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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15万借条没写出借人,竟遭遇“真假债主”!

借钱15万借条没写出借人,竟遭遇“真假债主”!
2018年09月17日 18:01 扬子晚报网
原标题:借钱15万借条没写出借人,竟遭遇“真假债主”!

明明一直在还钱,却被突然债主告上法庭,想想也是挺冤的。经朋友介绍的一次借款,就因为借条上的一个疏忽,让多名当事人卷入麻烦中,不但出现了“真假债主”,借款人还差点为此还了两倍的钱……

通讯员 秦法宣 高研 扬子晚报/扬眼记者 万承源

一直在还钱却被债主告上法庭

2015年12月14日,杨某、周某经朋友介绍来到汪某的公司所在地,同汪某、叶某、吴某商量借款事宜。

他们当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杨某、周某借款15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12月14日至2016年1月4日,同时还约定了借款利率。

当日,叶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杨某分三次汇款150000元。但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乙方一栏为空白,杨某、周某就想当然的以为接待他们的汪某为出借人。

问题也就恰巧出现在这里,从借款当天起至2016年4月30日,杨某陆续通过银行卡转账方式向汪某“归还借款”共计12万元。

在杨某、周某看来,一切都很正常。然而,2016年7月7日,杨某、周某被叶某以逾期未归还借款诉至秦淮法院。

原告叶某诉请法院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50000元,并支付利息直至还清时止。

被告杨某、周某则辩称:借款150000元是事实,不过签订借款合同时“贷款人(出借人)”一栏是空白的,不清楚为什么现在是原告的名字。被告并不认识原告,借款后被告已分多次向汪某还款。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判决被告杨某、周某给付原告叶某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

真假债主,钱究竟是谁的?

那么问题来了,自己明明是向的汪某借的钱,那叶某又是谁?到底谁才是真的债主?

这时,杨某意识到,既然钱是从叶某哪里借来的,汪某并非债权人,却收到了自己还款。应该返还,于是遂诉至秦淮法院。

原告杨某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汪某返还15万元以及利息。

被告汪某则辩称,这个钱是向吴某借的。原告当时向他借钱,而他没有钱,于是就向朋友吴某借来钱再借给他。原告向自己还钱系原告归还借款。

那么,原被告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呢?

法院认为,法院认为,原告杨某提供了转账记录及收条,证明被告收取了自己12万元,被告亦认可收到12万元。而原、被告非熟识之人,被告汪某称原告经朋友介绍而来,将借款15万元现金给付后又不要求出具借条,不合常理。

且结合法院另案叶某与杨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中查明的事实,同样为2015年12月14日产生的借贷纠纷,借款数额也为15万元,同时,叶某提供了确凿证据证明了借贷关系合法成立。

而本案中被告汪某却能未提供确凿充分的证据证明与杨某存在借贷关系,故法院采信原告的说法,被告没有合法根据取得12万元,应当返还于原告。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汪某返还原告杨某120000元及利息。

【法官提醒】
借条如何写更“保险”?法官:应注明借款目的

法官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不过,如果没有在借条上写明出借人,且没有掌握有利证据的话,债权人即便进行诉讼仍会遇到很大麻烦。

因此,在借款凭证上写明出借人的名字非常重要,在借给别人钱时一定不能疏忽。近日,高淳法院也审理了一起由于借条上未写明出借人姓名而引发的诉讼。

高淳法院法官提供了一份借条范本,法官表示,除了写明出借人姓名,为避免借贷双方因债权人资格发生争议,还应完整保存借款凭证、支付凭证等交易文件。重要意义在于,如他人提起恶意诉讼,出借人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债权人的身份。

法官还特别提醒,借条上应注意写明借款目的,以防止借款人以赌债等违法债务为由耍赖不还钱。此外,还因写明双方身份号码、借期、利率、逾期利率等。

【高淳法院提供的借条范本图】

高淳利息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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