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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规范互联网信息采集行为 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委员:规范互联网信息采集行为 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2019年03月03日 19:37 澎湃新闻

  原标题:政协委员彭静:规范互联网信息采集行为,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2019年全国两会,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主任彭静将提交提案,建议规范移动互联网个人数据信息采集行为,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彭静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互联网的普及、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一方面为各行各业的生产服务、普通公众的社会生活带来了便捷和高效,另一方面也对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造成了威胁和困扰。我国目前尚未出台统一的法律对社会公众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

  彭静在提案中建议,尽快出台专门的《个人信息数据保护法》对个人数据信息的保护范围加以界定。首先应明确哪些信息属于个人基本信息,哪些信息属于应纳入法律保护的个人敏感信息和特别信息;其次,对儿童、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个人信息加以特别保护甚至无条件保护;最后,对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范围适度“限缩”,应容忍媒体及互联网等“挖掘”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但法律底线是不得虚构和凭空编造。

  她建议确立采集个人信息的“底线”原则,即任何接入移动互联网的组织、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在线上或者线下以欺骗、诱导、胁迫等手段从数据主体那里取得个人信息;采集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个人信息的,必须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任何组织、机构、个人只能为特定的、合法的目的,才能搜集、取得数据主体的个人信息。基于商业目的收集个人信息的,信息采集者采集数据前必须征得数据主体本人的同意,且应告知数据主体关于信息采集的方式、范围、地点及目的;数据主体有权决定个人信息是一次性使用还是可以长期使用、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由信息控制者提供给他人使用;数据主体有权更改或者删除已提供的个人信息。

  彭静认为,任何组织、机构在建立用于合法目的的个人信息数据库后,若基于商业目的采集个人信息并建立个人信息数据库的,在开始采集个人信息之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部门或者负责协助监管的行业协会对其采集信息的范围和具体内容、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主要使用者及共同使用者、信息保存期限、保存方式、数据主体的查询方式、信息安全保护措施、信息保管者的联系方式等进行备案。

  彭静还建议,明确规定通过移动互联网违法采集、获取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首先,刑事责任的力度可以适当加大。其次,应当赋予数据主体追究违法采集和不当获取个人信息的当事人民事责任的便利并给予合理的赔偿,并允许消费者协会、检察院等有权机构对于违法收集个人信息的主体提起公益诉讼,实现消费者、网络使用者“零成本”维权等。同时追究违法主体的行政责任。  

责任编辑:张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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