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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例:企业不服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状告区人社局被法院驳回

上海首例:企业不服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状告区人社局被法院驳回
2020年08月08日 09:17 新民晚报作者:新民

  原标题:上海首例:企业不服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状告区人社局被法院驳回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上铁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飞跃公司(化名)诉上海某区人社局的行政案件。这个案件是上海市首例因不服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决定及公示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被诉黑名单决定合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图片来源:东方IC图片来源:东方IC

  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

  某健身会所属于飞跃公司投资的机构。2018年8月,经调查,飞跃公司存在无故拖欠该健身会所14名劳动者2018年6-7月工资报酬的行为。

  后上海某区人社局对飞跃公司作出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事先告知书。由于飞跃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该区人社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补发拖欠14名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并留置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之后对其作出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决定,并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自2018年10月12日起将飞跃公司列入本市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期限为1年。

  飞跃公司不服,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诉黑名单决定,并责令被告删除在市人社局及其他网站上公示的将原告列入黑名单的信息。

  列入黑名单决定合法

  据介绍,本案争议焦点有以下几点:第一,列入黑名单决定是否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第二,被告作出的黑名单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第三,被告作出黑名单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

  本案中,被告对原告作出黑名单决定,并在本市人社部门官方网站上公布原告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及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人信息,减损了原告及经营负责人的社会信用评价,对原告经营造成影响。原告作为黑名单决定的相对人,对减损其权益的黑名单决定具有诉的利益,其起诉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被告作出黑名单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首先,本案中所涉14名劳动者均为某健身会所员工,原告与该14名劳动者有劳动关系;其次,本案中14名劳动者户籍在农村,外出从事非农产业,属于农民工;再次,本案原告拖欠14名农村户籍劳动者工资已超过10万元,被告决定将原告列入本市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为期1年,属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被告作出被诉黑名单决定程序是否合法,涉及以下两个问题。首先,本案被告在作出黑名单决定前,向原告送达黑名单事先告知书,因在场员工不愿签收,被告将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黑名单事先告知书等留置于某健身会所。后被告用同样的方式向原告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但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被告在期限届满后作出被诉黑名单决定,并向原告依法送达黑名单决定书,故被告向原告送达文书的程序合法。其次,被告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与被诉黑名单决定内容,报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示,符合相关规定,且公示的信息已隐去其2人各8位身份证号码,未侵害其合法权益。

  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通讯员 黄诗原 陶韬 新民晚报记者 江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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