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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债券“违约缓冲期”是违背契约精神的误导

设置债券“违约缓冲期”是违背契约精神的误导
2019年09月13日 18:08 成都商报
原标题:设置债券“违约缓冲期”是违背契约精神的误导

最近有一种说项,是给信用债违约说情,呼吁为了防范化解债券违约所引发的若干问题,可为发行人增加兑付处置缓冲期或缓冲期安排。

据Wind数据显示,2019年以来共发生违约债券只数达122只,与2018年全年水平相当。同时月均违约量也值得警惕,截至9月11日全市场已违约信用债规模达878.03亿元,月平均规模为105.79亿元(9月份按0.3月计算),而2018年的月均违约规模为100.80亿元。

所谓债券违约缓冲期,是指债券发行人未能按照事先约定日期还款付息,可视为暂不构成违约,如果经过缓冲期后,发行人仍然不能履行还债义务,彻底失去还款能力,方才确认为违约。

这是人道主义的温情,但市场法则没有这样的觉悟,也没有这样温情脉脉。市场经济是以诚信为基石,以契约为载体,市场各方用合同约束自己的行为,各方必须忠实履行合同,践行承诺,市场方能有序运作,否则就乱了套,就会成一地鸡毛。

发行债券,遵循契约精神尤为重要,离开契约精神,谁还敢买债券。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欠债按时还钱,更是发债人应严格遵守的义务。当初,投资人是冲着发行人承诺的诚信约定买下债券的,如果早知道债券到期了,发债人会央求给个缓冲期,再“宽限宽限几天”,债券的诚信就大打折扣,投资者也不会贸然买这样的债券。

市场是铁面孔,不是慈善家,也不是救济机构。试图通过建立债券偿还“违约缓冲期”,只是构思者的似水柔情,这是一种异想天开的规则设计,市场其实是不认账的。投资者对发行人有所警惕,密切关注这类救济制度可能助长发行人恶意延期兑付,或者主观违约的侥幸心理。

不过有一种情况是还是值得关注和商量的,即如果发债企业确实有发展空间,有成长潜力,只是一时手头紧张,一钱逼倒英雄汉,陷入杨志卖刀式的窘境,这可另当别论。 

也就是说,对真正有发展前途的企业,债主们“逼债”要有市场眼光。要求违约债券刚性兑付有时是只治“标”不治“本”,且有一定的副作用。在债券违约时,刚性兑付虽然能够暂时保护投资人的利益,也能够缓解一时的社会矛盾和维稳压力,但是,对一个市场前景十分可观的负债企业采取极端的逼债手段,釜底抽薪,其实是被眼前的刚性兑付利益蒙蔽了长远的理性投资眼光,急功近利,丧失了对真正市场风险的判断能力。 

而且对违约企业来说,要求刚性兑付并没有彻底根除矛盾和压力,而是将这种矛盾和压力转移、蓄积到别处。刚性兑付掩盖了市场有效的风险区分,使合理的风险溢价被株连,抬高了无风险收益率的水平,制造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后果,使评级低但收益率高的债券大行其道,使评级高但收益率低的债券举步维艰,进而积累更大的市场风险。 

但是,上述这种市场眼光只是个案,对大多数发债企业来说,还是要求按期还债。不要等到期了,再要求债券拥有者设置违约缓冲期。早知今日,何必当初?当初没有把市场风险充分考虑到,无论是发行短期、中期还是长期债券,都要有一定的机动余地,预留风险障碍,不能为了博取投资者信任而随意设置债券偿还日期,搞急功近利式发债。宁可时间长一些,不要短一些。但这样可能会影响债券的信誉度。

为债券兑付提供缓冲期支持,看上去能制造一种表面安宁祥和,能够立马降低信用债在市场中的违约比例,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兑付逾期对发行人信用声誉的影响,从而平抑发行人与投资人之间的冲突。但这种表面平静安详潜藏着新的风险,该发生的还是会发生,该来的还会再来,只是苟延残喘而已。

事实上,我国债券违约的机率较高。《第一财经》报道显示,分年度看,2014年债券回收率最高,达84.7%,但几年后,回收率呈断崖式下跌,2018年回收率仅为5.2%,2017年和2019年出现小幅反弹,其中,2019年回收率约为15%。

面对这样的情势,推出所谓债券违约缓冲期,其实是一种理想主义的设想,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只是将违约的风险累积得更加厚重,一旦爆发,后果不堪设想。设置缓冲期,原本针对发行人的抽贷、断贷和债基赎回等技术手段被暂时搁置,有的私营企业债券发行人可以利用这一时间差腾挪资产,或是快速减持变现,然后跑路开溜。 

说白了,设置债券违约缓冲期,只是一种数字游戏,与“掩耳盗铃”式的风险化解思路毫无二致。与其在违约缓冲期上动脑筋,不如在多考虑些平时如何大力支持发债企业,使其努力改革治理、改善经营、苦练内功,力争不违约。

红星新闻签约作者 蔡恩泽

编辑 余孟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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