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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幼儿园寒暑假期间开放的 收费可上浮 但不得超过30%

公办幼儿园寒暑假期间开放的 收费可上浮 但不得超过30%
2020年08月07日 02:49 西安晚报

  原标题:公办幼儿园寒暑假期间开放的 收费可上浮 但不得超过30%

  民办幼儿园实行市场调节价

  根据《办法》,我省幼儿园收费实施属地化分类管理。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实行市场调节价。

  由各设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教育、财政等部门建立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3-5年核定一次保教费收费标准。要根据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制定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具体政策,建立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长效机制。

  不同等级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可有所不同,但在同一县(区、市)域内相同等级的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应统一。

  其中,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可对非营利性(含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确定的保教费标准进行成本调查,通过向社会公开成本调查结果和召开幼儿家长座谈会等方式,引导幼儿园合理确定保教费标准。

  严禁为收取费用强制提供服务

  《办法》指出,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为伙食费(含餐点)1项;可收取的代收费包括体检费、保险费2项。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严禁为收取费用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

  其中,代收费据实收取,不得加收任何费用。按照国家规定对入园和在园幼儿进行体检的,体检费按照陕西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政府免费提供的规划免疫疫苗不得收费;保险费按保险公司公布的险种费率收取。

  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省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收取书本费等其他费用。

  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不得跨学期预收保教费

  《办法》中提到,对于公办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保教费、住宿费可在规定标准基础上上浮,但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30%。

  此外,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保教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一定预收费用。

  实行按月缴费的幼儿园,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的,按保教费、住宿费缴费额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缴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按学期缴费的幼儿园,当月退费规定参照上述按月缴费的退费政策执行,剩余整月保教费、住宿费全额退还。

  实施学前一年免费教育

  我省实施学前一年免费教育,具体规定按照省政府关于我省学前一年免费教育实施方案的有关通知执行。

  市、县(区)财政、教育、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我省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有关规定,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监督公办幼儿园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不低于3%的资金,免除烈士子女、残疾儿童和孤儿的保教费,对家庭经济困难子女给予资助。鼓励民办幼儿园对贫困家庭幼儿减免收费。

  据了解,该《办法》的征求意见期限为8月21日前。如有相关意见可以电话(029-63913612)传真(029-63913621)或邮箱(shanxijiage@163。com)的形式进行反馈。

  记者 南江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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