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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黑龙江刘向阳案看司法制度的自我革新

从黑龙江刘向阳案看司法制度的自我革新
2019年11月18日 20:16 西部经济网
原标题:从黑龙江刘向阳案看司法制度的自我革新

司法实践中,司法判断的中立性屡屡受到“与某些诉讼参与者同处一地、同属一级”的掣肘,这也是新一轮司法改革所试图勠力攻破的难点所在。现有司法审级制度所赋予上级法院的优势,对基层法院的独立、专业判断和及时纠错创造了很强的推动力,本案审理的过程便是一个例证。(摘自:2019年11月14日凤凰网)

  在如今行政越来越公开化、执法越来越严格的现状下,司法途径作为纠错以及裁决的重要手段,越来越关系着社会公平正义与繁荣稳定。从黑龙江刘向阳案可以看出,当今司法制度正不断进行着自我纠错与创新改革。

  拓宽救济渠道,让舆论监督成为公正司法的有效手段。

  刘向阳网络发帖对具体办案机关进行批评,是在行使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无奈的网络发帖批评,体现出了我国现行救济渠道的短板。现行的救济渠道包括非诉讼渠道、诉讼渠道。非诉讼渠道即向上级行政部门或者信访部门寻求救济,进行行政申诉和行政复审,亦或者寻求其他社会层面的救济渠道;诉讼渠道就是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对纠纷做出公正裁决,为相对人提供救济。但真真有效的救济渠道往往历时长久,当事人有的不能等到那个时候。因此,舆论监督便成为老百姓的救命稻草,他们利用社会舆论不断向救济部门施加压力以达到自己的诉求。想要真真达到司法公正,就必须拓宽救济渠道,就应该让司法行为暴露在阳光之下,让社会舆论的监督成为公正司法的有效手段。

  加强上级监督力度,不断提升自身纠错能力。

  上下级的关系不仅仅是指导与被指导、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上级对下级更应该在业务上进行监督,对下级部门存在的问题进行纠正并厉行整改。从刘向阳案件来看,中院推翻一审判决,不仅仅体现了司法的公正性,也突显了司法行为的有错必纠、勇于整改的决心。不断提升自身的纠错能力,既是对群众的负责,也是对司法制度改革的不断创新与拓展。

  司法判断的中立性是社会公平与公正的重要保障。

  追求社会的公平与公正一直是社会主义的一个基本目标和核心价值,司法判断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途径之一,司法的中立性永远是老生常谈的问题,司法独立就是要减少行政权力对司法判断的影响,让司法真正成为老百姓权力保障最有效的手段。司法途径作为老百姓的救助手段,它必须有绝对的权威以及执行力,任何外来权益的干预都是对法律的践踏、对依法治国理念的亵渎。司法作为老百姓权益最后的保障,必须有绝对的中立性,不能有任何偏袒,它关乎民生,更关乎公平稳定。

  有权不能任性,权力只有放在阳光下运行才能不滋生蚊蝇,司法制度维护着社会公平正义,关乎着民生稳定。专业判断和及时纠错也体现着司法改革的毅力与勇气。司法机关在行使权力时,更应该慎重与阳光。

  合江县司法局 杨灵锋

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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