案、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施华洛世奇股份公司起诉的侵害商标权案。

  案例一:“乐扣乐扣”商标侵权案

  案情:北京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是 “乐扣乐扣”注册商标的授权使用方,有权对侵权和仿冒行为提起诉讼和索赔。

  沈阳某商行在实体店面和网店销售的保鲜盒和水杯,不是对方生产、销售的商品,却在商品上擅自使用 “乐扣乐扣”注册商标。

  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沈阳某商行立即停止销售假冒产品的侵权行为,书面道歉,赔偿损失2万元。

  法官点评:沈阳某商行因不能提供所售商品的合法来源,自愿承担因销售侵权商品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及书面道歉等责任。

  网店的经营者等在电子商务中,应对所售商品的进货渠道、商品提供者的资质、知识产权来源等尽到充分的审查义务,诚信经营。只有在不明知、不应知所售商品为侵权产品,并已尽到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后,才可免责。

  案例二:侵害美即面膜外观设计专利权案

  案情: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经许可,取得包装袋(绿茶清毒去痘)外观设计的独占实施权利。辽宁某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销售的面膜包装袋上,使用与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相同的设计。

  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辽宁某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含有被诉侵权设计的包装袋,并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法官点评:美即面膜在同行业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一些不法厂家与商家纷纷仿冒、售假,严重破坏了美即产品的商誉,侵害了其外观设计专利及相关权利。

  案例三:侵害“TANG”“菓珍”商品装潢案

  案情:2010年,卡夫食品全球品牌有限责任公司受让取得“TANG”和“菓珍”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包装的设计成为广大消费者辨认商品的重要依据。江苏统业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外包装上,对“TANG”和“菓珍”的装潢全面模仿。

  法官点评: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创立和发展自主品牌参加与市场竞争,不应采取不正当的手段,依附名牌,进行仿冒行为,损害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

  (原标题:两个“乐扣乐扣” 到底谁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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