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西堤国际杀妻案一审宣判:被告吉星鹏死缓,限制减刑

2014年04月19日06:30  扬子晚报 微博 收藏本文

  南京西堤国际杀妻案一审宣判:被告吉星鹏死缓,限制减刑

  曾经令人羡慕的小夫妻。 资料图片南京西堤国际杀妻案一审宣判:被告吉星鹏死缓,限制减刑

  吉星鹏被带入法庭。 罗双江 摄南京西堤国际杀妻案一审宣判:被告吉星鹏死缓,限制减刑

  法庭上,小祁的母亲仍在悲痛中,祁父在旁安慰她。 罗双江 摄南京西堤国际杀妻案一审宣判:被告吉星鹏死缓,限制减刑

  夫妻俩的孩子还小,目前由吉星鹏父母抚养。 资料图片南京西堤国际杀妻案一审宣判:被告吉星鹏死缓,限制减刑

  昨天下午,吉星鹏在南京中院听候宣判。 CFP 供图南京西堤国际杀妻案一审宣判:被告吉星鹏死缓,限制减刑

  本报持续关注该案进展,分别于2013年4月26日、27日,11月5日详细报道了该案。南京西堤国际杀妻案一审宣判:被告吉星鹏死缓,限制减刑

  南京西堤国际杀妻案一审宣判:被告吉星鹏死缓,限制减刑

  昨天下午,轰动南京的“西堤国际小区杀妻案”一审终于有了结果。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吉星鹏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对于其故意伤害的辩解不予采纳,对于其自首的辩解也不予采纳,吉星鹏的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当处死刑。但鉴于该案系婚姻家庭纠纷引起,结合具体案情,可不予立即执行。

  最终,判处吉星鹏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判处吉星鹏赔偿受害人家属交通费两千元。扬子晚报记者 罗双江

  [前情回顾]

  2013年4月25日清晨 案发

  争执中,他刀捅娇妻数十下致其身亡

  两人的孩子刚满100天……

  2012年5月8日,被告人吉星鹏与被害人小祁(女,殁年22岁)登记结婚。婚后3个月,吉星鹏怀疑妻子与他人有染,两人产生矛盾,并数次争执。

  2013年4月24日晚,与朋友聚会饮酒时,吉星鹏听朋友讲述小祁与他人有染之传闻。次日早晨6时许,吉星鹏酒后回到家中,与妻子就朋友所述之事发生争执。争执中,吉星鹏持菜刀、水果刀对妻子头部、胸背部、四肢等部位砍击和捅刺数十下,致妻子当场死亡。吉星鹏行凶期间,其父拨打110电话报警,后公安民警在其住处将其抓获。

  命案发生后,引起众多网友关注。扬子晚报记者在微博上找到“@小Q_lady”的微博网友,经过证实,这个微博就属于不幸身亡的女子祁某。浏览祁某的微博,众多网友感叹,真是一位美女妈妈。

  去年2月10日,祁某还在微博上晒出了她和老公吉某的合照,并祝大家新年快乐,希望夫妻感情更好,宝宝快点长大——他们的女儿当时才刚满百日。

  他们本该是幸福的一家

  事发前,妻子还在想送丈夫生日礼物

  吉某家境富裕,两人是校友

  这本是一对令人羡慕的小夫妻。

  扬子晚报记者了解到,吉星鹏一家来自盐城东台,20多年前,吉父就来到南京打拼,从开钢材加工铺起家,生意慢慢做大,最后经营钢材生意。吉某亲戚表示,吉某自小生活环境不错,父母赚钱虽辛苦,但是从没苦过儿子,吉某性子是急了一点,但人还是不错的。吉某在南京读的高中,大学毕业后就在父亲工厂帮忙。

  对于女方祁某,公开的信息不多。祁某一位闺密在案发后发的一篇微博称,吉某和祁某并不是在酒吧认识,两人曾是高中校友。

  去年在记者采访中,祁某的闺密当时透露,“吉某追了祁某很长时间,两人3年前建立恋爱关系,2年前领证,直到2012年结婚(办了婚礼)”。在这期间,吉某对祁某一直很不错。中间因为种种原因,两人曾分手过,经吉某极力挽回,祁某也回心转意。

  据了解,祁某大学毕业后不久就结婚生子,工作情况尚不知情。祁某闺密称,就在事发前几天,祁某还在为送吉某生日礼物的事情和闺密商量。

  [前次庭审]

  被告人多处翻供

  向岳父母忏悔,但对方“绝不原谅”

  去年11月4日,南京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案件。此案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庭合并审理。被害人祁某的父母作为民事诉讼部分的原告参与庭审,提出了57万余元的赔偿。

  法庭上,从举刀到报案全过程,被告人吉星鹏多处翻供,认为自己不是故意杀人,而是故意伤害,并认为自己有自首情节。

  吉星鹏在检察机关曾供述,回家先冲到厨房拿刀;但去年11月4日,第一次开庭审理中,吉星鹏称,争吵中妻子先拿的刀。

  关于父母发现后,吉星鹏是否继续行凶,吉星鹏之前供述,返回厨房拔两把水果刀;但当庭吉星鹏翻供。

  吉星鹏称,当时作案前喝了很多酒,头脑不清醒,细节记不清了,所以之前大部分口供都是推测、编造而来的,自己签字、捺印了,但并没有阅看。

  当天的庭审,吉星鹏在最后陈述中说,“我想给我岳父岳母道个歉,你们把养育了21年的女儿交给我,而我没能好好照顾她,她死于我手,我知道你们此刻痛苦万分,我也感同身受,毕竟她曾经是我挚爱的女人,我一辈子的妻子,但是我没办法让她活过来,所以我也不敢奢求你们原谅我。但是试想一下,我的女儿现在还不满1周岁,我愿意用余生对被害人父母尽到赡养义务,对女儿尽到抚养义务,愿意赔偿,希望法庭从轻处罚。”但是,吉星鹏的这番忏悔,并没有换来小祁家人的原谅,他们坚持要吉星鹏一命抵一命。

  昨日宣判

  不构成自首 一审死缓,限制减刑

  昨天下午3点,南京中院对“西堤国际小区杀妻案”一审开庭宣判。主审法官宣判中,针对之前庭审时各项焦点争议作出回应。法庭认为吉星鹏不构成自首。吉星鹏在第一次实施捅刺后,并没有停止行凶行为,所以尽管在家等待警察的到来,并且也没有抗拒,但仍不能构成自首。南京中院最终判处吉星鹏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且限制减刑。

  宣判仅进行了十多分钟,结束后罪犯被带离法庭。

  法院否决被告两大辩护意见

  昨天开庭后,法官开始宣读判决书,对吉星鹏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两大辩护意见,法院均没有采纳。

  吉星鹏及其辩护人均提出,吉星鹏仅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认为,对被告人主观方面的判断,不能仅依被告人主观方面的供述,而要结合其实施的犯罪行为等具体案情综合认定。经查,吉星鹏对其持菜刀、水果刀砍切、刺戳被害人的行为一直供认不讳,尸检报告也证实,小祁系被吉星鹏的上述行为致颅脑损伤,合并大出血而死亡。吉星鹏的行为足以反映其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结果的主观故意,而非他自己所称的仅有伤害的故意,所以,吉星鹏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对该意见不予采纳。

  吉星鹏及其辩护人还提出,吉星鹏明知父亲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对此,法院认为,吉星鹏在侦查阶段连续五次供述,在父亲报警母亲出门呼救后,他又持刀捅刺被害人,这些与相关证人证言及勘验笔录都能相互印证,充分证明吉星鹏在得知父亲报警后又继续实施了捅刺被害人的犯罪行为。虽然他最终留在现场,但他没有彻底放弃犯罪,防止犯罪后果扩大的意愿,不符合投案主动性和自愿性的实质要求,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不构成自首,对该意见也不予采纳。

  吉星鹏终获死缓并被限制减刑

  法院最终认为,被告人吉星鹏仅因听信传言而怀疑妻子不忠,持菜刀、水果刀砍切、捅刺妻子数十下致死,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当处死刑,但鉴于该案系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犯罪,结合具体案情,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但是,鉴于被告人吉星鹏故意杀人手段特别残忍,且被害人亲属不予谅解,要求依法从严惩处,所以,在判决吉星鹏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同时,决定对吉星鹏限制减刑。

  对于小祁父母提出的两笔各为二十余万的生活费,法院认为,不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不予支持。

  对于小祁父母提出的两万余元的交通费,虽无票据证明,但处理丧事确需支出,因被害人家属居住本市,酌定为两千元。

  法庭认定的事实

  2012年5月8日,被告人吉星鹏与被害人祁某(女,殁年22岁)登记结婚。婚后3个月,吉星鹏怀疑妻子与他人有染,两人产生矛盾,并数次争执。

  2013年4月24日晚,与朋友聚会饮酒时,吉星鹏听朋友讲述小祁与他人有染之传闻。次日早晨6时许,吉星鹏酒后回到家中,与妻子就朋友所述之事发生争执。争执中,吉星鹏持菜刀、水果刀对妻子头部、胸背部、四肢等部位砍击和捅刺数十下,致妻子当场死亡。吉星鹏行凶期间,其父拨打110电话报警,后公安民警在其住处将其抓获。

  一审判决

  ■吉星鹏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且限制减刑。

  ■民事赔偿部分,判决吉星鹏赔偿祁某父母2000元交通费。

  “限制减刑”意味着——

  吉星鹏至少要到2036年才出狱

  限制减刑对于一般人而言是个很陌生的概念。什么是限制减刑?在哪些情况下适用限制减刑?设置限制减刑的目的是什么?将导致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具体如何执行?记者昨天采访了该案承办法官、南京中院刑一庭审判员黄霞,以及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杨冬律师。

  黄霞介绍,限制减刑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内容,具体内容置于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根据该条款,限制减刑的适用主体有三类:一是被判处死缓的累犯;二是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三是实施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

  具体到死缓限制减刑的执行,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专门增加了一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这个规定说明,限制减刑的罪犯仍可减刑,但要保证最低的服刑期限。

  据此,被判处死缓限制减刑的,算上缓期执行的两年,在判决生效后至少要服刑二十二年,而且,与没有限制减刑的刑事案件不同,适用限制减刑的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前羁押的时间是不能折抵刑期的。当然,罪犯能被减刑的前提是,在死缓的两年考验期内不得故意犯罪;否则,将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立即执行死刑。

  记者大致计算了一下,如果此案不被改判,经过上诉期后正常生效,则生于1988年5月的吉星鹏,无论他在监狱里怎么努力表现,最早也要到2036年48岁时才能出狱。

  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杨冬律师则告诉记者,减刑是一个动态的罪责刑相适应的过程,是根据服刑人员在服刑过程中的表现,确定其人身危险性的降低,相应地予以缩短刑罚的执行时间。但是,对于服刑人员人身危险性是否降低的认定,是一个很主观的范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将对结果产生很大影响,所以,为了对这种自由采量权作出一定限制,防止一些带有极大人身危险性的、不应该被过早放到社会上的人员被过早地放到社会上,才制定了这样一条“红线”。

  “以前曾有过类似案例,一些犯下恶性案件的服刑人员刚被放出来几天,就又犯下极其严重的罪行,限制减刑条款的制定,正是为了防止这样的情况发生。”杨冬说。

  判决之后

  祁母坚持吉星鹏当获死刑

  代理律师称,暂未决定是否上诉

  昨天,在宣判之前,祁某的父母及其民事辩护律师已经进入法庭。等了将近一年才等来判决,祁某的父母依然很悲伤。

  下午三点,被害人小祁的家属和公诉人、辩护人等先进入法庭。记者看到,小祁的母亲抱着小祁的照片走进法庭,从头至尾基本一直在痛哭,而小祁的父亲则双眉紧锁,搂着小祁的母亲不停地安慰。

  可能是觉得小祁母亲抱着照片的行为有悖庭审的严肃性,法官要求法警将照片暂时收上去交给了法庭。

  随后,被告人吉星鹏被带入法庭,他面无表情,看上去比较平静,坐到椅子上的时候,他轻轻叹了一口气。

  庭审结束后,小祁的母亲哭得几乎昏倒,她认为,吉星鹏的行为这样恶劣,就应该被判处死刑。

  从网络直播视频上,记者隐约可以听到,最终的判决结果宣读后,现场一度嘈杂。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桂步祥是祁某父母的代理律师。宣判后,他告诉记者,当初他们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就是为了保证有上诉权,目前,他们还没决定是否上诉。

  罗双江 陈婧

  他们的孩子谁家来抚养?

  祁家暂未决定是否争取抚养权

  昨天陪同小祁父母的一位年轻女士表示,孩子目前暂时由吉星鹏父母抚养。但他们认为,能教育出吉星鹏这样孩子的人,并不适合再抚养小孩。但将来是否会打抚养权官司,这位女士没表态。

  有关法律界人士介绍,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是有先后的,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监护人。但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但是,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协议而改变,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法院有权从后一顺序中择优确定监护人。所以,如果打监护权官司,孩子最终会归谁,结果还真的不好说。但无论如何,都建议各方要考虑周全,采取一切措施减轻或消除此事对孩子心理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

  ■市民关注

  网络预约第一要案 市民排队来旁听

  昨天下午两点半,扬子晚报记者来到南京中院门外时,看到大量在网络平台上预约旁听的市民已经在大门口排起长队,准备进入法庭。

  记者看到,南京中院在大门口专门设立了接待旁听市民的柜台,一名法警拿着一本花名册,花名册上登记着每一位预约者的姓名、身份证号和手机号码,预约过的市民只需拿着身份证交给法警,法警经过核对确认是本人后,请市民在花名册上签个名,再通过安检,就可以入内旁听。

  一些市民表示,以前从未想过能有机会进入这种大案的现场进行旁听,也不知道该通过何种途径,现在有了预约平台,感觉非常方便,也感觉法院比以前透明了,不再那么神秘了。

  南京中院有关负责人介绍,南京中院于本月初推出旁听庭审预约平台,至今已有半个月时间。吉星鹏故意杀人案是预约平台推出以来,群众预约最踊跃、旁听人数最多的一个案件,堪称“网络预约第一要案”。扬子晚报记者 罗双江

  (原标题:南京西堤国际杀妻案一审宣判:被告吉星鹏死缓,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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