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如果因为鸡毛蒜皮的小事就拳脚相加,动手之人轻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重则追究刑事责任。年近八十岁的何甲与六十八岁的何乙系同组村民,相邻而居几十年,日常生活出行都会经过何乙家门口。本是相安无事的两家人因旧怨,何乙以何甲不应再走自己家门口这条路为由,将何甲打伤。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法院判令何乙赔偿何甲损失共计人民币11661.74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4月13日13时许,何甲扛一捆竹子从何乙门前经过,何乙以何甲不应该从其门口经过为由,用砍柴刀背拍了何甲一下,双方发生纠纷,何甲及其妻子张某将何乙的砍柴刀夺掉之后,何乙不服气,在家中拿出板锄将何甲头部砸伤,并在何甲受伤后,用竹扫帚打何甲。事发后,何甲家属向詹桥派出所报警,同时,何甲被送往临湘市中医院住院治疗。至4月21日出院,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6225.79元。同月22日,临湘市公安局法医门诊对何甲进行了伤情鉴定,鉴定何甲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需追加医药费600元,回家休治半月。同日,临湘市公安局詹桥派出所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何乙处以10日的行政拘留。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因与原告有意见,而无端挑起纠纷,对原告进行殴打,造成原告的身体受到了损伤,其行为是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因此,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在核定的范围内予以支持。据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邻里之间比邻而居,每个人都享有通行的权利。如果因为矛盾纠纷就用“不准从自家门前过”的小儿把戏阻止邻居出行,侵害了他人的相邻权和通行权。邻里之间就应该守望相助、和谐共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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