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12月30日电 (张素 乔文心)记者30日从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获悉,该院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已审结首批案件。各方当事人均同意由国际商事法庭提级管辖,并认可一审终审制。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国际商事法庭于2018年6月29日在广东深圳揭牌,2019年2月受理首批5件案件。据介绍,这5件案件的当事人有日本、意大利、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公司以及中国内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公司和个人。
根据已公开的裁判文书,此次结案的5件案件中有3件为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这3个关于仲裁条款成立的判决,解决了长期以来司法界和仲裁界对该问题产生的疑惑。”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研究会会长沈四宝表示,这些裁判有力统一了处理此类案件的指导性思路和标准,彰显了最高法组建的国际商事法庭为“一带一路”建设服务的决心和实力。
此次结案的案件中另有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和一起合同纠纷案。其中,广东本草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诉意大利贝斯迪大药厂产品责任纠纷案是国际商事法庭作出实体判决的第一案。分析指出,该案明确了双方在未成立合同关系的情况下,作为已经履行了召回义务的销售者,应可根据产品召回的相关规定寻求救济。
“该案的审理展现了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在国际商事纠纷处理上的能力和水平,该判决为今后类似纠纷的解决明确了裁判规则,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说。
在合同纠纷案中,第一国际商事法庭有效规制了“存在仲裁条款情况下,当事人采取增加非仲裁协议当事人列为共同被告以达到规避仲裁条款的目的的行为”,平等保护了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运作时间不长,但从迄今为止的运作中可以清楚看到,其受理案件非常慎重,会选择对中国相关法律发展产生影响的案件。”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常驻知名学者范思深(Susan Finder)说,从首批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看出,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对于下级法院的法官和法律界人士来说,可能是重要的“软先例”,即权威性的裁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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