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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院孙东东:惩治“冒名顶替”是国家责任 应纳入法治轨道

北京大学法学院孙东东:惩治“冒名顶替”是国家责任 应纳入法治轨道
2020年07月03日 16:11 中国经营网

  原标题:北京大学法学院孙东东:惩治“冒名顶替”是国家责任 应纳入法治轨道

  本报记者 孟庆伟 北京报道

  陈春秀、苟晶等人被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仍在持续发酵。7月3日,山东省纪委监委网站公布“关于苟晶反映被冒名顶替上学等问题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通报称,1997年,苟晶个人身份、高考成绩等被邱小慧冒用。

  公众在期待教育部发声回应社会关切的同时,也在广泛而积极地探讨高考招生制度改革等议题。

  立法机关也在积极回应“前途的安全”,建议将“冒名顶替上学”入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中普遍建议在《刑法》修改中写入相应罪名,并加大量刑标准。

  教育部曾在2009年专门发文开展全国性的核查工作,严查疑似冒名顶替在校生。而每年部署高招录取工作时,教育部也都要求高校认真做好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其中就包括揪出冒名顶替者。但冒名顶替事件还是偶有发生。

  山东是我国高考生源大省,在此次“冒名顶替上学”事件中,却站在了舆论的风口浪尖。而围绕冒名顶替的深挖,或正在山东乃至全国展开。

  山东为何会成为“冒名顶替上学”的重灾区?高校的录取审查在揪出冒名顶替者中能发挥多大作用?高招录取哪些环节还需要完善?举报有用吗?被顶替考生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就上述问题,7月1日,《中国经营报》记者专访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孙东东。他连续参与了30多年北京大学招生工作,此前曾长期担任北京大学部分省份招生组组长。

  孙东东认为,高考作为社会生活中一个自上而下建立起来的最公平的选拔制度,在当前,确实解决了老百姓公平竞争的问题。所以问题不在制度本身。就冒名顶替的审查,高校能发挥的空间有限,更重要的把关环节还在县招办、省招办和纪检监察部门,举报也是发现的重要途径。他强烈建议全国人大考虑在《刑法》中增加一个“冒名顶替罪”的罪名,把冒名顶替他人升学、就业都纳入进来,苛以刑罚。

  “惩治‘冒名顶替’是国家责任,应纳入法治轨道。”孙东东说。

  招生管得不好

  《中国经营报》:近期山东发现多起冒名顶替上学事件,山东省纪监部门也通报了两起冒名顶替上学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这暴露出什么问题?

  孙东东:说明当地招生录取工作管得不好,而主要问题实际上出在基层,比如县招办、县中学等,这些事件也暴露出学校和县里的招生人员、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该把关的没有把关,甚至还触犯了法律法规。

  《中国经营报》:山东是我国高考生源大省,基础教育教学质量也较高。有媒体报道,近两年内,山东省内高校排查出242人涉嫌冒名顶替他人身份入学。为什么?你之前曾提到过,山东虽是生源大省,但实际上高考尖子生并不是很多。

  孙东东:对,实际上就是复读生比较多,把尖子生给掩盖了。以统计学为视角,按照中学教育的一般规律,每一个省的基础教育水平因师资力量、学生数量等相对稳定。每一届学生的学习质量也很稳定,尖子生的比例不会有太大的差异。但如果复读生的比例太高,尖子生的比例就变得很少了。另外,山东还有大量的“假考生”,也就是高二生就参加高考,考上北大、清华的就被录取走了,考不上就接着读高三。让高二的学生去参加高考的实战演练,所以显得该省高考人数特别多。

  但实际上它是挤占了高考资源。山东是最早实施知分报志愿的省份,其实也与此有关。

  知分报志愿,实施于上个世纪90年代,山东应该是从1996年开始的。因为高二的“假考生”太多,导致部分高校在山东投放的招生计划招不满,有考生考上了但是不到高校报到。当时我国高校招生的供需矛盾还是比较紧张的,计划招不满,导致部分高校减少了在山东省的招生投放计划。于是,山东省想到了这么一招,知分报志愿,说是让考生有的放矢,知分知线,实际上是为了把“假考生”剔除,确保招生计划的落实。但也因此把整个招生秩序给扰乱了。后来很多省份也陆续实施了知分报志愿。

  目前来看,知分报志愿实际上是最不合理的,考生压力很大。对学生和中学教育来讲,更加重了应试教育,因为它是以分数为导向,而过去是以志愿为导向,所以学生就拼命地提高分数,哪怕提高1分,因为1分就可能干掉1000人。比如有些学生的报考志向是工科,或者学医,等分数线出来以后很高,可能就放弃了自己原有的志愿,去追逐其他一些学校或专业。

  而冒名顶替上学问题的出现,另一个原因,可能因为山东省是中原文化,人情社会更浓厚一些,但法治观念并不强。

  高校审查空间有限

  《中国经营报》:高校有办法在录取阶段审核考生是否冒名顶替吗?

  孙东东:让高校去审比较难,因为如果省招办投给高校的是假档案,这让高校没法审,除非有人举报。

  前些年我们在录取中发现有高考移民的情况,就是因为有人举报。没有举报,投过来上来的档案都很完美,现在是电子档案,扫描的,看不到原始的纸质档案。原始的纸质档案,只有考生来高校报到的时候才会转过来,有时候是自己带。所以录取的时候都是电子档案。

  此外,现在档案的内容也很少,所以让高校去审核,除非履历上有明显问题,比如复读时间比较长。但履历如果有造假,往往在第一关报名的时候就做得很“完美”了。

  《中国经营报》:那对高校来说,冒名顶替事件给高考录取工作提了一个什么醒,以尽可能核查出冒名顶替?

  孙东东:在录取工作上,实际上高校有些被动,因为人家给高校的都是电子信息,不是纸质的,给高校什么信息,我们就看什么信息,拿不到更多的信息,也见不到本人,就容易出现问题。所以对于高校来讲,只能是加大审查力度。

  《中国经营报》:高校都审查哪些内容?

  孙东东:高校会审查考生的中学录取信息、中学的成绩、学籍表、中学阶段的表现、毕业生登记表、高考报名登记表、体检表、高考成绩等,能审查的内容并不多,有些东西你是看不到的,除非考生有什么特殊的情况。

  过去考生资料都是纸质资料的时候,都是手工录取,比如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考生档案厚厚一摞就在桌子上放着,负责招录的人可以一页一页看,那个时候是能看出问题来的,比如考生的履历。我曾经就在某省份遇到过履历中间有两年的空档期,也没有其他资料说明这两年考生在做什么,后来我们经深入了解发现,考生是因为偷东西被警察抓了。

  我还遇到过另一种情况,在一个省级重点中学理科实验班,整个班的学生都是二级运动员。这怎么可能?这不变成体校了。后来一查,原来是弄虚作假,把学生800米的成绩放到1500米了,这个速度比奥运冠军都快。

  《中国经营报》:也就是说,高校在录取审查的时候,只能过滤掉那些有明显问题的,对整个档案换掉的情况,是很难审查出来的?

  孙东东:是的。对于在报名期间就弄虚作假的,在录取时很难查出来,。而且录取的时间非常短,一个省也就一天时间,可能早上投档,下午就录取完了。所以这种情况下怎么去审?我认为这个责任真的主要不在高校。从目前曝光的多起冒名顶替案件来看,被冒名顶替发生的环节,都是在高校签发录取通知书后,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之前。等到冒名者报到了,他带来的假档案已经做得“天衣无缝”了。

  举报是重要途径

  《中国经营报》:从这些事例看,我们整个高考录取制度是不是暴露出来一些漏洞,或者是缺陷,进而需要改革?

  孙东东:这不是高考制度的问题。这样的事情是个别的,不会是普遍现象,可能有的省多一点,有的省少一点。最近几年暴露出的冒名顶替现象比较多的地方就是山东、河南,但这也都是10多年前发生的事了。我想,随着信息公开、互联网技术手段的加强、录取通知书闭环邮寄等,这种事情以后会越来越少。此外,省招办的操作也是公开的,比如说高考结束后,考生在指定时间后就可以上网查分。

  《中国经营报》:分数这个环节是很难造假的吧?

  孙东东:对,很难造假。高考阅卷这个环节,据我了解,是非常严谨的,不太可能出现造假,因为这其中的每一个环节都是非常严格的。高考阅卷,都是由大学负责组织,参加阅卷的老师来自全省的大中学校。阅卷时考生的姓名、考号都是密封的。阅卷的每一个环节,包括登分都有监督,管得很严。除非分数算错,但这种情况是极少数,复查时都能得以纠正。

  根据我们多年来的研究和观察,通过对考生高考分数和平时的一贯成绩大排行进行统计分析后发现,95%以上的考生成绩都是吻合的,高考失利、分数意外掉下去的超不过5%,意外超常发挥、分数升上去的超不过0.5%。绝大多数考生的成绩,就是他平时的水平,这说明高考制度还是很合理的。

  刚才说了,有一个环节容易出问题,就是过去通知书是寄到学校,或者考生所在的街道、村民委员会等,而不是寄到考生手里,这是一个漏洞。但现在,录取通知书都要求通过快递寄到考生家里,减少了中间环节,想顶替就不容易了,除非顶替者和被顶替者联合起来作弊。

  《中国经营报》:如果说针对冒名顶替上学要在某些环节加强,你认为应落在哪些部门身上?

  孙东东:县招办应该是第一关,然后是省招办、省招办纪监部门,还有就是中学的举报。我认为举报这个途径很重要,根据既往的经验,查出来的冒名顶替事件中,通过举报途径核查出来的占大多数。

  这几年暴露出的问题中,举报人有考生的中学同学、家长,甚至还有中学老师,因为有些中学老师觉得其他人冒名顶替,对他的学生而言不公平,而且中学的升学率跟绩效挂钩,这一挂钩,中学老师一看他们班学生的成绩被别人顶替了,肯定不干,就会牵头举报。

  “冒名顶替上学”应入刑

  《中国经营报》:冒名顶替上学,涉及哪些维度的问题?

  孙东东:我注意到,最近很多媒体在谈论冒名顶替上学造成了教育不公平。但我认为,不能只停留在公平与否问题的探讨上,实际上这更是一个违法问题,扰乱了国家整个人才选拔秩序,对于被顶替的苟晶、陈春秀等人来说,侵犯了他们的就学合法权益。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冒名顶替者实际上是把苟晶、陈春秀等人的受教育权给顶替了,侵犯和剥夺了被顶替者受教育、升学的权利。

  《中国经营报》:你认为应该如何保障被顶替者的合法权益?

  孙东东:冒名顶替他人上学这种恶劣的行为,应该入刑。目前,我国《刑法》中还没有相应罪名。我强烈建议全国人大考虑在《刑法》中增加一个“冒名顶替罪”的罪名,把冒名顶替他人升学、就业都纳入进来,苛以刑罚。前些年曾连续发生通过盗取考生的报名密码在计算机上偷改考生志愿的案件,最终以“破坏计算机系统罪”处以刑罚。提高违法成本,是防范违法的有效措施。这几年类似的案件明显少了。

  实际上,这又不仅是刑事问题,同时还会给被害人一生的心灵造成阴影和精神的伤害,是非常严重的。而从社会秩序来讲,也扰乱了整个社会秩序。本来高考是社会生活中一个自上而下建立起来的最公平的选拔制度,它虽然有不足,比如一考定终身,但在当前,高考确实解决了老百姓公平竞争的问题。

  所以,只谈论公平与否太肤浅了,这是严重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事情,和打掉一个人的胳膊、最后造成终身残疾没有区别。

  为什么苟晶在后来第二年参加高考后,最后只去了湖北的一个之前没有填报过志愿的民办中专,很有可能是因为她已经在第一年参加高考被人冒名顶替后,就没有了中学学籍,所以根本就没有高考身份,因为她的身份已经是大学生。按照规定,在校大学生是不能参加高考的。所以很有可能她复读的时候,一些老师就向她隐瞒了实际情况。这其中,有无产业链我不了解,但最大的问题是,冒名顶替者极度自私,目无法纪,必须受到法律制裁。

  《中国经营报》:你是法律专家,以苟晶事件为例,她是在高考多年后才知道自己被他人冒名顶替,如果追究法律责任,时效期是如何规定的?

  孙东东: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从发现被冒名顶替,或发现自己被侵权之后,诉讼时效为两年。但如果将冒名顶替罪纳入《刑法》,刑事追诉期就长了。

  (编辑:郝成 校对:颜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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