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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牛舌案与匿金案
包拯脸谱,总是黑白分明
包拯的形象主要由两个方面聚合而成,一个是为官清廉、执法公正,即铁面无私;一个是擅于侦审、有案必破,即断案如神。所谓断案如神,是指包拯能断别人不能断的案、平别人不能平的冤,具有常人难以企及的智慧和本领。他在断案过程中,多种侦讯方式相结合、常法与非常法互为补充,往往在出其不意的情况下,使案件真相大白于天下。
包拯(999年-1062年),安徽合肥人,北宋官员。他长期担任地方州县官,还做过主管京城的开封府官,以清廉公正闻名于世,尤为人称道的是断讼执法的明敏正直。包公断案的故事在中国广为流传,其以匡扶正义的主题和曲折生动的情节深受读者喜爱。包公即包拯,其廉洁公正、不攀附权贵,故有“包公”及“包青天”之名。
审牛舌案是史书中有真实记载的第一个包拯断案案件,也是包拯39岁开始走上仕途,在扬州天长县时处置的唯一刑事案件。天长县在安徽省的最东部,宋代隶属于扬州。包拯上任不久,就发生了一件非常蹊跷的事情。宋代《仁宗实录·包拯附传》中记载:“有诉盗割牛舌者,拯使归屠其牛鬻之。既而有告私杀牛者,拯曰:‘何为割某家牛舌而又告之’,盗者惊服。”有个人上诉说有盗贼将他家的牛舌给割了。包拯就叫那个人将这头牛给杀了卖掉。那个盗贼便来告那个杀牛的人。包拯见了反告的盗贼,便说:“为什么割了人家的牛舌反而来告人家呢?”盗贼惊慌失措,只能招认了。
现代人可能不清楚这里边的逻辑关系,须知牛和马都是当时国家严格管制的物资。史载“牛是耕家之本”,“马能致远供军”。对牛和马不准私自宰杀,更不准盗杀。如果违反规定,所判的刑罚较重。《宋刑统》卷19载:“盗官私马牛及杂畜而杀之,或因仇嫌憎嫉而潜行屠杀者,请并为盗杀。如盗杀马牛,头首处死,从者减一等。”“头首处死”即主犯处死,“从者减一等”即从犯免死,但要服三年劳役。“如有盗割牛鼻、盗砍牛脚者,首处死,从减一等。疮合可用者,并减一等。”说明盗杀马牛、盗割盗砍牛者,首犯都要处死。
包拯分析这个案件,罪犯没有偷牛,而只是割掉了牛舌头,很可能是过去两人有仇,割牛舌是在报复,而不是为了图谋钱财。包拯进一步判断:这个报复者会关注牛的状况,如果他恨的人有犯法行为,他肯定还会乘机告状,以进一步实施报复。所以包拯叫农民干脆把牛杀了卖掉,以引诱割牛舌者再来告状。宋代郑克《折狱龟鉴》卷7《钩慝》记载了包拯在天长县审“牛舌案”的事迹。他其中讲到包拯是用“钩慝之术”。“钩慝”这个“钩”指勾引,“慝”指奸细,意思就是引蛇出洞。“盖以揣知非仇不尔”,就是他揣摩肯定是仇家这么干的,“故用此谲”故用诈,然后“复出告也”。包拯通过心理分析,诱使案犯进入法网。
包拯在开封府任上的智慧断案事迹还有破匿金案。《孝肃包公墓志铭》记载:“尝有二人饮酒,一能饮,一不能饮。能饮者袖有金数两,恐其醉而遗也,纳诸不能饮酒者。能饮者醒而索之,不能饮者拒之。日:‘无之。’金主讼之。诘问,不服。公密谴吏持牒为匿金者自通取诸其家。家人谓事觉,即付金于吏。俄而吏持金至,匿金者大惊,乃伏。”有两人一起喝酒。甲能饮,乙不能饮。甲将身上的几两金子交于乙,以防喝多遗失。甲酒醒后向乙索回金子,可乙却矢口否认。
此案一无字据、二无证人,两个人各说各的理,谁是谁非,如何处置?经过仔细研究案情,包拯乃密遣公差带着官府的公文到被告家中,说被告已经供认金子藏在家里,要求官府把它取回。被告家人以为事已发觉,无法抵赖,果然把金子全部交给公差。不一会儿,公差把金子呈上大堂,在赃物面前,被告吓得魂飞魄散,连忙低头认罪。
包拯审牛舌案、破匿金案体现了他的聪明才智。他善于体察案犯的心理,用心理战术征服案犯。包拯的明察善断,保护弱者,不畏强权,不拘形式地注重结果和实质正义等等,均寄托了普通民众的美好愿望。包拯断案体现出来的这些司法价值观和举措,与当今司法工作的价值取向和做法具有较强的一致性,也是这一形象经年不衰的根源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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