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外商投资法有望今年两会通过 港澳台投资归属尚待明确
1月29日至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开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了外商投资法草案(下称《草案》)。在过去的两天里,在听取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之后,常委委员们分六组(每组27~29人)审议并提出各自的意见。
不久前的2018年12月23日,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距离一读仅仅一个多月再次审议,这让多位业内人士更加坚定地预测,这部以“促进和鼓励”为基础的法律,将有望在今年两会期间通过。
港澳台投资是否算外资?
在新一轮对外开放背景下,代表们普遍认为《草案》中第2条所提“外商投资”的定义,是否包括港澳台投资,需要有一个适当的说明。根据常委会资料,2017年实际投入外资金额排名前十的国家和地区,香港排第一,中国台湾排第三,大陆法律对港澳台资一直以“外资”待遇处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谭惠珠称,通过征求意见,香港投资者对外商投资法没有清晰定位港澳台投资表示了关心。她认为需要回应外商投资法包括不包括港澳台投资;假如不包括,那么外商投资法实施后,如何保障港澳台投资等问题。
她称,统一的外商投资法在形式上取代了早期的外资三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虽然这三部法律都涉外,但“外”不仅仅是指外国,还规定了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参照相应实施细则处理。这次《草案》标题的外国投资法改为外商投资法,已经为港澳台资纳入外商投资法扫清了形式上的障碍。
多位委员也响应了这一话题。吕薇委员建议,在附则当中增加一条“港澳台投资者在内地的投资参照本法执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谭耀宗委员建议,应在法律中明确,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也适用本法规定。
但张志军委员认为,首先要明确这是涉外的而不是涉内的法。在实际工作中如何界定港澳台投资的性质,从大原则,应该界定为特殊内资。要解决港澳台人士的顾虑,可以考虑采用两个办法:一是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外商投资法后,国务院可以通过行政法规作出说明,给港澳台企业一颗定心丸;二是研究制定涉港澳台投资的相关法律。郭振华委员同意港澳台投资不在本法中作出直接规定,也不直接适用本法,但是考虑到40年来外资管理的实践,建议在常委会向大会提出议案的说明里,对港澳台投资的问题有一个适当的说明。
对外经贸大学教授崔凡曾在1月8日参加了人大法工委举行的座谈会。他对第一财经记者称,通过《外商投资法》这样一个外商投资领域的基础性法律,确定外商投资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原有管理体制的各种规定就更容易得到梳理和修改。预计法律正式实施之前,实施条例与外商投资领域的一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会加紧制定和修改。”
反垄断纳入《草案》
根据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根据建议,此次审议的草案二审稿较一审稿进行了八处修改。
崔凡认为,在一些发达国家,其外商投资立法主要集中在准入审查环节,国内监管以国民待遇为原则,这次立法实际上也是推动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朝着这个方向发展。
例如,让业界人士普遍关注的是,外资并购需要接受反垄断审查。一审后,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建议增加外商投资并购反垄断审查的规定。二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增加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的,应当依照反垄断法的规定接受经营者集中审查。
此外,增加规定: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违反规定,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二次审议中,大家普遍认为,制定外商投资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对于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为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法治保障,是十分必要的。
去年12月26日《草案》才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9年2月24日。在第一财经记者采访的诸多专家、外资领域律师和业内人士看来,如果流程顺利,《草案》在本次审议通过之后,可能紧接着就会在今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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