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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贸易战背景下的我国破产审判工作

中美贸易战背景下的我国破产审判工作
2018年07月25日 09:12 最高法网站
原标题:中美贸易战背景下的我国破产审判工作
  中美贸易战背景下的我国破产审判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 杜万华
  中美贸易战已经开战。7月11日,美国又宣布将对中国2000亿美元的输美产品征收10%的高额关税。贸易战又进一步升级。事态会如何发展,发展到什么程度,目前还难以预料。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如果美国对在华企业输入美国的产品按照600亿、2000亿、5000亿美元的规模递次征收高额关税,将有不少在华企业会陆续陷入破产困境。天下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对贸易战可能导致的企业破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早进行研判,以防不测。
  如何开展破产审判工作,我过去曾经讲过要建立一个平台,即人民法院要建立一个破产审判工作的平台;完成两项任务,即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要完成救治危困企业和对死亡企业实现市场出清的任务;明白破产审判的三个优越性,即人民法院的破产重整与非司法兼并重组相比,有三个优越性:明确债权债务的优越性、信息公开的优越性和法院与政府沟通协调联动机制的优越性;建立四个机制,即人民法院开展破产审判工作要建立四个基本机制:破产企业识别机制,法院与政府沟通协调联动机制,上下协调各方联动的信息沟通机制,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协调平衡机制;采取五项措施,即人民法院开展破产审判工作应当采取的五项工作措施:建立专业化的破产审判机构和破产审判队伍的措施,建立专业化的破产管理人队伍和规范化的破产管理工作制度,建立一批以市场化为导向的能够挽救企业的企业,建立起执行转破产审查的制度,建立起繁简分流的工作程序。
  目前,审理一般破产案件,我认为仍然应当按此进行。但是,在贸易战背景下,涉贸易战的相关企业的破产问题,应当根据目前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思考对策。
  首先,要将法治化、市场化、专业化有机结合起来,有效地推进破产审判工作。所谓法治化,就是要按照我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要求,对破产案件进行立案、审查和处理。对符合重整条件的,要认真开展重整工作;符合和解条件的,做好相关工作,推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和解协议的实现;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认真做好财产清算工作,尽最大可能维护债权人的债权。按照法律程序,特别是破产法律程序的要求,推进破产审判工作的进程,公平公正地维护好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所谓市场化,就是在破产审判工作中,无论是破产和解、重整和清算,都要以市场化为导向,尊重债权人、债务人、投资人、股东的选择,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作出相关裁决,并监督和推动该裁决的实施。
  所谓专业化,就是要尊重不同行业的专业化要求,开展破产审判工作。法治化、市场化、专业化,在破产审判工作中不是相互对立、相互隔离的,相反,它们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的。在破产审判工作中,无论是程序的保证、裁决的作出、计划的实施等方面,都要将三者有机结合起来。如果不将这三者有机结合起来,只孤立地进行法律判断,破产审判工作就不可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破产审判工作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的目的就难以实现。
  其次,要做好优质企业的破产审判工作。贸易战背景下的破产审判工作,与去杠杆、去库存,清理僵尸企业背景下的破产审判工作是不同的。在贸易战背景下的破产企业,有不少是优质企业,甚至是很有前途的高科技企业。这类企业往往设备工艺先进,科技水平一流,管理制度完善,产品质量优良,市场销售兴旺。
  企业之所以破产,是因为贸易战原因,产业链前端的原材料或者零部件因高额关税导致成本大幅度增加,或者因各种原因关键原材料或零部件被禁售,或者因国外贸易保护主义的反倾销、反补贴高额税收导致成本大幅上升,或者因为相关国家因贸易保护而突然关闭市场,导致产品销售困难,或者因服务贸易中的技术禁运,导致产品难以进行生产,或者因为债务结构不合理出现债务危机。在此情况下,企业生产经营难以为继,陷入了破产困境。针对上述情况,人民法院开展破产审判工作的基本思路,应当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市场化的要求,保护住这些企业,或者保护好其优质的整体生产经营体系和能力,而不能采用碎片化方式清算拍卖财产,破坏其整体生产经营体系和能力。
  在具体操作方式上,可以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在现行法律的框架内,按照市场化、专业化的要求,采用破产和解、破产重整,或者破产重整与破产清算相结合方式,保护住企业或者其优质的整体生产经营体系和能力。根据多年来人民法院的破产审判实践的经验,将法治化、市场化、专业化有机结合起来,这一目的完全可以实现。
  再次,要按照不同的行业,建立起一批能够挽救企业的企业。多年的破产审判工作实践证明,危困企业或者危困企业的生产能力要通过破产重整重新获得新生,战略投资人加入十分重要。但实践中,战略投资人难寻是不争的事实,这也是破产重整成功率不高的主要原因。企业是各种生产要素结合的平台,其陷入破产困境,主要是各种生产要素组合不合理,且自身难以解决不合理组合问题,需要借助外界力量重新注入新的生产要素,并对新旧生产要素重新组合,使其重获新生。但是,我国不同的生产要素,由不同市场主体掌握:掌控资本的不掌握科技,不了解市场,不懂管理;而掌握科技,了解市场,精通管理的人又不掌握资本。不同生产要素的相互分立,是我国目前破产重整成功率不高的主要原因。如果能够在各行业建立起一批能够掌控不同生产要素,或者能够有效调动不同生产要素的企业,那破产重整的成功率必将大大提高。目前,这种观点已经不是简单的理论设想,它已经被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的实践所证实。重钢的破产重整之所以成功,就是因为引进了“四源合基金”。“四源合基金”实质上就是针对钢铁行业重整或者重组而成立的挽救企业的企业。正因为“四源合基金”掌握了钢铁生产的不同生产要素,包括资本、钢铁行业的市场、钢铁行业的管理、钢铁行业的科技等生产要素,当它们将这些新的生产要素与重钢原来的生产要素重新组合以后,重钢会才在重整后短短的几个月里实现了扭亏为盈,实现了浴火重生。在这次贸易战的背景下,如果我们能够按照不同行业,组建一批能够掌控或者能够调动不同生产要素的基金、公司或者其他能够挽救危困企业的企业,那对于保住因贸易战而陷入破产困境的优质企业,或者其优质的整体生产经营体系和能力,无疑会有很大的好处。
  第四,要加快破产管理队伍建设,尽快实现破产管理人队伍专业化和工作规范化。我曾经多次讲过,当前破产审判工作效率不高,除破产审判工作专业化程度还需要提高外,破产管理人队伍专业化和工作规范化程度不高是重要原因。
  其一,破产管理人在破产审判工作中处于中心位置。它不仅要与债权人、债务人、股东沟通,还要与投资人谈判,维护好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其二,破产管理人不仅要保证破产企业的财产安全,还要管理好破产企业的财产,做好企业财产的清理,监督企业破产重整计划的落实等工作。其三,破产管理人不仅要与政府密切沟通联系,处理好相关事务,还要做好法官破产案件审理的助手,依法推进破产审判程序顺利进行。破产管理人要懂法律、财会,还应当懂企业管理、财产管理等专业知识,否则很难适应工作。目前,破产管理人还主要是律师和会计师,以后还应当吸收企业家等专业人士进入管理人团队,共同做好破产管理人工作。面对贸易战背景下的破产审判工作,只有破产管理人队伍专业化,工作规范化,破产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才能大幅提高。面对当前的瓶颈,特别是贸易战背景下不少优质企业的生死存亡,相关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应当积极进取,勇于担当,尽快推动这一工作上一个新台阶。第五,要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共同做好贸易战背景下的破产审判工作。在通常情况下的破产审判工作,建立常态化的法院与政府之间的沟通协调联动机制,是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能够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的重要前提。
  在贸易战背景下,建立和完善法院与政府之间的沟通协调联动机制,就显得更加重要、更加迫切。因为这类案件的审理涉及更加广阔的市场视野,更加专业的经济信息,更加周到的专业服务,更加复杂的社会问题。这些问题没有政府的参与和支持很难有效解决,破产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都难以取得。贸易战背景下的破产审判工作,虽还不可能马上开始,但需要未雨绸缪。不早做准备,临阵磨枪,仓促上阵,难有胜算。
  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是人民法院的神圣职责。中美贸易战的开战,是中国崛起过程中难以避免的冲突。在今后的发展中,类似这样的冲突还会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出现。
  对此,我们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人民法院应当以中华民族崛起为己任,敢于迎难而上,用我们的知识和聪明才智,服务国家、服务民族,在党中央的领导下,战胜一切困难,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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