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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长冤案”有国家赔偿 学者:还差承办人的道歉

“最长冤案”有国家赔偿 学者:还差承办人的道歉
2019年01月11日 08:42 澎湃新闻

  原标题:深观察|“最长冤案”有了国家赔偿,还差承办人的道歉

刘忠林在律师陪同下领取国家赔偿决定书。  屈振红律师 图刘忠林在律师陪同下领取国家赔偿决定书。  屈振红律师 图

  澎湃特约评论员 金泽刚

  近日,当事人刘忠林含冤入狱9217天获460万元的高额赔偿引发热议。刘忠林因此成为建国以来受冤时间最长的被平反者,其460万元的高额赔偿中包括197.5万余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样创下了近年来冤案赔偿的新高。

  这起错案的纠正,不是因为“被害人复活”或者“真凶再现”等偶然性因素,相反,刘忠林在狱中就一直坚持申诉,2016年刑满释放后继续申诉,其表姐夫也在长达十多年的时间内为该案奔走伸冤,直到2018年4月,吉林省高院正式宣判刘忠林无罪。

  经历20多年的牢狱生活,刘忠林遭受的肉体和精神痛苦可想而知,刘忠林的身体已落下残疾,精神折磨可能将伴随其终生。此案高额精神损害抚慰金也许就是由此产生。

  毫无疑问,精神损害抚慰金应该根据当事人所受精神痛苦的大小来决定损害赔偿额,依据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精神损害事实和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况;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过错程度;侵权的手段、方式等具体情节;罪名、刑罚的轻重;纠错的环节及过程;赔偿请求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平均生活水平;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而且,具体数额“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的标准。

  虽然在上述标准中,损害事实与后果,罪名、刑罚的轻重以及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比较客观,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过错程度,侵权的手段、方式等也不难判断,但这些因素与赔偿数额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规定并不明确。加上精神痛苦本身难以量化,所以,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歇。

  不过,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人权保障理念日渐深入人心,精神抚慰金应该多赔一些的做法得到认可。我国司法机关在依法纠正冤假错案的同时,也开始突破精神抚慰金国家赔偿的标准。前几年获赔的张氏叔侄案、念斌案、陈满案、许金龙案等,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金额均远高于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此次刘忠林案的精神抚慰金赔偿额达到197万元,显然是一种进步,今后类似冤案的精神抚慰与赔偿很可能还会有新的突破。

  精神损害赔偿代表着国家对自己所犯错误的承担责任,以及尊重公民个人尊严与合法权益的态度,这种态度是法治国家建设中必须具备的。不过,根据2014年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应当妥善处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与“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两种责任方式的内在关系。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两者责任方式并举。

  因遭受刑讯逼供致残的刘忠林无疑属于上述“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但从报道来看,此次赔偿的过程似乎淡化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这一责任形式。据报道,在刘忠林无罪判决作出后,2018年11月15日,在辽源中院的会议室里,一位副院长向刘忠林鞠躬,大约是为这一错案道歉。对于这种责任承担方式,据媒体报道说连刘忠林本人也表示不满意。也许是双方在和谈金钱赔偿数额时,有意无意地弱化了该种责任的承担。这是令人遗憾的。

  不仅如此,问题还在于,刘忠林案的一审判决是辽源中院作出的,由该法院向刘忠林道歉固然符合法律的规定。但有一个疑问是,这位向刘忠林鞠躬的副院长是不是当年承办该案的合议庭成员或者案件的决定者?如果是,那么在他鞠躬道歉之后,还要承担相应的错案责任;如果不是,那就应该由真正办错案的法官出来鞠躬道歉,这样做,或许更能抚慰受害者,解开冤屈者的心结。否则,道歉者未必心诚,接受道歉者也未必心服。

  司法权运行的客观规律要求“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每一个司法人员都要对自己作出的裁判结果终身负责,一旦发生错案,必须由作出错案裁判的司法人员来承担相应的责任。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当有对自己实施的错误行为承担责任的勇气,这并不损害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

  所以,在刘忠林案以及以往的冤案错案赔偿问题上,不妨由当初承办这起案件的人员出面给蒙受冤屈者赔礼道歉,这更符合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精神,也是实施国家赔偿制度的内在要求——当然,下一步应该是对于当年冤案的全面追责。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责任编辑:张义凌

侵权刘忠林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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