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建言’了,起码也是句注释”

2014年04月28日14:59  山东商报 收藏本文

  黄建中终于等到了法院的传票通知,他起诉住建部房产司司长沈建忠的案件,将于5月13日开庭。在这起名誉侵权案中,黄建中试图寻求住建部承认,2011年下达的房地产“新国八条”政策制定过程中,参考了他的两篇文章,并采纳了文中的有关政策建议。三年来,作为上海师范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黄建中多次执拗地起诉过住建部,或直接联系过沈建忠,以表达自己的态度、试图维护自己的观点和权益。但最后,这些诉求都石沉大海。“我只想让他们承认,我之前发表的论文中的观点,是‘新国八条’起草过程中,重要的参考内容,并采纳了。这就好比一篇论文引用了别人书里的观点,需要将那本书和作者单列出来,作为注释一样。” 文/图记者陈伟斌发自上海

  “影子建言”

  2011年1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再度推出八条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时称“新国八条”。彼时,一直关注国内房产业、已是上海师范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的黄建中,在看到这八条内容时,心头振奋。

  就在“新国八条”发布的一个多月前,黄建中在《上海证劵报》和《证劵时报》分别发布了《把控制楼价涨幅纳入明年工作目标》、《禁止投资性购房应上升为基本国策》这两篇有关房地产调控的文章,并分别首次提出了“将控制房价涨幅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的建议,以稳定楼市预期并落实地方政府的“房价问责制”;以及“禁购第三套,限制第二套”的政策建议。

  黄建中发现,“新国八条”中,第一条的主旨思想与《把控制楼价涨幅纳入明年工作目标》一文中“将控制房价涨幅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的建议一致;第七条中有关房价问责政策的主旨思想与《把控制楼价涨幅纳入明年工作目标》一文中“将房价涨幅跟政府的政绩挂钩,使‘房价问责制’有可操作的依据”政策建议近似;第六条“合理引导住房需求”的主旨思想与其前述《禁止投资性购房应上升为基本国策》一文中“禁购第三套,限制第二套”的政策建议相似。基于以上内容,黄建中认为“新国八条”在制定过程中,应是参考了他之前公开发表的相关文章。“后来我通过各种渠道和信息库都查询过,在我之前,没有人提出过这两条建议,所以这是我的首创。”黄建中觉得,“新国八条”和自己之间的关系,已然毫无疑问。

  这种“为国献策”并被采纳的自豪感伴随着他直到2011年9月。

  当月,作为一项省部级科研奖项,由上海市政府举办的第八届决策咨询研究成果评奖活动召开。信心满满的黄建中,拿着《把控制楼价涨幅纳入明年工作目标》和《禁止投资性购房应上升为基本国策》这两篇文章尝试申报。“申报过程中,须向评奖组织者在申报材料中提供相关政策建议被政府部门采纳应用的书面佐证资料。”而这恰是黄建中所没有的,于是一番咨询后,他决定去找负责起草“新国八条”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沟通此事,希望对方能给自己个“名分”。“这个证明相当重要,直接影响到我那次评奖,以及奖金和未来的职称评定等问题,我毫不回避自己对于这个证明的渴望。”黄建中觉得,这是自己人生历程中一个重大转折点。但他也不会想到,自己的“名分”不仅不会被很快承认,还因此起诉了住建部。

  诉求无果

  2011年9月下旬,为了获得住建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对于自己“献言”的证明,黄建中通过朋友关系希望住建部能给予一个答复,但这个愿望也一直落空。最后,他联系到了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司长沈建忠,还发了问询函。

  在经过协调后,黄建中记得沈建忠一开始答应面谈此事,时间定在9月27日,但就在临相约见面的前一晚,沈建忠发来一条短信,表示因故将不能与黄建中见面,并表示“我们制定调控会听取各方面意见,但不会提供证明。”

  以“无先例”为由拒出相关佐证,让黄建中顿时难以看到获得证明的希望,问询函也一直没有书面回复。

  于是,他决定致函住建部部长姜伟新。10月上旬的那段日子里,黄建中数次电联住建部办公厅综合处和机要处,询问给部长挂号信的有关事宜,并告诉了办公厅综合处有关人员挂号信的单号。但最后,住建部办公厅综合处的工作人员表示并未收到信件,“可我去查过,那封信早就已经签收了。我认为,此举已违反了《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

  无论黄建中如何交涉,总之这份证明还是拿不到手。但有关黄建中的表述,曾有记者联系了沈建忠,他表示对于黄建中要求调控房价建议开具证明一事,住建部没有表态,并表示黄建中或有炒作嫌疑。

  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2012年2月16日,黄建中在上海徐汇区法院,第一次起诉了住建部。起诉理由是住建部在“新国八条”政策制定时参考了其论文中的政策建议,构成对其知识产权的侵犯,要求判决住建部证明,在起草“新国八条”时参考了原告的两篇文章,并采纳了文中的有关政策建议。

  但是直到三个月后,法院才给了黄建中一份裁定书,“不予受理诉讼请求,不在受理范畴内。”2012年11月,黄建中又上北京海淀法院起诉住建部,依旧未能立案。“2012年期间,有一次在澳门参加房地产国际会议,见到了沈建忠,并且在大会上直接向他对此事提出质疑。”包括在会后,黄建中称自己也一度找寻沈建忠要求给予自己一个明确的答复,但一直没有任何正面回复。

  黄建中认为,住建部一直不愿开具这份证明,关键原因还是在于私利的考虑,例如住建部与“新国八条”有关的工作业绩就会被黄建中瓜分一部分等。

  维权之困

  “很多教授都跟我提过,国家一些政策制度的制定过程,都参考过他们的学术内容,但很少会给予证明。”黄建中认为,维护类似的知识产权,恰是《著作权法》中所缺乏的内容。

  不过,黄建中也参考了《信访条例》第8条: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12月20日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 文件精神,“制造相同产品的被诉侵权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所以黄建中就此认为,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和文件精神,给学者出具有关的佐证资料应当属于分内之事。自己对住建部的起诉申请,也完全没有问题。

  面对一次次的不予立案结果,其实黄建中并没有太多意外。在他看来,知识产权保护本就很难,更何况是这种情况。在当时,亦有媒体称此案为“政府政策涉及知识产权首案”。

  而在黄建中第一次起诉住建部时,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许春明也曾就此事预料称,黄建中的两篇论文依法享有著作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政府部门,未经权利人同意又无法律依据的,不得使用其作品的全部或部分。“但就已披露的案件情况而言,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黄建中的诉求或许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许春明做出这个预料的理由是,即使“新国八条”的主旨思想与黄建中论文所表达的主旨思想一致,也并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即使直接引用了黄建中的政策建议的表达,也应遵循‘接触加实质性相似’ 的司法判断原则进行认定是否侵权。只需被告证明其有其他来源,就不构成对原告的著作权侵权。因此,如果在知识产权法领域内讨论本案,只是著作权法的具体适用,是原告对其作品享有的著作权这一实体权利能否得以实现的问题。”

  转战名誉权

  黄建中的态度也和许春明的表态相似,他认为假使“新国八条”参考了他的文章,那就应该公开承认;如果没有,那请住建部出具制定过程中的相关记录证明,“不论有没有参考,至少要给个说法。”

  由于一直未能从住建部获得一纸证明,三年来黄建中维权的脚步也一直没有停。在这个过程中,也引来了诸多非议。

  据介绍,依照相关规定,由于黄建中的文章发自2010年年底,而根据评奖范围要求,所有参与评奖的文章必须是三年内发表的,因而时至今日,评奖一事,对于黄建中而言,早已成为泡影。“未来在有关论文的评奖、其他职称评定、课题申报,及学术水平及其影响力评奖方面,都会因此受到影响。”

  “很多人都觉得我是在炒作,甚至在我的博客上留下了很多侵犯我名誉的言辞。”黄建中对此非常执拗,于是他决定起诉一直未给予自己回复的沈建忠,他认为自己的名誉权受到侵犯,与沈建忠不愿配合出具证明有关。

  因而在今年4月,黄建中决定起诉沈建忠,此案也将于今年5月13日开庭审理。黄建中寄希望于此次诉讼,能够从侧面证实“新国八条”的制定过程中,住建部是参考了自己的文章的,“希望推动著作权法完善,促政府及官员尊重知产,尊重外部学者对政策法规的贡献。”

  “我现在就只希望一个承认,这就好比一篇论文引用了别人书里的观点,需要将那本书和作者单列出来,作为注释一样,我就想要成为那句注释。”

  (原标题:“我‘建言’了,起码也是句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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