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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养犬管理规定新修订,48个犬种禁养!想听听您的意见

长春市养犬管理规定新修订,48个犬种禁养!想听听您的意见
2020年08月13日 15:08 东亚经贸新闻

  原标题:长春市养犬管理规定新修订,48个犬种禁养!想听听您的意见

  8月13日,长春市司法局与长春市公安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对《长春市养犬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再次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通知”中称,犬是人类第一个驯养成功的动物,它伴随人类历史,成为人类忠实的助手和朋友,在人类活动的各个领域几乎都留下了犬的身影。随着长春市经济全面发展振兴,群众生活水平逐步提高,爱犬养犬人士逐年增多,养犬规模不断扩大,部分违法违规养犬和不文明养犬等问题日渐增多,比如养犬不登记、不免疫、犬只扰民伤人等问题,群众反映十分强烈。城市养犬管理不仅影响城市管理和社会治理,影响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更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为回应社会和群众关切,长春市政府按照市人大年度立法计划安排,对《长春市养犬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长春市养犬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按照立法程序规定,已于2020年6月17日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养犬管理作为一个社会民生问题,一直备受关注。为了更广泛、更深入地征求意见,根据立法程序安排,结合本草案审查需要,现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收集截止到2020年8月19日。

  社会公众可以将意见和建议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ccyqglgd@163.com;或者将意见和建议通过信函寄送长春市司法局立法处(长春市青年路6399号,邮编:130062)、长春市公安局机动治安支队(长春市南关区东南湖大路1477号,邮编130022),来信请注明“《长春市养犬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草案征求意见稿请登录长春市司法局官方网站或者长春市公安局官方网站查阅。

  《长春市养犬管理规定(修订草案)》拟禁养犬种名录

  禁养犬主要品种:1.马士提夫犬,2.俄罗斯高加索犬,3.意大利那不勒斯犬,4.法国波尔多犬,5.阿根廷杜高犬,6.西班牙加纳利犬,7.日本土佐犬,8.雪达猎犬,9.波音达猎犬,10.寻血猎犬,11.牛头梗,12.大丹犬,13.苏俄牧羊犬,14.拳师犬,15.大白熊犬,16.纽芬兰犬,17.比特犬,18.圣伯纳犬,19.伯恩山犬,20.灵缇犬,21.比利时牧羊犬,22.藏獒犬,23.德国牧羊犬,24.威玛犬,25.多伯曼犬,26.阿根廷犬,27.可蒙犬,28.法国狼犬,29.大髯犬,30.马雷马犬,31.比利猎犬,32.阿富汗猎犬,33.爱尔兰猎狼犬,34.兰西尔犬,35.大蓝加斯科涅猎犬,36.大加斯科-圣通日犬,37.埃什特雷拉山地犬,38.捷克福斯克犬,39.拿波里獒犬,40.斗牛獒犬,41.斯皮诺犬,42.罗德西亚背脊犬,43.比利牛斯獒犬,44.贝林登梗,45.边境梗,46.凯利蓝梗,47.美国斯塔福梗,48.沙克犬及上述血统的杂交犬。

  记者还从《长春市养犬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注意到,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预防人犬共患疾病,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本市城市建成区内养犬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军事机关、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以及盲人、肢体重残人士饲养导盲犬、扶助犬的,不适用本规定。”

  在《规定》中还明确,养犬人应当依法、文明养犬,尊重社会公德,爱护、保护犬只,禁止遗弃或者虐待犬只,实现人与动物和谐相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人对正在侵扰、威胁、伤害本人或者他人健康和安全的犬只,可以采取必要的避险和防卫措施,消除妨害和危险。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及不文明养犬行为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养犬管理工作坚持从严限制、严格管理、禁限结合的方针。实行政府部门监管,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城市建成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养殖、销售、运输犬只的经营性活动;不得饲养、繁殖、携带大型犬和烈性犬等禁养犬;不得举办犬只展览、赛事、表演等活动;不得在机关办公区、医院、幼儿园、学校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单位员工共同居住的宿舍区、集体公寓饲养、繁殖、携带犬只。

  城市建成区内居民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只;禁止单位饲养犬只。

  禁养犬名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畜牧业管理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相关规定和全体居民意愿,可以在小区或者居民楼设立禁止养犬区域或者场所。倡导建设无犬只卫生小区。

  养犬实行免疫和登记制度。未经免疫和登记的犬只,不得饲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犬只患有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以及其他人犬共患严重疾病等疫病的,应当立即向畜牧业管理部门或者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接到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应急处置程序,采取检疫、隔离等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疫情划定疫点、疫区,并依法采取紧急灭犬等防范措施,养犬人应当配合。

  来源丨东亚经贸新闻记者 周东魁

  编辑丨士达

  审核丨李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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