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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自家”房屋涉嫌犯罪?

烧“自家”房屋涉嫌犯罪?
2020年04月01日 15:22 湖南法院网
原标题:烧“自家”房屋涉嫌犯罪?

湖南法院网讯  贺某某因为感情不和与丈夫杨某争吵住回娘家,而男方一直未前往看望,所以心生怨恨,一气之下用汽油点燃了“自家”杂屋。所幸的是,没有造成人员伤亡。近日,沅江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贺某某与杨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因感情不合,贺某某一直居住在娘家。2019年9月7日,贺某某为报复杨某,在沅江市新湾镇购买了一瓶汽油,回到娘家后把汽油灌入一个500毫升的矿泉水瓶中。随后,贺某某来到杨某家中,趁其婆婆张某不在,将汽油倒在停靠于杂屋间的海马牌轿车上,并用打火机点燃汽油,熊熊大火将汽车及杂屋间屋顶和门窗烧毁。后经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贺某某诊断为抑郁症(缓解期),实施危害行为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沅江法院经审理查明,被烧毁的杂屋及汽车系贺某某和杨某结婚之前贺某某公公婆婆及杨某的财产,贺某某虽然对这些财产有居住权和使用权,但不会因为婚姻关系而转变成共同财产。案发后,被告人贺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张某、杨某某及杨某的经济损失共计2万元,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沅江法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以放火的方式烧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俗话说的好,“家和万事兴”,家人间更应彼此宽容和理解,切莫意气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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