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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宣判死刑!《今日说法》直击劳荣枝案庭审现场

一审宣判死刑!《今日说法》直击劳荣枝案庭审现场
2021年09月09日 18:32 央视网

  原标题:一审宣判死刑!《今日说法》直击劳荣枝案庭审现场

  来源|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

  2021年9月9日上午,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劳荣枝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被告人劳荣枝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三罪并罚判死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劳荣枝与法子英(已另案判决)系情侣关系。1996年至1999年间,二人共谋并分工,由劳荣枝在娱乐场所从事陪侍服务,物色作案对象,由法子英实施暴力,先后在江西省南昌市、浙江省温州市、江苏省常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共同实施抢劫、绑架、故意杀人4起。案发后,劳荣枝使用“雪莉”等化名潜逃,并于2019年11月28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劳荣枝伙同他人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抢劫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劳荣枝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劳荣枝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常州绑架的事实,系坦白。劳荣枝故意杀人致五人死亡;抢劫致一人死亡,抢劫数额巨大,并具有入户抢劫情节;绑架致一人死亡,勒索赎金7万余元,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虽有坦白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劳荣枝犯数罪,应依法予以并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劳荣枝当庭表示上诉。

  被告人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部分群众旁听了宣判。

  

  

  审判长答记者问

  审判长:李静,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

  一、被告人劳荣枝故意杀人、绑架、抢劫一案已一审宣判,请简单介绍下案件的基本情况。

  答:被告人劳荣枝与法子英(已另案判决)系情侣关系。1996年至1999年间,二人共谋并分工,由劳荣枝在娱乐场所从事陪侍服务,物色作案对象,由法子英实施暴力,先后在江西省南昌市、浙江省温州市、江苏省常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共同实施抢劫、绑架、故意杀人4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劳荣枝伙同他人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劳荣枝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劳荣枝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常州绑架的事实,系坦白。劳荣枝故意杀人致五人死亡;抢劫致一人死亡,抢劫数额巨大,并具有入户抢劫情节;绑架致一人死亡,勒索赎金7万余元,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虽有坦白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劳荣枝犯数罪,应依法予以并罚。

  劳荣枝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某等人诉请赔偿丧葬费、交通费,予以支持,但应依法计算,即丧葬费38065.5元,交通费酌定为10000元。另诉请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本院不予支持。

  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刑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被告人劳荣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劳荣枝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某等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8065.5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某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庭审中,劳荣枝及其辩护人均提出,劳荣枝在各起犯罪事实中属于从属地位并存在被胁迫,法院是如何认定的?

  答:法庭在审理本案时,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在案证据显示,被告人劳荣枝与同案人法子英共谋由劳荣枝在娱乐场所从事陪侍服务,物色作案对象,再对被害人实施绑架或抢劫。上述作案模式在各起犯罪中均有体现。作案前,二人共同商议作案地点和作案对象。作案时,二人具有明确分工,劳荣枝实施了物色和引诱被害人、捆绑被害人、威胁被害人、劫取财物等犯罪行为。被害人刘某的陈述更是直接印证了二人在作案时分工合作,相互商量的过程。犯罪后二人共同占有、使用犯罪所得。由此可见,劳荣枝参与谋划并具体实施犯罪,行为积极主动,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虽较法子英的犯罪地位和作用低,但依法亦属于主犯。

  三、劳荣枝的辩护人提出劳荣枝不应对7名被害人的死亡后果承担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法院是如何认定的?

  答:鉴于本案案情重大复杂,法庭在庭前会议和庭审中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关于各起犯罪事实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劳荣枝与同案人法子英共谋实施的抢劫、绑架犯罪,客观上需通过暴力、胁迫方法,包括致人死亡的方法实施。劳荣枝伙同法子英共同实施犯罪时,二人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劳荣枝负责物色和引诱被害人、在法子英持刀威逼时捆绑被害人、以剥夺生命威胁被害人、参与劫取被害人财物。且根据劳荣枝有关在南昌、温州、常州、合肥实施犯罪行为的供述,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子英可能实施杀人行为,在法子英杀害被害人陆某明时还予以协助。劳荣枝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应共同对致人死亡的后果承担责任。

  因此,法庭在综合审查全案证据的基础上,经过认真评议,认定劳荣枝依法应当对造成7人死亡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四、法院是否充分保障劳荣枝的辩护权?

  答:法庭在送达起诉书时,明确告知了劳荣枝有委托辩护人的相关权利,其表示接受审查起诉阶段指定的辩护人陈通华、王国强律师为其辩护。在两次庭前会议中,法庭均讯问了劳荣枝是否接受法律援助,其均表示接受。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充分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依法保障了劳荣枝自行辩护和最后陈述等权利。因此,法庭充分保障了劳荣枝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今日说法》记者 张颖 牛亚梅 李政林 杨帆江西南昌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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