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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制度是诚信而不幸债务人的福音

个人破产制度是诚信而不幸债务人的福音
2019年10月11日 15:31 成都商报
原标题:个人破产制度是诚信而不幸债务人的福音

10月10日,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已在温州平阳法院顺利办结。214万元的债务,只需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余元清偿即可,且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该案顺利办结是诚信而不幸债务人的福音,让债务人有了重新开始的机会,对于其他法院的判决也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几个月前,“个人破产制度下半年将试点”的新闻曾引发热议。对“个人破产制度”这个新事物,大家纠结最多的是破产之后欠的钱还用不用还?由此可见,许多人没有弄明白这个制度的基本原理。所谓个人破产制度是对应于企业破产制度而言的,是指当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和以后应尽义务的一种法律制度。个人破产制度并不意味着可以欠债不还,而是起到从中制衡的作用,除了基本的生活开支之外,仍要不断地偿还部分债务。

个人破产制度最早起源于古罗马,当时罗马帝国商品经济发达,当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时,经两个以上债权人申请,或由债务人承诺以其全部财产供债权人分配后,法院可扣押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并悉数变卖,公平地分配给各债主。而且,在裁定个人破产后的一定时期内,破产人只有权维持基本生活保障,而不得进行奢侈消费和商业行为。此后,个人破产制度历经长期实践,逐步成熟完善,成为很多国家的一项重要民事制度,我国香港、台湾地区也建有个人破产制度。事实上,个人破产并不等于一切债务可以一笔勾销,在很多国家和地区,破产人的日常生活支出都会受到限制。

个人破产比较知名的案例,当属中国香港艺人钟镇涛。据有关媒体报道,1996年,钟镇涛夫妇借款1.5亿港币用来炒买豪宅,但此后钟镇涛夫妇所购房产大幅度贬值,贷款本息滚至2.5亿港币。2002年10月,法院裁定钟镇涛破产。按照当时香港《破产条例》有关规定,破产期间,钟镇涛赚来的收入都要上交香港破产管理署,破产管理署按照其生活所需给予生活辅助后,其余收入全部用于还债。破产后,钟镇涛在生活上受到的限制包括:住宿4000至8000港币、饮食2000至3000港币,甚至身为一名演员,他每月的服装和理发的费用也要控制在500至800港币。直到2006年10月,法院才批准钟镇涛解除破产。

对我国而言,个人破产制度极具现实意义,也符合经济发展的时代潮流,是诚信而不幸债务人的福。近年来,一些企业主为企业的债务进行担保融资。但是一旦遇到其所经营的企业失败,会导致企业主背负重债而破产,要想使其拥有重新开始的机会、东山再起,就需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这样做对债务人本人、债权人双方都有利。

之前,由于我国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对于债务人来说,如果确实已经资不抵债且预期将来也无法偿还,一些债权债务就有可能成为“烂账”,损害了双方的利益。

现在个人破产制度研究制定,对金融机构等债权人来说,没有了债务人终身偿还的承诺,其从产品设计到利率设定,从风险管理到债权催收都需要作出调整,而不是在获得了债务人的抵/质押品和无限连带责任的承诺后就草草放款,从而减少他们激进放贷的动机,降低相关债务纠纷发生的频率。

全国开始推行个人破产制度,目前还存在不少难点,首先就是信息共享是道坎儿。由于现阶段我国财产登记制度、现金交易管控等相关法律法规还需进一步完善,个人破产制度有可能会导致个人破产制度成为“老赖”逃债的工具,出现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逃废债务的现象。个人破产制度是一个系统化工程,需要多管齐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信用体系、信息共享机制等。

当前,国家相关部门对个人破产制度的研究和推广初衷是好的,目的是为了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给诚信的个人以“翻身”的机会。但在这个过程中,需要防范被别有用心之人“钻空子”,否则可能诱发道德风险,甚至恶意逃债,进而损害破产程序的公平受偿。

红星新闻签约作者 宋清辉

编辑 郭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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