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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权不是“监控权”

监护权不是“监控权”
2020年09月17日 08:14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站

  原标题:监护权不是“监控权”

      近日,一段“14岁男孩报警称被父亲用摄像头监控”的视频引发社会公众热议。面对儿子的报警行为,父亲反问儿子:“你有多少隐私?我是你什么人?我不可以监控你?”

      父母用摄像头监控孩子的学习、生活,现实社会中并非个例。本案中父亲向儿子发出的“三问”,更是道出了不少家长的“心声”。然而,用摄像头监控孩子并非简单的家教问题,而是涉及父母监护权与孩子隐私权边界的严肃话题。莫把父母监护权误作隐私“监控权”,正是本案带给人们的有益警示。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为进一步厘清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边界,该条还特别明确:“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这些明确无误的法律条文无疑传递出清晰讯号:未经许可,即便是包括父母在内的监护人,也无权随意拆阅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

      剖析父母将监护权异化为“监控权”的心态,或不无两个层面的理由:一是认为孩子是父母所生,一切生活花销均需家长供给,家长有权知道孩子的一切行为;二是即便父母有翻孩子日记、查聊天记录、安装摄像监控等举动,其动机也是“为你好”的善意监督。

      但实际上,孩子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而是独立完整的公民个体,同样拥有人格尊严和隐私权。家长依法行使监护和教育权利,要建立在对孩子人格尊重的基础之上,讲究沟通方式和教育效果,不能以爱的名义侵犯孩子隐私,伤害亲子感情。

      ——张玉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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