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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决定再审天津杨松发案:18年前命案证据矛盾

最高法决定再审天津杨松发案:18年前命案证据矛盾
2019年04月01日 15:56 澎湃新闻

  原标题:最高法决定再审天津杨松发案:18年前命案事实不清证据矛盾

  申冤18年后,天津杨松发案迎来转机,最高法对“杨松发故意杀人案”作出再审决定。

  2019年4月1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杨松发的申诉代理律师吴丹红处获悉,他已于当日上午收到了最高法作出的再审决定书。决定书显示,最高法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再审决定:指令天津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杨松发案进行再审。

  命案发生在18年前,杨松发被认定杀害了女友,并在一、二审判决、裁定之后,申诉了16年。

  据案件材料显示,2001年3月3日晚,一位叫刘彩菊的中年妇女在天津郊区遇害,并被抛尸。3月16日,死者尸体被发现,身中数十刀,现场还有两对清晰的鞋印。两个月后的5月30日,警方抓获杨松发。之后,案件被移送审查起诉,但杨松发在检察机关提讯和法院审理过程中,均不承认自己杀人。

  2003年10月29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松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出抗诉,杨松发提出上诉,天津高院于2007年12月20日做出刑事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天津第二中院对杨松发的死缓判决。

  之后,杨松发继续向天津高院申诉。天津高院于2011年10月14日驳回申诉。杨松发以原判决、裁定认定其故意杀人的证据不足、其在侦查期间受到刑讯逼供等为由,向最高法提出申诉。

  最高法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杨松发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杨松发的申诉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第二项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情形。

  据此,最高法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再审决定:指令天津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杨松发案进行再审。

  杨松发申诉代理人吴丹红告诉澎湃新闻,杨松发目前仍在服刑中,作为申诉代理人,他和赵德芳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曾在天津监狱会见了杨松发,在差不多两个小时的时间里面,详细询问了与案件有关的细节。吴丹红介绍说,杨松发从2001年被抓被判刑之后,一直羁押在天津监狱,他提出的申诉理由包括:曾经遭受过刑讯逼供、没有作案的时间、现场没有他的生物检材、作案的工具跟他的口供不符、案发现场的两枚脚印都跟他的不符等。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责任编辑: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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