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4月3日,沅江法院对一扰乱法庭秩序、无视法庭纪律的当事人作出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并在当天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做完核酸检测后移送拘留所。
4月3日上午沅江法院民二庭在审理一起离婚案件过程中,被告邬某不遵守法庭纪律,无故多次离场,法官劝阻无果,致使庭审无法进行。并且,邬某在女儿作为代理人签署庭审笔录时,直接撕毁庭审笔录。
鉴于被告邬某的这一行为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沅江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法官寄语:法律神圣,不容侵犯,法院作为裁决之所,也应受到尊重,在法庭内人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和遵守法庭秩序,以确保庭审高效正常进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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