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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院长:建议立法推进庭审实质化 促进人权保障

高院院长:建议立法推进庭审实质化 促进人权保障
2019年03月07日 14:00 澎湃新闻

  原标题:四川高院院长王树江:建议立法推进庭审实质化,促进人权保障

王树江在分组讨论会上发言。 四川日报 田为 图王树江在分组讨论会上发言。 四川日报 田为 图

  2019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树江提出《关于从刑事诉讼立法层面推进庭审实质化的建议》(简称“建议”)。王树江在建议中称,庭审实质化改革是防范冤假错案、促进人权保障、提升司法公信、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王树江在建议中称,近年来,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中所涉及的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保障、庭前会议制度、证据合法性调查等问题,从最高法到各地法院都出台了许多指导性文件和改革措施,现在进行国家层面的立法,纳入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条件已经成熟,建议加快推进。

  证人出庭权益保障机制应进一步完善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基本抓手,而建立完善刑事庭审实质化立法,是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成果转化的必要步骤。

  王树江表示,“庭审实质化”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涵盖了司法理念、司法观念、配套措施、庭审驾驭、控辩能力等问题。庭审作为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对事实的查明和人权的法治化保障起着关键作用。刑事案件的“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是“庭审实质化”的前提,这也需要控、辩、审三方一定要重视庭前会议,这是提升审判效率和效果的关键。刑事诉讼法通过修改引入对抗式的庭审方式,使庭审方式的改革取得长足的进步,但仍应有优化的空间。由于主客观的原因,目前证人的出庭率较低,出庭效果也不佳,证人证言的质证以书面质证为主,作用相对有限。证据合法性调查虚化,检方出示的证据以被告人的入所体检表、询问侦查人员的证言为主,部分关键证据如讯问被告人的同步录音录像往往因不够完整而证明力较弱。

  王树江认为,现行刑事诉讼法还有完善之处,例如,对庭前会议内容作概述性、原则性的规定即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无庭前会议的具体程序性和拘束力的规定;对侦查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要求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即刑诉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对未同步全程录音录像的供述,是否应当排除的问题;明确有证人出庭的义务和强制出庭制度即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三条,证人出庭的激励和权益保障机制需进一步完善。

  从立法层面推进庭审实质化条件日趋成熟

  王树江在建议中说,近年来,推动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受到从中央到地方的高度重视。两高三部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法院相继出台《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三项规程”(即《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等指导文件。

  地方层面,各地近年连续落实推进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的多项措施。四川省近年来陆续出台涉及庭审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等多个规范性文件。同时,全国各地在推动“三项规程”的贯彻执行中,在证人出庭作证权益保护、侦查环节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庭前会议等环节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加快相关事项的立法,从立法层面推动实现刑事庭审实质化的条件日趋成熟。而且国外相关立法也有一些成熟经验可供借鉴参考。

  他认为,从刑事诉讼立法层面推动实现刑事庭审实质化,既有其现实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也有较为坚实丰厚的实践探索基础,还有域外的立法经验可供借鉴,相关立法条件已经成熟,建议加快推进。

责任编辑:张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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