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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失信黑名单扩大化 不能过度惩戒或信用威胁

防止失信黑名单扩大化 不能过度惩戒或信用威胁
2019年08月18日 11:03 成都商报
原标题:防止失信黑名单扩大化 不能过度惩戒或信用威胁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应用经济学博士后 盘和林

8月16日,在国家发改委召开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孟玮提到,截至7月底,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总量持续增长,累计归集各类信用信息约370亿条。7月份当月,新增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信息69.38万条,涉及失信主体63.92万个,退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主体16.65万个。7月份,全国法院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3万例,限制购买飞机票256万人次,限制购买动车高铁票9万人次,此外,7月份有15万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

此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2019年第三批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共涉及工程建设、加工制造等行业的100家企业,总金额达1.2亿元。涉及企业信息均已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从数据来看,可以说我国的信用建设成效显著,但仅一个月就出现如此多的失信主体也不免引起我们对于信用机制被滥用的担忧。

为此,孟玮表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始终坚持依法依规,合理适度。个别地方违法违规将不适用于失信惩戒机制的行为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对发现的此类问题,已及时进行了纠正处理。

要做到“三个防止”,防止失信行为认定和记入信用记录的泛化、扩大化;防止失信“黑名单”认定和实施失信惩戒措施的泛化、扩大化;防止包括个人信用分在内的其他信用建设举措应用的泛化、扩大化。

综合来看,在我国大兴信用建设的几年来,之所以能有显著成效笔者认为便是源于信用机制良好的“加减法”作用。

一方面给信用“加分”,让守信者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与好处;另一方面通过对失信的惩戒,倒逼失信者付出代价。

也就是通过对信用奖惩的有效区分,使信用质量成为公民个人属性重要一环。然而,有地方缺存在过度惩戒,或是“信用威胁”,这便使信用机制有了滥用、泛用的危险。

孟玮谈到,应严格按照失信惩戒机制的行为对行为人进行界定。避免因边界事件而使得信用机制建立成为增强地方行政职权的工具。

实际上,由于如今社会信息透明度的上升,居民信息可获得性的增加,信用机制即使在日常生活也可能被滥用,对于不了解具体惩戒行为的人来说,很多事务均可与信用扯上关系。

以大学生工作来说,数据显示,90后应届毕业生平均一年内更换3-4家企业,频繁的跳槽自然对于公司企业有着不小的影响,为了应对跳槽的年轻人,有企业将跳槽与信用挂钩。

当然,滥用和泛用最严重的后果是影响了信用机制的建设,一方面,滥用和泛用带来大面积的信用问题,加大了执法成本,掩盖了真正重要的信用违规问题;另一方面,惩戒面的扩大意味着惩戒区分的缩小,不详加区分的惩戒会降低信用机制“加减法”的作用。同时,引起社会对于信用的过度谨慎情绪。

其实,之前商务部官网发布印发《商务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时笔者就提到,信用监管具有两方面的意思,一方面是对于社会信用监管,另一方面是对于执法信用监管,而此次发改委例行新闻发布会其实是是再次对这个问题进行强调。孟玮发言中提到四个“更加注重”,其中第一点更加注重宣传解读,防止误解误读便是给执法部门打预防针,信用建设固然重要,惩戒力度也需要强化,但是不能因为急于求成就广贴“失信标签”。信用不能成为一个筐,什么都往里装。

编辑 刘静 图据IC photo

孟玮信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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