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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训惨痛!这起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存在这些重大违规行为!

教训惨痛!这起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存在这些重大违规行为!
2020年12月08日 16:26 中国煤炭网

  原标题:教训惨痛!这起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存在这些重大违规行为!

  

  2019年12月16日,贵州省黔西南州安龙县戈塘镇广隆煤矿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16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311万元。

  近期,贵州煤矿安监局公布的该起事故调查报告显示,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

  21202运输巷掘进工作面全程构造煤发育、煤层松软,突出点附近煤层变厚,煤层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工作面掘进未按规定采取针对性的防突措施消除煤层突出危险;综掘机割煤扰动诱导煤与瓦斯突出。

  同时,该起事故还存在广隆煤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同煤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等间接原因及重大违规行为。

  

  该起事故中,33人被建议追究责任,其中,广隆煤矿实际投资人、承包人、矿长、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通防副总工程师以及同煤公司董事长等9名企业人员被建议移送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以下为事故调查报告部分内容↓↓↓

  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12月16日,调度会安排白班21202运输巷打排放孔和锚网支护,夜班正常掘进。夜班由安全副矿长支良带班,彭月如在井口调度室值班,入井前未开班前会,作业人员19时30分左右陆续入井,带班矿长支良20时30分入井。

  当班入井共计23人,其中:张广宝、王明华、邓贵能、严志能、王其亮等5人在21202切眼掘进,陈建行为21202回风巷皮带机司机;高桂友、吴成阳、李动、刘纪全、谢宏现、谢先涛、陈克友、杨大兴等8人在21202运输巷作业,杨大兴为21202运输巷皮带机司机,李动为综掘机司机;杨正生为二采区运输下山皮带机司机,田应祥为二采区运输下山斜巷刮板输送机司机,杨正科为二部皮带下山皮带机司机,杨正明为主斜井皮带机司机,韦代祥为中央变电所值班电工,杨光政为中央水泵房抽水工,杨光元为瓦检员,陈忠立为安全员,支良为带班矿领导。

  20时40分许,21202运输巷传出开皮带信号,综掘机开始掘进割煤。

  20时44分,21202切眼掘进工作面回风流甲烷传感器发出超限报警信号,监测最大瓦斯浓度值为2.76%。

  20时54分,瓦检员杨光元打电话到监控室汇报21202切眼掘进工作面回风流甲烷传感器显示甲烷浓度为百分之三点几,怀疑传感器故障,准备处理。

  21时24分,杨光元打电话到监控室汇报传感器已处理好。

  23时10分,正在二部皮带机头操作的皮带司机杨正科突然感觉有一股风吹过来,巷道里粉尘变大,眼睛难以睁开。此时,在二采区皮带下山皮带机头操作的司机杨正生被风流冲倒,风流持续约十分钟后停止。

  23时14分,韦代祥发现水泵房、变电所、主水仓入口处甲烷传感器发出报警信号并闻到有焦臭味,韦代祥将三个甲烷传感器传输线拔掉并沿皮带运输线路往二采区方向查看情况。

  23时30分许,韦代祥到达二采区运输下山斜巷刮板输送机处先后遇到田应祥和被冲倒后从二采区皮带下山走上来的杨正生。韦代祥询问杨正生情况,杨正生回答:“被瓦斯冲倒了”韦代祥随即打电话给彭月如报告“可能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了”。

  汇报完毕后,韦代祥、杨正生、田应祥三人沿二部皮带下山(在二部皮带下山皮带机头处遇到杨正科并同行)经主斜井升井,12月17日0时20分许在井口与杨正明相遇。

  彭月如接到井下汇报电话后,随即拨打21202运输巷及回风巷和切眼的电话,电话均接通但无人接听,直至杨正生等4人升井方确认发生了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经调查并结合事故救援报告分析,事故发生前21202运输巷掘进工作面正常进行掘进割煤作业,现场工人发现甲烷浓度异常并停机撤出。23时10分,在21202运输巷工人正撤出时发生煤与瓦斯突出。

  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12月17日0时30分左右,煤矿开始自行组织人员入井救援。

  救援过程中,发现16日夜班作业人员陈建行后助其安全升井,并发现杨大兴等5名遇难人员。4时,抽水工杨光政接地面电话通知后升井。经清点,事故当班23人入井,有7人脱险升井。

  2019年12月17日3时10分,黔西南州矿山救护队接到事故救援电话,于4时50分到达广隆煤矿并开展抢险救援。六枝救护大队和盘江救护大队接令后于7时50分左右先后到达煤矿参与抢险救援。

  12月17日7时,救护队员在二采区轨道下山入口(绞车)处,发现4名遇难人员(经核实有3名遇难人员是煤矿组织救援时搬运到此处);7时10分至7时53分,在21202运输巷先后发现7名遇难人员;8时34分,在21202回风巷回风口以外18米处,发现第12名、13名、14名遇难人员。

  12月18日5时15分,救护队员在21202运输巷回风口以里372米处和380米处,先后发现第15名和第16名遇难人员;9时7分,最后一名遇难人员运送出井,抢险救援结束。事故当班未升井的16人全部遇难。

  事故直接原因

  21202运输巷掘进工作面全程构造煤发育、煤层松软,突出点附近煤层变厚,煤层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工作面掘进未按规定采取针对性的防突措施消除煤层突出危险;综掘机割煤扰动诱导煤与瓦斯突出。

  事故间接原因及

  重大违规行为

  1.广隆煤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1)违章指挥工人在有明显突出预兆的情况下冒险作业。2019年11月中旬以来,21202运输巷、回风巷瓦斯涌出量增加,频繁超限,并出现响煤炮、顶钻、卡钻、喷孔等明显突出预兆的情况下,煤矿既不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也未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要求采取针对性防突措施,违章指挥工人冒险作业。

  (2)煤矿故意隐瞒瓦斯真实情况。一是不按规定悬挂甲烷传感器。二是封堵甲烷传感器进气口。用塑料袋包裹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或用煤泥封堵进气口。三是监控系统发出瓦斯超限报警信号时,监控员就拔掉数据传输线,导致监测数据不能正常传输到上级公司和县监控中心。四是瓦斯超限数据不在瓦检手册和现场瓦斯检查牌板上记录。五是瓦斯超限时,不执行瓦斯超限撤人和瓦斯超限处理分析追究制度,也未采取有效的针对性的措施。

  (3)煤矿不具备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基本能力。煤矿矿长、总工程师均只有从事低瓦斯矿井工作的经历,且未参加过防突知识专门培训,对防突知识不了解;在井下出现明显突出预兆后,未立即停产撤人,重新测定瓦斯参数,也不按照突出煤层管理采取有效防突措施,继续冒险蛮干。

  (4)煤矿技术管理薄弱。一是煤矿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足,仅有总工程师和通防副总工程师两名专业技术人员,且均无防突工作经验及能力。二是不重视瓦斯地质基础工作。未及时发现21202运输巷煤层赋存情况变化,对煤层变厚、煤质变软等地质变化未引起重视。三是制定措施无针对性。在21202运输巷出现瓦斯涌出量增大、喷孔和顶钻后,编制的《21202回风巷、运输巷掘进工作面打设瓦斯排放孔安全技术措施》无法消除突出危险。

  (5)安全管理混乱。一是煤矿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违法将煤矿托管给不具备资质的提启夫个人,提启夫又将井下采掘工程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陆传兵,陆传兵负责组织人员施工,现场管理由煤矿安全员或带班领导负责,且井下工程存在交叉管理。二是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部分矿级管理人员未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严重不足,监控员、爆破工、掘进机司机等无证上岗。三是拒不执行监管指令,违法违规组织生产。违法违规在一采区布置巷采点,且被原州安监局、县工科局、同煤公司多次查处后,仍在一采区组织巷采;2019年5月27日至2019年11月1日、2019年11月28日至事故发生时,煤矿曾多次被责令停止井下生产,实际煤矿在被责令停止生产期间仍偷偷组织生产。

  2.同煤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

  一是人员配备严重不足。公司日常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仅配备有4人,无通防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二是公司对所属煤矿无实际管理权,未做到真控股、真投入、真管理,属于松散型公司。三是未严格履行对所属煤矿安全管理职责。对煤矿长期、反复存在的违法违规生产、瓦斯超限作业、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等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手段进行监督并跟踪整改落实到位。

  3.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结论失真。

  华北科技学院在实施广隆煤矿“C3煤层突出危险性评估及瓦斯参数测定研究”项目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没有到广隆煤矿现场,对参数测定过程管控不到位,现场施工的测压孔直径、长度以及封孔长度均未达到《测定方案》要求,压力表读数观测时间和取样方式也不符合要求,导致测定的参数及评估结论失真。

  4.安龙县工科局监管工作不到位。

  (1)人员配备不能满足对辖区煤矿安全监管的需要。安龙县工科局负责煤矿安全监管的内设机构为安龙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心,核定事业编制51名,在编人员38人,实有人员仅有16名(其中1人于2019年11月份调往织金县),从事煤矿日常安全监管的仅有5人(2019年11月份之后仅有4人),监管力量薄弱。

  (2)安龙县工科局内部管理不到位。一是监测监控股、能源管理股均未按职责要求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造成监控值守等工作无章可循,职责不清,相应岗位的职责无法落实到位;二是煤矿监管执法人员对广隆煤矿在被责令停止作业期间仍有煤炭外运的情况未引起重视,造成其违法违规生产行为未及时得到制止和查处;三是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心监测监控股6名人员均未经过监控系统相关业务技能培训,造成其无法履行岗位职责;四是制定的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未按规定报批;五是对煤矿驻矿安监员考核、管理不到位。

  (3)安龙县工科局执法检查工作不严不细。一是发现煤矿未执行停止掘进的监管指令后,未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监督煤矿落实到位;二是对广隆煤矿井下出现的瓦斯超限、用塑料袋包裹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或用煤泥封堵进气口等情况未认真核查和分析,未及时查明煤矿瓦斯涌出异常的事实;三是复查和验收工作不严不细。相关人员在对广隆煤矿复产复工验收检查、复查时,明知该矿存在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备用电源达不到要求、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不能显示下井总人数的问题,仍在对应检查项目中签字认可其合格。10月28日复产验收未下井,仅听取煤矿汇报整改情况和查阅同煤公司验收资料后即同意通过验收。

  5.安龙县委县政府落实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存在差距。

  (1)中共安龙县委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存在差距。一是机构改革后,对县工科局班子配备和煤矿日常监管、行业管理方面的人员配备不足,造成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弱化。二是对煤矿安全生产领域重大风险认识不足,防范化解30万吨/年以下煤矿在退出前疯狂突击生产的重大风险存在差距。

  (2)安龙县政府煤矿整合相关工作推进迟缓,对相关部门工作督促、检查不力。一是对黔府办﹝2019﹞69号等文件落实上存在差距,推动淘汰落后产能、加快煤矿兼并重组改造方面推进迟缓。安龙县兼并重组保留矿井共有12处,但仍有3处已批兼并重组实施方案的煤矿未取得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有3处煤矿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虽已批复,但未正常建设;二是安龙县政府制定的煤矿包保文件流于形式,并未开展煤矿包保相关工作;三是对县工科局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对该局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人员调配不合理,从事煤矿日常安全监管的人数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及执法工作不规范等情况失察。

  6.黔西南州能源局监管工作弱化。

  一是人员配备和装备不能满足对辖区煤矿日常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的职责需要。二是对黔西南州煤炭产业发展规划,特别是对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有序退出相关工作推进缓慢。三是对安龙县工科局的督促指导不力。四是对煤矿安全生产“双控”机制建设存在差距。对辖区内煤矿重大隐患分析不到位,防范化解30万吨/年以下煤矿在退出前疯狂突击生产的重大风险存在差距。

  处理意见和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人员(9人)。

  1.陆传兵,广隆煤矿掘进队负责人。违法承包井下采掘工程;违章指挥工人冒险作业。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2.绳明林,中共党员,广隆煤矿通防副总工程师。“一通三防”工作不到位,未制止、纠正瓦斯管理和瓦斯监测的违章行为;煤层出现突出预兆后,采取的防突措施不能消除煤层突出危险。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3.康胜波,广隆煤矿机电副矿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不到位,参与组织故意隐瞒瓦斯真实情况。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犯罪,建议撤销其煤矿安全管理人员执业资格,移送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4.李庆明,中共党员,广隆煤矿生产副矿长。对煤矿组织在一采区违法违规生产不制止、不纠正;违章指挥组织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罪,建议撤销其煤矿安全管理人员执业资格,移送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5.冯洪江,广隆煤矿总工程师。“一通三防”技术管理不到位,未制止、纠正瓦斯管理和瓦斯监测的违章行为,煤层出现突出预兆后,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不能消除煤层突出危险。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罪,建议撤销其煤矿安全管理人员执业资格,移送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6.彭月如,广隆煤矿矿长。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章指挥组织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罪,建议撤销其煤矿安全管理人员执业资格,移送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7.提启夫,中共党员,广隆煤矿承包人兼采掘副总工程师。违法承包煤矿,违规转包井下工程,拒不执行监管指令,安排组织违法违规生产,安全投入不足,违章指挥组织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罪,建议撤销其煤矿安全管理人员执业资格,移送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8.许万平,中共党员,同煤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广隆煤矿法定代表人。违法将煤矿发包给不具资质的个人;同煤公司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足,履行公司对所属煤矿的管理职责不到位,未履行对广隆煤矿的安全包保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犯罪,建议撤销其煤矿安全管理人员执业资格,移送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9.张杰正,广隆煤矿实际投资人。煤矿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违法将煤矿发包给不具资质的个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二)对相关企业及中介机构人员的处理建议(10人)。

  10.何艳,广隆煤矿监测监控员。采取拔掉监测监控数据传输线的方式不让瓦斯超限数据上传,隐瞒瓦斯超限真实情况。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给予警告并处捌仟元罚款。

  11.胡周艳,广隆煤矿监测监控员。采取拔掉监测监控数据传输线的方式不让瓦斯超限数据上传,隐瞒瓦斯超限真实情况。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给予警告并处捌仟元罚款。

  12.王稀,广隆煤矿瓦检员。瓦斯检查弄虚作假。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给予警告并处捌仟元罚款。

  13.王刚,广隆煤矿安检科科长兼安全员。隐患排查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监督不到位。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给予警告并处捌仟元罚款。

  14.陈学贵,同煤公司安全部长,对广隆煤矿安全管理监督、指导不到位,跟踪、督促煤矿落实隐患整改不到位。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给予警告并处捌仟元罚款。

  15.付金龙,同煤公司安全副总工程师。对广隆煤矿安全管理不到位,跟踪、督促煤矿落实隐患整改不到位。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给予警告并处捌仟元罚款。

  16.陈开典,中共党员,同煤公司总工程师。对广隆煤矿技术管理不到位;对煤矿存在的瓦斯超限等隐患整改跟踪落实不到位。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给予警告并处捌仟元罚款。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7.廖天长,广隆煤矿“C3煤层突出危险性评估及瓦斯参数测定研究”项目现场工作人员。不按设计要求组织现场施工,导致《评估报告》结论失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给予贰万壹仟元的罚款。

  18.李杰,广隆煤矿“C3煤层突出危险性评估及瓦斯参数测定研究”项目现场工作人员。不按设计要求组织现场施工,向项目负责人提供虚假瓦斯测压钻孔参数,导致《评估报告》结论失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给予贰万捌仟元的罚款。

  19.刘永杰,中共党员,华北科技学院承担广隆煤矿“C3煤层突出危险性评估及瓦斯参数测定研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过程失控;对瓦斯测压钻孔参数造假失察,采用现场人员提供的虚假数据,导致《评估报告》结论失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给予肆万捌仟元的罚款。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三)对相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14人)。

  20.石远松,安龙县工科局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心驻矿安监员。在参与广隆煤矿复产复工验收检查、复查时,未认真核实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未发现煤矿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齐、监测监控员无证上岗的情况;在验收表上签字时,未核实情况为他人代签字,检查验收不细、不严。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建议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款、《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21.张顶辉,中共党员,安龙县工科局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心驻矿安监员。在参与广隆煤矿复产复工验收检查、复查时,明知该矿存在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备用电源达不到要求、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不能显示下井总人数的问题,仍在对应检查项目中签字认可其合格,检查验收不严。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款、《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22.文豪,安龙县工科局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心驻矿安监员(驻广隆煤矿)。驻广隆煤矿期间,每月下井次数、夜班检查次数、参加班前会次数均未达到县人民政府对驻矿安监员考核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发现广隆煤矿瓦斯频繁超限的情况后,未现场核实作业过程中瓦斯涌出实际情况,对事故前广隆煤矿瓦斯涌出异常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建议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款、《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23.马飞,中共党员,安龙县工科局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心驻矿安监员(驻广隆煤矿)。驻广隆煤矿期间,每月下井次数、夜班检查次数、参加班前会次数均未达到县人民政府对驻矿安监员考核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发现广隆煤矿瓦斯频繁超限的情况后,未现场核实作业过程中瓦斯涌出实际情况,对事故前广隆煤矿瓦斯涌出异常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款、《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24.李煜,中共党员,安龙县工科局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在参与或带队对广隆煤矿复产复工验收检查、复查时,明知该矿存在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备用电源达不到要求、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不能显示下井总人数的问题,仍同意验收通过;两次参与到广隆煤矿分析瓦斯超限原因时,未现场核实瓦斯涌出情况,对广隆煤矿瓦斯涌出异常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款、《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25.刘继兴,安龙县工科局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心瓦斯监测监控股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安龙县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相关管理规定和文件;未按职责要求对安龙县各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开展检查和指导;未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未督促广隆煤矿及时处理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存在的问题,履行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建议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款、《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26.韦建立,安龙县工科局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心副主任(股级)、主持工作。带队对广隆煤矿进行停产后复产复工验收时,未核实广隆煤矿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情况,对广隆煤矿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齐的情况失察;对广隆煤矿2019年8月至10月停产期间多次违规组织掘进的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执法不严;2019年11月份两次接到广隆煤矿瓦斯超限的报告后,未认真进行分析核实,对广隆煤矿井下瓦斯涌出异常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建议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其政务降级处分。

  27.刘万民,中共党员,安龙县工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19年11月22日分管煤矿安全工作后,未及时掌握安龙县煤矿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和风险,未了解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存在的问题,对分管工作调查研究不够;接到瓦斯监测监控股报送11月份广隆煤矿瓦斯超限汇总资料后,未安排核实原因,工作不细;未检查驻矿安监员执行劳动纪律的情况,管理不严。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六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28.刘刚,中共党员,安龙县工科局党组书记、局长。对本单位人员工作安排不合理,导致煤矿安全监管力量不足;未督促瓦斯监测监控股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驻矿安监员考核管理不严;事故发生前对广隆煤矿的7次检查中,均未安排人员下井检查,也未发现问题,工作不细、不实,执法不严。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六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29.胡永华,中共党员,黔西南州能源局党组成员。协助局长负责能源安全监管工作,分管能源综合执法支队。对全州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对全州煤矿存在隐患问题调研分析掌握不够,调整广隆煤矿年度检查计划不科学、不全面,且未按要求向州人民政府报备。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六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30.任爱佳,原黔西南州能源局局长。对全州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对州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有差距;贯彻落实30万吨/年以下煤矿有序退出的安排部署不力;调整广隆煤矿年度检查计划不科学、不全面,且未按要求向州人民政府报备。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31.魏松林,中共党员,中共安龙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县安委会副主任。分管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制定贯彻落实上级及本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方针政策不到位,推进落实30万吨/年以下煤矿有序退出工作不力;对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管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对广隆煤矿复产验收工作鉴别不精准、跟进不及时;未能全面履行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安全生产职责。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款、第八条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32.冉隆斌,中共党员,中共安龙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县安委会主任、县委编委会副主任。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及同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不到位、措施不力;在统筹协调推进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专业监管执法队伍建设等方面存在差距,未能全面履行县政府主要领导安全生产职责。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款、第八条等之规定,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33.钱正浩,中共党员,黔西南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中共安龙县委书记、县安委会主任、县委编委会主任。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领导班子配备、专业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方面存在差距;对县人民政府贯彻落实30万吨/年以下煤矿有序退出政策督促调度不力;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中督促调度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款、第八条等之规定,对其进行通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广隆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煤层出现突出预兆后,违章指挥组织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2020年2月10日,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已依据有关规定将广隆煤矿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黑名单上报应急管理部纳入联合惩戒。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之规定,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议由黔西南州能源局对其在一采区违法组织生产进行立案查处。

  鉴于广隆煤矿存在煤与瓦斯突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该矿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建议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十五条之规定,由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论证,并根据专家论证结论,提请省人民政府作出是否关闭该矿的决定。若决定不关闭广隆煤矿,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给予广隆煤矿肆佰玖拾万元罚款;若决定关闭广隆煤矿,其资源是否参与资源整合由贵州省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决定。

  2.同煤公司。对广隆煤矿管理不到位,对广隆煤矿重大事故负有责任,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之规定,由贵州煤矿安监局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3.华北科技学院。对广隆煤矿“C3煤层突出危险性评估及瓦斯参数测定研究”项目管理不规范,对该项目实施监管不到位,导致出具的《评估报告》结论失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壹拾贰万元,给予违法所得二倍的行政罚款计贰拾肆万元,由其资质管理部门撤销其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

  4.建议责成黔西南州能源局向黔西南州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5.建议责成安龙县委县政府分别向黔西南州委州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6.建议责成黔西南州委州政府分别向贵州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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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广隆煤矿“12·16”

  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警示教育片

  

  来源: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

  责任编辑:崔维维 赵焜(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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