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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11·25”特大生产制毒物品案二审宣判

宁夏“11·25”特大生产制毒物品案二审宣判
2019年10月19日 16:57 新华网
原标题:宁夏“11·25”特大生产制毒物品案二审宣判

  新华社银川10月19日电(记者张亮)记者日前从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毒办获悉,宁夏“11·25”特大生产制毒物品案近日在宁夏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二审法院驳回被告人上诉,维持原判,8名被告获刑7年2个月至14年不等。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3月,被告人程武勇伙同他人在山东省费县生产制毒物品羟亚胺366.7千克(羟亚胺为新型毒品主要原料),该制毒窝点被公安机关查获后,被告人程武勇在公安机关抓捕过程中逃离。2017年8月,程武勇窜至宁夏青铜峡市,纠集被告人潘涛、潘文才等7人租赁厂房,购买制毒设备、原料,生产制毒物品羟亚胺273.44千克,并将部分予以出售。2018年3月27日,公安机关将该犯罪团伙中7人抓获,并查扣相关的制毒设备、原料及制毒物品,其中一人于2018年4月12日自动投案。今年6月,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程武勇有期徒刑14年,判处其他7名被告人7年2个月至8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一审宣判后,程武勇等人提出上诉,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来自于新华网)

制毒案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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