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模板坍塌8死1伤!总经理、安全员等被逮捕
12月30日
广东汕尾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了
《陆河县“10·8”较大建筑施工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概况
2020年10月8日10时50分,陆河县看守所迁建工程业务楼的天面构架模板发生坍塌事故,造成8人死亡,1人受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共约1163万元。
事发经过
2020年10月8日8时10分左右,9名混凝土工人(班组领班:潘仲全)在业务楼天面顶开始浇筑混凝土,泵车控制员朱必澡在屋面上操作泵车,混凝土工人先浇筑天面飘板混凝土,由于泵车泵臂长度不够,9名混凝土工人和泵车控制员转为浇筑天面构架四根框架柱混凝土,再浇筑天面构架梁和挂板。
浇筑完两车混凝土后,因混凝土供料中断,领班潘仲全下楼找项目部调料,约1小时后,第三车混凝土到场,开始浇筑构架梁和挂板,在第三车混凝土接近浇筑完时(10时50分许),支撑体系失稳导致坍塌,泵车控制员朱必澡跳至屋面层(受伤人员),潘仲全正在上楼,其他8名工人随同坍塌架体跌落至地面。
直接原因
1.违规直接利用外脚手架作为模板支撑体系,且该支撑体系未增设加固立杆 ,也没有与已经完成施工的建筑结构形成有效的拉结;
2.天面构架混凝土施工工序不当,未按要求先浇筑结构柱,待其强度达到75%及以上后再浇筑屋面构架及挂板混凝土,且未设置防止天面构架模板支撑侧翻的可靠拉撑。
间接原因
涉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重缺失,违法违规建设经营,施工管理混乱;监理单位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和有关规定,工作形同虚设、制度不落实,弄虚作假,聘请无证人员实施监理工作;工程设计存在缺陷,审图不到位;行业监管部门监管缺失;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督促管理缺失。
处理建议
(一)对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李育华,男,1990年3月9日出生,本科文化程度,广东湛江人,广东建恒建筑有限公司法人兼总经理。违法将工程转包给没有施工资质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年11月17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余砚辉,男,1963年9月26日出生,大专文化程度,湖北人,2020年5月被宣布为广东建恒建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工程安全工作。履行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年11月17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3.杨和平,男,1971年8月4日出生,中专文化程度,广东陆河人。涉事建筑的“包工头”,项目实际负责人,事发现场作业的主要负责人,违法承包陆河县看守所迁建工程,在没有建筑施工资质、安全管理机构、专兼职的安全员和安全教育培训的情况下,违法组织施工作业,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年11月17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4.丘坤艳,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广东陆河人,杨和平聘请的陆河看守所项目施工安全员,没有持证上岗,履职不到位,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年11月17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5.黄成长,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专科文化程度,建恒公司聘用的一级建造师,广东阳江人。其明知其建造师资质及本人姓名被任命为陆河县看守所项目负责人,虽然有要求变更,但仍于聘用期届满时于2020年9月17日,再与建恒公司续签聘用合同,但一直未到岗履职,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年11月17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6.叶文钦,男,1988年4月22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杨和平雇请的测绘员兼施工员,广东陆河人。没有持证上岗,履职不到位,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年11月17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7.吴来旺,男,1977年8月29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广东陆丰人。承包陆河县看守所工地搭设外脚手架的“小工头”,没有持证上岗,安排无证人员作业,对进场材料没有按规定进行检测而直接使用,没有按规范搭设业务楼外脚手架,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年12月3日被汕尾市公安局拘留)。
(二)对工程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林正航,男,1979年7月14日出生,广东钧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广东佛山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年11月17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田早,男,1982年2月26日出生,涉事工地总监理工程师,湖南人。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的情况,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到岗履职;对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未驻场履职,以及签名弄虚作假等情况放任不管;对施工工程中发现的隐患,未能督促施工单位提供整改复查或验收的相关材料,未对安全隐患实行闭环管理;未按要求对混凝土模板验收进行验收,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年11月17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3.彭国栋,男,1992年12月7日出生,广东钧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陆河分公司负责人,广东陆河人。未组织对派驻陆河县看守所迁建工程项目监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聘请不具备相关资格人员从事监理活动,且未签订劳动合同,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年11月17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4.刘家专,男,1998年1月2日出生,陆河县看守所迁建工程项目监理部实际驻场监理员,广东陆河人。对施工工程中发现的隐患,未能督促施工单位提供整改复查或验收的相关材料,未对安全隐患实行闭环管理;未对施工单位的相关人员资质进行审核,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年10月10日被汕尾市公安局拘留,11月18日取保候审)。
5.谢航,男,1997年4月1日生,陆河县看守所迁建工程监理部现场实习监理员,广东陆河人。未取得监理员相关资质,未按规范填写工程施工监理旁站记录;假冒监理工程师签名。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年10月10日被汕尾市公安局拘留,11月18日取保候审)。
(三)对设计单位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对广州市弘基市政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院长、陆河分公司负责人、建筑总工/项目技术负责人和陆河分公司结构设计助理工程师等4人依法实施处罚。
(四)对审图单位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建议对广东惠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兼结构审图师等2人依法实施处罚。
(五)对建设单位有关人员处理建议
建议纪委监委对陆河县公安局副局长等7人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六)对监管部门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建议纪委监委对陆河县住建局局长等5人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七)对陆河县委县政府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责令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陈某勇、罗某新,常务副县长叶某美作出深刻检查。
2.彭某洁,男,陆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建议由纪委监委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3.林某毅,男,陆河县副县长、公安局局长。建议纪委监委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八)对汕尾市住建局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责令汕尾市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等3人做出深刻检查,并予以调整工作岗位。
(九)其他人员的处理意见
在陆河县看守所项目项目中涉嫌非法围标、非法挂靠的苏某某、叶某某等人,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对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对施工、监理、设计、审图等相关单位做出惩戒。
暴露问题与教训
(一)参建各方责任悬空,安全工作缺失缺位。
施工单位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允许没有资质的、不具备安全管理能力的“包工头”非法挂靠,没有安排有资质和专业能力的人员跟进管理,导致施工管理混乱,盲目蛮干,在未取得施工许可情况下违规开工。公司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记录造假,未组织员工进行考核;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台帐记录造假;已制定公司安全生产支出、提取计划,但未能提供安全生产支出、提取有关凭证。监理单位极度不负责,监理工作形同虚设,安排无资质人员负责监理,发现问题也不及时按规定报告处理。
设计单位对属于危大工程的项目没有列入清单,也未技术交底;审图单位把关不严,没有发现上述严重问题。建设单位作为机关单位,不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明确各级工作人员安全职责,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就先行建设,盲目追求进度,对施工、监理各方违法和失职行为失察。在河源“5·23”事故之后,省、市、县多次提出防范遏制事故要求的情况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置若罔闻,隐患排查制度不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未得到消除。种种不负责任的行为、职责的层层失守,使各种漏洞、隐患叠加,酿成重大隐患,重大隐患最终酿成了严重的事故。
(二)参建各方无知无能,蛮做盲干。
参建各方对危大工程认知不足,危大工程被当作一般工程对待,以致重大安全隐患一直存在而得不到整改。施工单位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中标单位建恒公司缺乏对法律敬畏,违法违规允许没有资质的“包工头”挂靠,导致层层违法转包、分包等问题,该工程项目开始网上招标时,挂靠人员通过非法的方式,邀请5家建筑公司参加陆河看守所项目的投标,约定谁中标就挂靠谁。挂靠人员再将该工程转包给“包工头”杨和平,由杨和平(该工程项目施工的实际控制人)组织施工队进行实施,杨和平将外架项目分包给“小包工头”吴来旺,由吴来旺聘请施工队实施。杨和平和吴来旺的名下均未注册登记公司,没有相关施工资质、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安全员,未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所聘请的人员部分没有相关作业资质。“包工头”杨和平中专毕业,吴来旺只有初中文化程度,均不具备任何相应执业资格和管理能力,以致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机构形同虚设,安全管理混乱,施工前没有方案交底、没有技术交底,对施工人员没有教育培训。施工中为“节约成本”,对进场脚手架材料没有按规定进行检测而直接使用,违规直接使用外脚手架作为模板支撑体系,未增设加固立杆且未与已完成施工的建筑结构形成有效的拉结。野蛮施工,未按要求先浇结构柱,待其强度达到75%及以上后再浇筑天面构架及挂板混凝土,且未设置防止天面构架模板支撑侧翻的可靠拉撑。监理单位工作形同虚设,弄虚作假,不履职、不尽责,工作制度不落实,没安排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驻场履职,聘请未具备相关资质人员从事监理活动。对发现施工单位存在的问题不监督整改,不向建设单位报告。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该项目不具备开工条件的情况下签发工程开工令,未按要求对混凝土模板验收进行验收,不组织图纸会审。设计单位业务能力差,对应该列入危大工程设计清单的部位没按要求列入,审图单位也没有审查到位,在事故发生后还认为事故发生部位不属于危大工程范围。
建筑施工本是技术要求极高、施工危险性极强的行业领域,但施工、监理、设计、审图等配置的人员明显没有与工作岗位相匹配的知识和能力,违法违规、罔顾实际、脱离科学、违反规程、不负责任,最终害己害人。
(三)党委政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严不实。
陆河县委未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未能严格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重发展轻安全不同程度的存在,未能认真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未有效督促陆河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陆河县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领导没有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没有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够重视,对安全风险认识不足,未按规定进行监督管理,未有效督促指导有关职能部门严格落实对建筑施工的安全监管职责。在陆河县看守所项目建设中只注重是否按上级要求及时开工建设,而对安全工作重视不够,以致该项目监管缺失,埋下了安全隐患。
(四)监管机制不完善,监管职责未有效落实。
陆河县看守所项目作为重点建设工程,采取边建边办理手续,县政府多次召开会议研究,也提出住建部门要加强安全管理方面的要求,相关监管部门会议上没有提出异议,但实际工作中却以没办好正式手续为由,不纳入监管。
县公安局作为建设单位,没有办好手续就先行建设,本应更加严格安全管理的,但却对安全生产工作放任不管,对施工、监理工作没任何监督,对监管部门要求开展隐患排查工作置之不理,对涉事工地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安全管理混乱、档案资料弄虚作假等现象失管失察。
县政府有关领导存在重视推动进度,对工程建设风险认识不足,没有严格要求住建部门和建设单位抓好安全监管,以致监管职责悬空。
来源:汕尾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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