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酒给未成年人 饭店老板首担责

2013年07月10日15:50  法制晚报

  本报讯(记者 洪雪)初中生小刘酒后将同学小韩打成植物人,小刘为此获刑8年。父母代小韩将小刘及其父母、饭店老板隗某、聚会组织者小丁一起诉至房山法院,索赔200余万元(本报去年12月16日曾报道)。

  昨日下午,房山法院一审判决小刘及其父母赔偿小韩59万余元,饭店老板隗某因向未成年人售酒,被判赔偿10万余元。据悉,这是北京首家向未成年人卖酒的商业机构在行政处罚之外,被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12年2月25日13时许,小刘、小韩、小丁等20余人在隗某经营的房山区大石窝镇南尚乐村农家院饭庄聚餐,小刘因喝酒问题与小韩产生矛盾,在小韩去厕所时尾随并用啤酒瓶击打小韩头部,导致小韩急性重型颅脑损伤,经鉴定为一级伤残。

  此后,小刘因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8年,小刘及法定监护人赔偿小韩医疗费等15万余元。因为经济困难,刘家至今未支付赔偿款。

  小韩父母认为,小丁是聚会的组织召集者和付款人,饭店老板隗某违反商务部“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规定,两人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遂把小刘、小丁和隗某诉至法院,索赔200余万元。

  违法向未成年人售酒饭店被判赔10万

  法院认为,隗某违法向未成年人售酒,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在其过错程度内承担相应15%的责任。

  小丁虽是此次聚会召集人,但鉴于聚会为自愿参加、个别成员亦认同聚会为AA制付款,小丁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要求小丁赔偿,法院难以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小刘及其监护人赔偿小韩59万余元,隗某赔偿10万余元。

  饭店方的代理律师王春刚认为,商务部发出的禁酒令是一项行政命令,饭店存在问题应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要求餐馆业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王春刚表示,隗某将上诉。小韩父亲当庭也表示要上诉。

  (原标题:售酒给未成年人 饭店老板首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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