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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朱列玉:共享单车占公共区域应公开招标付租金

代表朱列玉:共享单车占公共区域应公开招标付租金
2019年03月04日 08:08 澎湃新闻

  原标题: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共享单车占公共区域应公开招标并付租金

  作为解决市民出行“最后一公里”的利器,共享单车经历爆发式的增长之后,随之而来的负面新闻层出不穷。

  相关数据统计显示,我国共享单车的用户已超2亿人。与此相对应的是,乱停乱放,挤占道路,加上很多共享单车处于报废、接近报废、损坏不能用的状态,甚至形成“单车坟场”,大大地占用了公共空间。

  为此,在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拟提交《关于共享单车所占公共区域应公开招标有序管理的建议》,他认为:城市中哪些地方可以停放共享单车,政府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意见;对于共享单车占用的公共区域,运营的企业应支付租金。

朱列玉 微博@检察日报 图

  哪些地方停放共享单车应举行听证会,应支付租金

  国务院颁布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起草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起草单位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朱列玉认为,共享单车每天有很多人使用,也不断有人投诉车辆挤占道路空间、影响生活环境,无论共享单车的行驶还是停放,均占用着公共空间,与每个市民息息相关,相关管理决策市民应当参与其中。同时,经营共享单车的企业也有权利参与如何管理共享单车这一课题。因此,如同对出租车等的治理,对于共享单车可以在城市里哪些地方停放,政府应当举行听证会进行意见的征求。

  朱列玉说,城市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现在很多共享单车停放在人行道上,阻碍行人正常行走,使用者还常将车辆停放在机动车道,使原本拥堵的道路更加拥堵,乱停乱放的共享单车在给道路交通安全造成威胁的同时还严重影响市容。企业免费利用城市公共区域进行赢利的同时,却给公共资源带去负担和消耗,缺乏合理性。因此,在给公共空间的治理带来成本增加的同时,相关企业有义务承担该笔支出。

  朱列玉建议,为了公开透明,充分对社会公众公示及贯彻公平原则,在将公共区域给企业盈利并让企业支付租金之前,应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出台招标公告、评分办法、考核细则等,让所有符合资质和标准的企业参与,使得租金的收取合理合法。

  朱列玉注意到一个现象,同样是占用公共区域,在一些城市实行咪表收费,路边停车每小时要收8-16元,但共享单车却可以免费停放。“同样属于社会公共空间的治理,应当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实行相同的管理方法,对于占用公共区域,都应收费。”朱列玉认为,在有限的城市道路上,不论何种出行方式,背后都是市民的公共权利,对于共享单车这一新兴的出行方式,应当参照已有的出行工具的管理方式及标准。因此,如同咪表路边停车收费一样,对共享单车的停放也应当收取费用。

  应由城管来管,乱停乱放可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朱列玉认为,共享单车的停放行为是企业经营行为的一部分,具有盈利性,且乱停乱放不是一辆,是数辆、数十辆甚至数百辆同时在一个非法定区域乱停乱放,因此,企业应当承担规范经营行为的义务,对于企业所有的共享单车进行管理,要求其用户必须在法定区域停放。同时,只有处罚企业才能使处罚措施真正落于实处,调动企业规范管理共享单车的积极性。

  朱列玉认为,城管作为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的职能部门,应负起治理共享单车到处停放严重影响市容这一问题的责任。

  根据2017年8月3日颁布的《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九)规定,各地要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的监督,明确相关主管部门的执法职责;对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线下运营服务不力、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运营企业,应公开通报相关问题,限制其投放。”

  朱列玉认为,这里说的相关主管部门之一便是城管,“因此,城管应当充分履行职责,治理共享单车到处停车严重影响市容这一问题。”

责任编辑: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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