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案情:被告人龙某借用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违法处理大厅辅警的身份便利,使用正式民警的数字身份证书非法查询公民名下车辆档案信息,并将信息提供给周某(另案处理),周某以每条30元到45元不等的价格为龙某提供报酬56545元。
案情回放:
近年来,随着信息化建设的推进,信息资源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和社会财富。与此同时,个人信息泄露问题严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处于高发态势,影响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社会危害严重。
“说是我的车辆保险马上到期了,该续保了,向我推销车辆保险。”2019年3月,车主张某接到了这样一个电话,感觉非常迷惑,没想到现在广告营销这么精准,自己的车辆等其他个人信息对方知道的非常详细。
原来这是由内部人员作案,被告人龙某借用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违法处理大厅辅警的身份便利,自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期间,使用正式民警的数字身份证书非法查询公民名下车辆档案信息,并将信息提供给周某(另案处理),周某以每条30元到45元不等的价格为龙某提供报酬56545元。周某拿到信息后,以更高价格向下家出售,获取高额利润。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龙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龙某是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交巡警大队任辅警,系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依法从重处罚。龙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全部退赃,此次犯罪系初犯,依法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龙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法官提醒:龙亭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张碧薇表示,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该案中的被告人龙某利用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违法处理大厅辅警的身份便利,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属于从重处罚的情节。
公众尤其是依法掌握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的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的行业内部人员要坚守法律底线和职业道德,切不可从事违法行为,以身试法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对于广大人民群众而言,也要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当安装APP、浏览网站或者其他需要提供个人信息时,一定认真阅读授权须知,增强防范意识,如果出现信息泄漏,通过合法途径及时予以维权,形成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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