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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张老照片被侵权使用 乐山摄影家获赔11.4万元

63张老照片被侵权使用 乐山摄影家获赔11.4万元
2019年10月16日 19:12 成都商报
原标题:63张老照片被侵权使用 乐山摄影家获赔11.4万元

老照片,作为过去的影像记录,不可替代和复制,更显得弥足珍贵。去年,四川乐山摄影家邓洪秀发现,自己拍摄的63张老照片被人侵权使用,随即将对方告上法庭。

10月16日,红星新闻获悉,该案已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涉事老照片被侵权事实成立,邓洪秀除得到书面道歉外,还将获赔114000元。

被侵权的部分老照片

老照片被侵权使用,摄影家索赔189万元

去年2月,乐山摄影家邓洪秀经朋友提醒后发现,在峨眉山市大光明路象城商业街象城大剧院外一个名为《时光·记忆》的照片展览中,自己拍摄的54张老照片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展出,而所有照片均未标明原著作者和来源。

时光印记照片墙

据邓洪秀介绍,这54张老照片中,有5张照片分别由2张、3张、4张拼接而成,实际共使用了他拍摄的63张老照片,“这些照片是我从1967年起,创作、拍摄、冲洗、印放,经过30至50年的精心保存,花费了我毕生的精力,并获得了著作权登记。”

邓洪秀认为,对方未经自己许可,擅自使用其所著的《乐山记忆》中的珍贵历史老照片,喷绘成大幅照片,悬挂张贴在象城商业街象城大剧院外墙,为其象城商业项目广告宣传。同时,也未标明作品拍摄者,也未向他支付相应报酬,严重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

随后,邓洪秀将峨眉山中信国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峨眉山象城大剧院、峨眉山象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宗某某和乐山市玉麒麟广告有限公司(以下为简称)等起诉到乐山中院,向5被告对该案中的每张照片提出3万元的损失赔偿,63张共计189万元。

认定侵权事实成立,终审判赔114000元

经过审理,乐山中院作出一审判决,玉麒麟广告公司向邓洪秀赔偿经济损失15000元;象城旅游发展公司、宗某某和玉麒麟广告公司向邓洪秀书面道歉,并连带赔偿邓洪秀经济损失54000元和合理开支6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被侵权的部分老照片

对此,邓洪秀不服并向四川省高院提起上诉。四川省高院审理认为,峨眉山中信国安项目公司、象城旅游发展公司、宗某某和玉麒麟广告公司共同侵害了邓洪秀的著作权,应当共同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9月18日,四川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峨眉山中信国安项目公司、象城旅游发展公司、宗某某和玉麒麟广告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邓洪秀出具书面道歉书;十五日内连带赔偿邓洪秀经济损失108000元和合理开支6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我希望通过这个案件,呼吁大家对侵权行为说‘不’,鼓励大家通过法律途径让侵权者付出代价。”不过,邓洪秀对判决书中的一些责任认定和处罚力度还不太满意,他表示保留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权利。

对此,乐山市摄影家协会主席高路川表示,老照片不可重复,具有很高的历史价值,能保存下来就已经很不容易了。此次侵权的摄影作品数量大,十分罕见。而摄影家辛苦拍摄的作品被盗用的现象十分严重,支持摄影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红星新闻记者 顾爱刚 图据邓洪秀

编辑 汪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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