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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消委喊话法院:消费者称被利诱办车贷但未兑现

荆门消委喊话法院:消费者称被利诱办车贷但未兑现
2019年08月02日 20:41 澎湃新闻

  原标题:荆门消委喊话法院背后:消费者称被利诱办车贷,但返利未兑现

涉事车主提供的荆门橙心帮汽车公司的致歉信。受访者提供涉事车主提供的荆门橙心帮汽车公司的致歉信。受访者提供

  “海马财务的合同字体小得像蚊子屙屎,应立即停止执行!”7月31日,湖北荆门市消费者委员会通过微信公号发文,公开致函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法院,引发舆论关注。

  8月1日晚,龙华区法院回复称,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下称海马财务)与湖北荆门地区消费者案件,该院受理9件,其中5件已判决并进入执行。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确认,字体的大小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调查发现,此事的背后,有海马车主指销售商以返利为名诱导顾客办车贷,但返利协议最终未能兑现。

  多位涉事海马车主此前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反映,他们在原荆门万里创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门万里创豪汽车公司”)4S店购买海马牌汽车时,该公司宣称贷款买车享受“分享福利”返利优惠,遂与海马财务办理了购车消费信贷,而返利协议,是和荆门市橙心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下简称“荆门橙心帮汽车公司”)签的。

涉事车主与海马财务有限公司签订的信贷合同“特别提示“条款。涉事车主与海马财务有限公司签订的信贷合同“特别提示“条款。

  而提供返利的则是第三方平台。荆门橙心帮公司负责人罗华军在电话中对澎湃新闻称,给车主的返利来自于第三方平台,合同中有约定,如果第三方平台出了问题,返利中止。但澎湃新闻发现,不是所有返利协议都提到了该第三方平台。

  多名车主称,提供返利的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持续返利,部分海马车主便停止偿还车贷,遂被海马财务有限公司诉至龙华法院,目前多名车主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

  8月2日,海马财务有限公司向澎湃新闻发来回复称,海马财务有限公司仅向荆门39名客户办理了汽车贷款。在贷款申请过程中,客户没有向其公司说明与第三方存在返利相关情况,也不知道有荆门市橙心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存在。

  因合同纠纷停止还车贷,车主被追债、起诉

  今年6月,荆门市的张超(化名)准备买机票时发现,自己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不能乘高铁、购机票。

  事情要从前年的一次购车经历说起。张超告诉澎湃新闻,2017年11月25日,他前往荆门万里创豪汽车公司海马4S店,购买了一辆海马牌汽车,裸车价79800元。

  “当时他们说按揭贷款购车有返利活动,比全款划算。”张超说,他本想全款购车,后来决定按揭贷款,在店内签订了《海马财务有限公司消费信贷借款合同》和《海马财务有限公司汽车消费信贷抵押合同》,支付车款首付39800元、手续费(金融服务费)4000元等共计45180元,按揭贷款50000元。

  按照合同约定,贷款分24个月还清,月供3200余元。

涉事车主与海马财务有限公司签订的信贷合同中,对管辖权法院的约定条款。涉事车主与海马财务有限公司签订的信贷合同中,对管辖权法院的约定条款。

  “合同上的字很小,没细看就签了。”张超称,前后签订所有协议、合同时,荆门万里创豪汽车公司的宋姓副总经理一直在场;此外,他当时只签订了汽车消费信贷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他和多个购车者一样,手中均未持有该合同。

  4天后,2018年11月30日,张超又与荆门橙心帮汽车公司签订了一份“分享福”协议书。

  协议书第一条载明:“为拓展市场,能更好地、更规范地服务消费者,根据荆门万里创豪海马公司的规划,特委托荆门市橙心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属下橙心俱乐部(甲方)专业服务于海马客户。”

  协议书约定,根据甲方活动规则,乙方购买海马汽车一台,裸车价为79800元,应得分享福利23940元,分12期返还,每月应得1995元,领取时间为2017年12月24日开始,领取福利要本人凭身份证到橙心俱乐部。协议书最后落款盖章为荆门橙心帮汽车公司。

  张超说,2018年4月,在连续三个月领取了现金返款后,涉事公司便停止了返利。因没有收到第四个月的按月返利,他找到荆门橙心帮汽车公司,结果只要来了半个月的返利。

  认为返利中止是对方违约,张超等车主便陆续停止向海马财务有限公司偿还车贷。张超说,2018年6月,他还了5个月车贷后,正式停止还贷,之后便接到来自海马财务的律师函,同年7月,疑似海口市龙华区法院向他邮寄开庭传票,但均被他拒收了。

  一名占姓涉事车主收到了海马财务有限公司寄来的律师函,并附带有其当时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附件。据占姓车主签订的借款合同“特别提示”约定,“如合同项下的贷款未按时偿还的,本人愿意承担相关责任,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全部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贷款金额的10%)、损害赔偿金、催收费(如出具逾期通知谁催收人民币500元/次、律师函催收人民币500元/次、上门催收人民币2000元/次、控制车辆人民币8000元/次,委托第三方催收、一经委托,按贷款余额的15%计收等)、诉讼费、差旅费、电讯费等,具体内容及费用标准按合同约定,海马财务有权直接从本人任何银行账户和互联网支付账户中扣划上述款项。”

  另一位海马车主熊女士告诉澎湃新闻,她于2018年1月在荆门万里创豪汽车公司海马4S店购买小汽车时,店员向其推荐了“橙心帮平台”,称购买指定海马汽车,可分享购车款(20%-30%),分12个月,每月等额返款。

  熊女士称,她与荆门橙心帮汽车公司签了协议,购买了一辆海马S5青春版小汽车,可享20%返款,总价89800元,当场付款39800元,余款50000元则通过与海马财务签订了按揭贷款合同,分2年还清。

  据熊女士称,购车后她每月按时还车贷,但只收到1个月的返款,于是停止了对海马财务的还款。

  熊女士称,2018年7月7日,在荆门市掇刀区,她的车被海马财务公司聘请的社会人员拖走,经多方协商沟通,她最后向海马财务公司转入6000元“扣车费”和500元“停车费”,追回了自己的车。

协议书协议书

  返利协议甲方公司称正申请破产

  至2019年6月,张超发现自己已被列为失信人被执行。据龙华区法院8月1日针对此事的回复,该法院共受理海马财务起诉湖北荆门地区消费者案件9件,其中5件已判决并进入执行程序。

  龙华区法院指出,该5起案件的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现裁判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故本院依据原告申请依法强制执行。

  文良(化名)也在此次购买海马汽车事件中被诉至法院,因未执行法院的判决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7月31日晚,在柬埔寨务工的文良向澎湃新闻表示,他查询发现,目前自己已被限制高消费,无法购买回国机票,且其银行卡内1.1万元、微信账户1500元资金已经被法院强制执行。

  张超、文良等车主表示,原本在荆门橙心帮公司停止返利后,他们准备“吃点亏”,把车贷全部还了,但与海马财务有限公司协商时,对方坚持要收取高额的违约金,他们遂决定维权。

  此事所涉数十名海马车主曾联名投诉,质疑荆门万里创豪汽车公司、荆门橙心帮汽车公司、海马财务有限公司从一开始就联手串通,以购车返款、帮忙还车贷为优惠,利诱客户贷款购买海马汽车。

  有收到律师函和开庭传票的车主,曾就此事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反映。一位涉事车主提供的海口市政府网站“网络问政”栏目页面截图显示,车主们曾在网上向海口中院院长发送信件,反映龙华区法院“越域受理案件”,“拒还贷事出有因,首先是荆门市(海马)4S店违反并停止了购车《协议书》中等额返款之规定而引起经济纠纷”。

  龙华法院2019年8月1日的回复称,根据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约定,发生争议时,双方均有权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所以该院对相关案件有管辖权。

  张超称,他们曾多次联系荆门万里创豪汽车公司,但对方负责人表示此事与其公司无关,让找荆门橙心帮汽车公司;荆门橙心帮汽车公司负责人则表示其已经没有钱再返利。

  一则疑似荆门橙心帮俱乐部2018年5月11日向车主发布的致歉信称:“由于公司经营不善,资本短缺,大家返款的延迟……公司会按第二套方案,按时间顺序都会给大家返款,请大家给公司一点时间。”

  澎湃新闻注意到,天眼查信息显示,荆门万里创豪汽车公司、荆门橙心帮汽车公司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不是同一人,但注册地址均为“荆门高新区·掇刀区月亮湖北路1号”。

  多位车主称,停止返利后不久,荆门万里创豪汽车公司的海马汽车销售店、荆门橙心帮汽车公司两家公司已“人去店空”。

  澎湃新闻致电荆门万里创豪公司股东、宋姓副总经理,对方拒接了电话,也未回复短信。

  荆门橙心帮公司负责人罗华军在电话中对澎湃新闻称,其公司与荆门万里创豪公司只是合作关系,给车主的返利来自于第三方平台“中龙在线”,合同中有约定,如果第三方平台出了问题,返利中止。

  罗华军还称,其公司相当于是第三方平台的分销商,第三方平台出了问题,其公司也就出问题了。

  澎湃新闻并未在前述张超签订的返利协议书中找到罗华军所述对应合同条款。但在另一位车主签订的协议中有约定:“此协议第四条、第五条条款,因国家政策改变或第三方平台不能正常运转,造成的任何损失,甲方不承担此条款的违约责任。”

  罗华军称,其公司现在已经在申请破产,涉事海马4S店也已关门停止售车;目前,他正在积极与海马财务有限公司沟通,协商能否免收涉事车主违约金,让涉事车主继续还款,来解决此事。

  海马财务:对客户与第三方之间有无返利的情况并不知晓

  张超、文良等多名海马车主因停止还贷,被海马财务起诉至法院后,他们均未到庭应诉答辩,也未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

  澎湃新闻注意到,涉事海马车主签订的《海马财务有限公司消费信贷借款合同》中约定,“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如当事人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贷款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海马财务有限公司在合同中,已提前将法院的管辖权约定为其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龙华法院认为,该规定没有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对于未应诉的原因,多位车主则表示,一方面,他们认为是海马汽车销售商违约在先;另一方面,有部分车主认为自己在荆门购车,却远在海口市被起诉,忙于工作未重视此事。结果,当自己被列入被执行失信人,被限制消费时,才发现此事的利害性。

  据文良收到的判决书显示,2018年10月31日,海口市龙华区法院作出判决:文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海马财务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9583.35元 、利息22.59元、违约金5000元,共计44605.94元。

  该份判决书中载明,被告文良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海马财务向法院提交了两份合同作为事实依据。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前述判决文书中,未提及涉事海马车主曾与荆门橙心帮汽车公司签订“分享福利”《协议书》等内容。

  海马财务的工商信用信息显示,该公司是由海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在海口登记注册。

  8月2日,海马财务回复澎湃新闻称,其公司仅向荆门39名客户办理了汽车贷款,在贷款申请过程中,客户没有其公司说明与第三方存在返利相关情况,其公司当时对客户与第三方之间有无返利的情况并不知晓,也不知道有荆门市橙心帮汽车公司的存在。荆门市橙心帮汽车公司不是海马授权的汽车销售商。其公司从未收到海马授权汽车销售商以贷款购车返利诱导购车的相关信息或投诉。

  海马财务在回复中称,其公司与贷款客户签订了多份信贷合同,其中一份合同用于该公司司存档,贷款客户应持有一份合同,合同当事人在签合同后即可持有,并不违反《合同法》相关规定。2018年7月,其公司仅对9名逾期客户按照正常司法流程进行起诉处理。

  被起诉的荆门市多名海马车主,曾向当地消费者委员会投诉。

  2019年7月31日,湖北荆门市消费者委员会通过微信公号发文,公开致函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法院,称“海马财务的合同字体小得像蚊子屙屎,应立即停止执行!”

  8月1日晚,龙华区法院回复称,原告海马财务与湖北荆门地区消费者案件中,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确认,字体的大小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海马财务的上述回复称,其贷款合同原件清晰可辩,字体与金融、保险等行业惯例相符。

  荆门市消费者委员会秘书长薛旭东向澎湃新闻表示,下一步,他们将向海马财务有限公司发函,要求提供清晰版本的信贷合同,以确定合同的格式条款是否符合《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责任编辑:闫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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