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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
2020年07月03日 19:05 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

  中新网北京7月3日电 (记者 赵建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9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7月3日发布公告,明确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资源税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按照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包括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四)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五)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应税产品数量。

  纳税人外购应税产品与自采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准予扣减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纳税人应当准确核算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未准确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应当在矿产品的开采地或者海盐的生产地缴纳资源税。海上开采的原油和天然气资源税由海洋石油税务管理机构征收管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还发布了税法施行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公告:

  ——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运营期间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

  ——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减征30%。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

  ——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完)

责任编辑:郑亚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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