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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16岁少年遭多人围殴反杀案二审为何改判?审判长答疑

江西16岁少年遭多人围殴反杀案二审为何改判?审判长答疑
2022年02月10日 15:41 澎湃新闻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 “吴某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案”的判后答疑

  2022年1月29日,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吴某犯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案二审宣判,以聚众斗殴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宣判后,吴某表示服从判决、认罪认罚。

  2月8日,部分媒体以“江西16岁少年遭多人围殴反杀案二审获刑六年六个月”等为题进行报道,引发众多网民的关注与讨论。

  为回应舆论关切,该案审判长现就网民关注的几个问题进行答疑

  疑问一:吴某遭多人殴打,为何定故意伤害罪和聚众斗殴罪两个罪?

  审判长:吴某所犯聚众斗殴罪,是其2020年2月27日在永新县实施的聚众斗殴行为,与2020年5月8日凌晨在安福县某宾馆实施的故意伤害罪并非同一犯罪事实。

  该起聚众斗殴案犯罪事实如下:吴某因敲错宾馆房门与肖某甲产生冲突,双方结怨并多次相互寻仇。2019年10月5日晚,吴某发现肖某甲、刘某某在电竞馆上网,便纠集龙某、文某、曾某携带刀具进行报复,造成刘某某轻伤二级的后果(该起聚众斗殴事实,因吴某时年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肖乙(已判刑)等人与肖某甲、刘某某等人玩得好,因上述冲突,加之贺某(已判刑)等人与吴某的“老大”肖某有恩怨,2020年2月27日1时许,吴某等人与贺某、肖乙等人相遇,贺某、肖乙等人驾车追截吴某等人的车,吴某通过他人得知肖乙等人是向其寻仇,便叫文某从住的宾馆取红缨枪放在车上,之后,吴某驾车搭载文某、段某某、朱某某、罗某甲、贺某甲共6人外出,与贺某、肖乙等人在永新县某医院前十字路口(公共要道)撞见,吴某便停车,贺某、肖乙等人持斧头等砍吴某及其汽车,吴某下车后持匕首捅肖乙并用文某从车上取下的红缨枪追对方,对方逃离现场。

  吴某在该“2.27”聚众斗殴事实中的行为与之前双方的多次冲突不可割裂视之,综合事态发展全过程进行分析,其行为出于争霸一方、寻仇报复、寻求刺激等违法动机,主观上有主动迎战、积极侵害的故意,客观上事先准备犯罪工具并积极持械参与斗殴,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

  疑问二:吴某参与的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行为与本案是否具有关联性?

  审判长: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至2020年2月期间,吴某和肖某、曾某、龙某、文某(均已判刑)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永新县城及深圳两地多次实施强奸、强迫卖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该恶势力团伙其他成员的违法犯罪事实已经由相关法院作出了判决。

  吴某系该恶势力团伙成员,共参与该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中的三起寻衅滋事、一起非法拘禁、两起聚众斗殴事实,因其当时未成年依法另案不公开审理即在本案中处理。鉴于其在参与三起寻衅滋事、一起非法拘禁和第一起聚众斗殴时未满十六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其在参与上述第二起聚众斗殴(即“2.27”聚众斗殴案)时已满十六周岁,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原判据此认定吴某参与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完全符合法律和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刑事政策规定。且由于吴某参与的该起聚众斗殴事实系恶势力团伙犯罪,依法应从严惩处。

  在这里特别说明的是,吴某参与该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行为,是本案审理的事实之一,而不是已经司法机关处理过的违法犯罪前科。

  疑问三:吴某所犯故意伤害罪的具体事实是什么?

  审判长:2020年5月7日晚上10时许,肖丙和吴某两人打车将通过快手认识的两个安福女孩肖某某、刘某丙接到安福县城,在案发的宾馆开了房间(410房)。2020年5月8日0时30分许,王某某看到其认识的女孩刘某丙跟吴某、肖丙、肖某某在宾馆同一房间,就去敲门找刘某丙。王某某感觉吴某开门后语气不好并用眼瞪了他,欲找回面子,便二次敲吴某的宾馆房门,吴某同行人员肖丙听到敲门声音大,感觉不对劲,便打电话叫段某某带梭标过来。王某某到宾馆前台拿总卡打开房门,手拿匕首、柴刀进入房间,将柴刀斜靠在进门的墙上,朱某某、李某某、钟某某、彭某某跟随王某某进入房间。

  进入房间后,王某某用匕首指着吴某,问对方“跟谁混”的,并致电相关人员,相关人员进行了调停,王某某还叫吴某叫人过来,吴某便打电话叫刘某乙带东西(斗殴器械)过来。期间,朱某某打电话叫杨某、罗某某(被害人,殁年22岁)、王某3人,3人刚到房间,朱某某随即喊“打”并拿拖鞋打吴某,吴某反击,李某某、王某、罗某某3人也一起殴打吴某,吴某拿出网购的随身携带的匕首(系管制刀具)捅刺,造成罗某某腹部受伤,李某某腹部、手部受伤,朱某某肩部受伤。王某某、朱某某等人随即逃离现场,吴某见房间内的柴刀后便丢弃匕首拿起柴刀往宾馆外追,肖丙捡起吴某丢弃的匕首跟随其后。李某某、朱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当日2时30分,罗某某因腹部被锐器捅刺,致肠系膜上动脉破裂、右肾动脉断裂,急性大失血,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某、朱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吴某逃至新余被民警抓获,在逃跑过程中曾要求未满十四周岁的肖丙为其顶罪。案发后,吴某家属与罗某某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罗某某家属20万元并取得谅解。

  疑问四:吴某深夜被多人侵入所住宾馆房间并遭到殴打,为何认定为防卫过当?

  审判长:首先,吴某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王某某深夜约吴某房间内的刘某丙出去玩未果,因觉得吴某语气不好并瞪了他而心生不满,意图找回面子,在敲门被拒的情况下用宾馆总卡强行开门,携匕首和柴刀纠集多人进入宾馆房间,并手持匕首质问吴某,朱某某、李某某、王某、罗某某对吴某扔拖鞋并拳打脚踢,产生了危害吴某人身安全的现实危险,吴某为使自身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进行反击,符合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条件,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其次,吴某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认定本案构成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的标准,在于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12条之规定,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通过综合考量,对于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差悬殊、明显过激的,应当认定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本案发展过程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王某某进入宾馆房间之后,与吴某方发生了争吵,询问吴某“跟谁混的”,并致电相关人员,相关人员进行了调停,王某某还叫吴某一方纠集人员前来斗殴,此时王某某方尚未动手斗殴,冲突尚未升级,不法侵害尚未高度紧迫,王某某一方实施的是无事生非、逞强耍横的寻衅滋事行为。第二阶段是朱某某看到其叫来的李某某、王某、罗某某等3人赶到现场后,朱某某突然朝吴某扔拖鞋,李某某、王某、罗某某继而上前赤手空拳殴打吴某,该4人均未使用王某某此前带至现场的柴刀和匕首等工具,王某某等其余4人亦未上前参与殴打吴某。事后的鉴定意见证明吴某尚不构成伤情等级(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分轻微伤、轻伤、重伤三个等级)。吴某掏出随身携带的管制刀具在短时间内连刺三人,所刺部位为腹部等人体主要部位,造成罗某某肠系膜上动脉破裂、右肾动脉断裂,急性大失血死亡。

  综上,吴某使用管制刀具捅刺对方,其行为的暴力程度明显超出对方的侵害手段,造成了与不法侵害相差悬殊的危害后果,应当认定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其行为属防卫过当。再次,吴某的行为不构成特殊正当防卫。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防卫制度,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行为。“行凶”的暴力侵害往往强度大,具有高度紧迫性和危险性,必须是与杀人、抢劫等暴力犯罪相当的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在本案中,王某某等人进门后冲突尚未升级,后朱某某等4人赤手空拳殴打吴某,打击部位和力度未达到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烈度,亦未产生严重侵害其人身安全的后果。

  综上,吴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本案中吴某的行为产生了严重后果,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疑问五:本案二审为何对吴某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进行改判?

  审判长:吴某被他人深夜刷卡闯入自己所居住的宾馆房间内,遭到多人殴打,人身安全受到较为严重的威胁之时,拿出匕首捅刺对方,具有防卫过当、未成年犯罪、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和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原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八年,量刑过重,依法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

  疑问六 本案所涉及的其他人员,包括王某某等人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本案所涉及其他人员,其行为构成犯罪的,均已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肖某等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已由吉安市永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肖某、曾某、龙某、文某等4人被分别依法判处十二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纠集多人进入案发宾馆的王某某等人,已由吉安市安福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以王某某等六人犯寻衅滋事罪,分别依法判处三年二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除死者罗某某外,另一名参与案件的人系不明缘由被朱某某叫来的,到场后也未动手,依法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案件一审判决后,上述被告人均服判,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疑问七:本案为何不公开开庭审理?判决书为何不上网公布?

  审判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因吴某开庭时未满十八周岁,我院遂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要求,本案裁判文书依法不得上网公开。

  由于吴某母亲在本案一、二审期间数次向相关媒体片面披露案情,引发公众关注。故本院依法在保护被告人相关身份信息的情况下,作出本次答疑,以回应公众关切。

  来源:“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号

  此前报道

  原标题:16岁少年遭围殴反杀一人:刑罚争议背后的“街头少年”

  两伙人都长期混迹街头,不少人有过前科。涉案的两名未成年人,小的只有13岁。他们此前并不认识,殴斗也只是源于在宾馆房门前的几句口角。

▲吴世勇与朋友的合影。网页截图▲吴世勇与朋友的合影。网页截图

  混战只有几分钟。

  8名男子闯进房间,其中4人冲向16岁的吴世勇,拳打脚踢间,吴世勇被压制在床上,突然他一只手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反手刺出。一人腹部被刺,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另有两人被刺伤。

  两伙人都长期混迹街头,不少人有过前科。涉案的两名未成年人,小的只有13岁。他们此前并不认识,殴斗也只是源于在宾馆房门前的几句口角。

  案发10个月后,2021年3月2日,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由于案发时吴世勇是在被围殴时伤人,所以在庭审中,吴世勇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成为辩论焦点。辩护律师认为,吴世勇无斗殴故意,是在对方多人持刀呵斥挑衅、被殴打后才拿刀挥舞,面对行凶构成正当防卫。

  5月31日,安福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吴世勇的行为系防卫过当,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另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然而该案宣判8天后,安福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该判决存在量刑错误,导致量刑畸重;次日,吴世勇一方进行刑事上诉。

  8月31日,该案在江西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但未当庭宣判。此案也再次引起舆论争议。次日,吉安中院为回应社会公众关注发布案情通报,称将在全面、客观审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公正判决。

  同时被通报提及的,还有这个16岁辍学少年的一些过往。在酒店与人结怨,在学校追逐学生,在KTV打架,在网吧砍人……

▲8月29日,涉事宾馆410房间。2020年5月8日凌晨,打斗在该房间发生。新京报记者 罗振宇 摄▲8月29日,涉事宾馆410房间。2020年5月8日凌晨,打斗在该房间发生。新京报记者 罗振宇 摄

  闯入的陌生人

  2020年5月8日凌晨,吴世勇和同伴许鑫居住的宾馆房门被“砰砰”敲响。

  来人他们并不认识。据许鑫回忆,当时吴世勇赤膊去开门,对方问了几句话,吴世勇回了句“兄弟你敲错门了吧”,随即关上房门。

  新京报记者获取的一份案件材料记录,敲门者绰号“小黑”,19岁,曾因寻衅滋事罪服刑一年,事发时刚出狱四个月。小黑的同伴在证言中提到,门关上后,小黑站在门口对里面大声说:“还古我(即用眼睛瞪),你等到(着),我去叫人。”

  这条街算得上安福县平都镇最热闹的地方。即使在深夜,街边的招牌依然闪亮。宾馆在十字路口的东北角,上下六层,或是因为住宿一晚不过百元,常有彻夜不归的“小年轻”留宿在此。

  案发当晚,吴世勇和一男两女住进了这家宾馆。他本是临近的永新县人,半个多月前,到安福县租房生活。吴世勇的一名同伴告诉新京报记者,吴世勇此前在永新县与一伙人起了冲突,左臂被斧头砍伤,休养了两个多月。为了避免在老家碰见熟人尴尬,他去了安福县,打算找份服务员的工作。

  据判决书披露,2020年5月7日晚,吴世勇和同伴在KTV唱歌喝酒,23点10分左右,吴世勇与13岁的许鑫,带着两个女孩去宾馆开房。开房后不久,两名女孩外出,在宾馆附近遇到了另外三名男子。

  女孩们在证言中称,对方邀请她们一起吃宵夜,但她们不喜欢其中一名叫“小黑”的人,便返回宾馆。

  三人随之而来。巧合的是,小黑就住在同一宾馆的405房间。回宾馆时,他经过410房间,听到了房间里两个女孩的声音,便敲响了410的房门。

  吃了“闭门羹”后,小黑打电话叫来两个朋友,说“有人要搞他”。在朋友赶到前,他回房间拿了一把匕首,又到宾馆二楼放杂物的地方,拿了一把焊了钢管的柴刀。

  朋友赶到后,小黑再次敲了410的房门,但没人开门。据当时在屋内的许鑫回忆,这次敲门比第一次声音大,“那种踢门的样子。”

  凌晨0时45分左右,小黑到宾馆前台拿到了开门的总卡,回到410房门前。

▲8月28日,涉事宾馆外景。新京报记者 左琳 摄▲8月28日,涉事宾馆外景。新京报记者 左琳 摄

  混战

  门锁转动,5人进了410房间。

  十几平方米房间,被两张单人床占去了大部分面积。许鑫称,他和吴世勇都没想到对方会直接拿房卡刷门,对方个个人高马大,很凶,冲他们喊,“给你们脸了!”“给你们时间自己叫人。”

  判决书显示,房门打开后,小黑手拿匕首、柴刀进入房间,将柴刀斜靠在进门的墙上,其余4人跟随进入。小黑用匕首指着吴世勇,问他们是谁、从哪来、跟谁混,并让吴世勇叫人过来。吴世勇便打了电话,说有人要打他,叫他们“带东西过来”。小黑的同伴见状,也打电话叫人。

  22岁的“海鲜”正是最后赶来的三人之一。他本姓罗,初中辍学后便到外地打工,每隔一段时间就回一趟安福老家,朋友们常叫他“海鲜”。事发前他就在宾馆附近,刚巧碰见被小黑一伙叫去的朋友,便随同前往。

  0时48分,海鲜三人进入宾馆。

  殴斗发生在一瞬间。据判决书披露,小黑一方有人脱掉脚上的一只拖鞋,朝吴世勇砸去,并用手指了一下房间,大喊一声“打”。吴世勇还手,海鲜等3人一拥而上,用拳头击打吴世勇,还有一人站上床踢了吴世勇一脚。

  此时,吴世勇叫人的电话还未挂断。这位接听电话的同伴告诉新京报记者,他听见对面传来大喊大叫的声音:“永新的敢跑到安福的来打锣(江西话,意为混社会)!”其间掺杂着拖鞋拍打的响声,吴世勇大喊“不要惹我!”网络信号就此中断。

  判决书显示,混乱中,吴世勇拿出了那把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刺中了一个人的右肩,另一人腰部有血流出来。伴随“啊”的一声,海鲜捂着肚子倒在床上。

  据吴世勇的一位朋友透露,这把折叠刀是吴世勇在事发前网购的,一共3把,刀刃长约10厘米。因为曾被安福的一伙人“找过麻烦”,为了防身,吴世勇将其中一把随身携带。

  海鲜被捅伤后,有人看见他想去拿柴刀,但没有拿起来,柴刀掉在地上。

  吴世勇供述称,自己看到柴刀被挤掉在地,便扔了匕首、捡起柴刀朝对方挥舞几下,对方都跑了出去,他拿着钢管刀追,在电梯口拦住小黑,警告他不要再来惹自己,小黑说好,他便放小黑走了。

  吴世勇又拿着柴刀往宾馆外追,同伴捡起匕首跟着,楼下的人群一哄而散,血滴从宾馆大厅一路向外延伸。海鲜穿着白色T恤,身上浸着血,倒在宾馆门口。

▲吴世勇曾与同伴在广场游荡。新京报记者 左琳 摄▲吴世勇曾与同伴在广场游荡。新京报记者 左琳 摄

  逃亡

  0时52分左右,吴世勇出了宾馆,往出租屋方向跑去。

  “我们以为对方还会取武器回来反击,所以才拿着柴刀下去。”许鑫告诉新京报记者,在快到出租屋的路口,他们遇到了赶来的朋友梁利等三人,他们拿着刚买的水果刀和吴世勇此前购买的红缨枪、折叠刀。

  “我见他手好多血,整个头部、背部都肿了,他说没事,就是手指划伤了。”梁利向新京报记者回忆,几人碰面后,吴世勇将砍刀丢在路边,说自己捅伤了人。因为怕被报复,吴世勇让大家赶紧跑。

  他和许鑫、梁利三人搭车往永新县的乡下奔去,路上又折向新余市。

  吴世勇向梁利提起这场殴斗的场景,说好几个人围着他,把他扑倒在床上打,翻不过身来,感觉很窒息,只能一只手持刀往后捅。梁利说,后面听到传闻有人死了,吴世勇还不相信,一直说“不可能”。

  据吴世勇的同伴回忆,8日凌晨五点多,吴世勇一行和同伴在新余碰面后去宾馆开房休息。不久后,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民警在渝水区胜利北路泰安宾馆将吴世勇等人抓获。

  在吴世勇等人逃亡的时候,海鲜的继父正骑着摩托,从60多公里外的村庄往安福县城赶。

  5月8日凌晨1点多,继父接到事发地派出所打来的电话,一时并不相信。“最近忙吗?”他试探地给海鲜发了一条微信。海鲜的电话打来:“叔叔,海鲜出事了,你们赶快过来。”电话那头是儿子同学的声音,他这才意识到,“海鲜真的出事了。”

  入院记录显示,5月8日2时30分,海鲜经抢救无效被宣布死亡。海鲜系腹部被锐器捅刺,致肠系膜上动脉破裂、右肾动脉断裂,急性大失血死亡。

  案发当天,安福县公安局决定对这起案件立案侦查。小黑一伙,除死者及未动手的一人外,均于2020年5月8日至21日主动投案,或被传唤到案、抓获归案。

  持刀刺死海鲜的吴世勇,也于2020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5月22日被逮捕,羁押于安福县看守所。

  争议

  2021年2月25日,安福县人民检察院就其违法行为向安福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3月2日,安福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新京报记者获取的一份案件材料显示,事发后,吴世勇还曾想让年纪小的同伴顶罪。吴世勇母亲也向新京报记者确认,吴世勇对许鑫说过:“你未满14岁,不会承担刑事责任,到时就说是你捅伤的。”但在接受审讯时,吴世勇还是说了实话。

  因吴世勇持刀伤人行为是在被围殴时发生,庭审中,吴世勇是否成立正当防卫成为争议焦点。

  公诉机关认为,吴世勇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系防卫过当。考虑到吴世勇属未成年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吴世勇有期徒刑五年。

  值得注意的是,除上述宾馆事件,安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吴世勇的犯罪事实,还有一起发生于2020年2月的斗殴事件。对此,公诉机关建议以聚众斗殴罪判处吴世勇有期徒刑二年,并认定其为恶势力犯罪。

  吴世勇的辩护律师则辩称,此案中,吴世勇无斗殴故意,具有防卫意图,对小黑一方的行凶是正当防卫,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存在防卫过当;吴世勇在案发时处于青春叛逆期,因家庭教育不当导致交友不善,走上犯罪的道路。请求法庭本着聚焦于挽救的理念,数罪并罚,判处六年有期徒刑为宜。此外,吴世勇参与的次数没有达到恶势力的标准。

  法院认为,吴世勇系防卫过当——虽然小黑携带了刀具,但并未使用刀具伤害吴世勇,小黑一方仅用拖鞋扔吴世勇,四人也只是用手、脚打吴世勇,吴世勇的损伤程度尚不构成等级评定。小黑一方的行为并未严重危及吴世勇的人身安全,对其人身安全也未造成严重紧迫危险,不属于行凶。关于恶势力犯罪,法院认为,“参与的次数没有达到恶势力的标准”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5月31日,安福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吴世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然而,此案宣判一周后,6月8日,安福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该判决存在量刑错误,导致量刑畸重,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

  6月9日,吴世勇一方进行刑事上诉。8月31日上午,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吴世勇涉嫌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上诉、抗诉一案开庭审理。

  该院发布的案情通报中提到,在二审法庭辩论阶段,吴世勇的辩护律师辩护称,吴世勇在持刀伤人一案中,成立特殊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若认定防卫过当,也应根据年龄和行为减轻处罚。但检察机关依然认为,吴世勇构成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但量刑畸重。此案并未当庭宣判。

  曾代理多起“反杀案”的律师殷清利认为,目前有关“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已比较清晰,判断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总的原则要站在防卫人角度看。在殷清利看来,对于涉及防卫性质的案件,特别是涉及未成年的案件中,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和起诉环节应当慎之又慎,对证据应当充分理解和把握,对是否起诉以及量刑标准予以综合考量。

  越来越多的案件中,出现了关于正当防卫的讨论甚至争论。

  9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检察力量”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近年来,检察机关适用正当防卫案件的比例大幅度提升,2019年、2020年因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共819人,是此前两年的2.8倍。

  “我们认为,这样的讨论和争论是有积极意义的。” 苗生明表示,为及时回应实践中的不同认识,统一法律适用的标准,2018年底,最高检专门发布适用正当防卫第12批指导性案例,2020年最高检又会同最高法院、公安部发布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同年还专门发布了6起新类型正当防卫的典型案例。

  苗生明指出,下一步,检察机关将强化法、理、情融合,最大限度维护防卫人的合法权益;强化证据指引,及时全面做好防卫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工作;强化担当,对依法属于正当防卫,或者有防卫情节的案件要敢于认定,也要宣传引导不能滥用法律赋予的正当防卫权利,避免造成过度的、不应有的损害。

  “道上人的偶像”

  除了这起持刀伤人案,吉安中院发布的案情通报还提及了吴世勇的一些过往。

  2019年4月至2020年2月期间,还在永新县的吴世勇,在酒店与人结怨,在网吧用刀砍人,在放学时分的中学门口蹲守、追逐在校学生,在KTV打架,用石头砸车,在医院门口持匕首捅人。

  因涉犯聚众斗殴犯罪事实两起,非法拘禁罪事实一起,寻衅滋事违法事实三起,他由此被公诉机关认定为“恶势力”犯罪,但考虑到吴世勇的年龄,仅一起2020年2月发生的打斗,让吴世勇被认定为涉嫌聚众斗殴罪。

  熟悉吴世勇的一位朋友告诉新京报记者,正是在这场打斗中,吴世勇持匕首捅人、用红缨枪追击对方,但被斧头砍伤左臂,逃亡时,他打了钢钉的胳膊“抬都抬不起来。”

  事实上,在永新县某个特定的圈子里,16岁的吴世勇已经“小有名气”。

  即使他初中便辍学,仍有很多当地中学生听过他的名号。采访中,他们向新京报记者表示,对这次在安福发生的事“不意外”,更早前他们就常看见吴世勇在县城街头混迹茬架,“是道上人的偶像。”

  梁利就是在“道上”与吴世勇结识的。那是2019年8月,他受到一伙人的威胁,听说吴世勇“混得好”,便托朋友求他出面,之后事情被轻易摆平。

  梁利说,在他们这个圈子里,吴世勇算年纪长的,会被别人叫一声“哥”。在他们眼里,吴世勇“很仗义”,“有弟兄需要钱,他会二话不说掏出来,不还也不要紧。不管什么事,只要叫了他,他都会帮忙摆平。”

  还未成年的吴世勇有着远超他年纪的“成熟”。持刀伤人案事发前几周,有一伙人敲开吴世勇和朋友在宾馆的房门“找麻烦”。吴世勇“和和气气地”给每个人递上一根烟,攀谈几句就化解了。

  一位老师常在班主任群里见到这个孩子的照片,印象里,他是个“问题少年”。街头小卖部的老板常看见吴世勇出入酒店,总买烟酒。

  他早就学会了抽烟,蓄着发型,喜欢文身。图样布满他的左臂和后背,胸口上还有一朵花。

▲小黑一方携带的焊接钢管的柴刀。受访者提供▲小黑一方携带的焊接钢管的柴刀。受访者提供

  从“听话的孩子”到街头少年

  在熟悉吴世勇的同学和朋友的描述中,吴世勇的“变化”从中学开始。

  案发三年前刚上初一时,吴世勇也还是一头短发的学生模样,成绩也不差。不上学的时候,他喜欢拎着平板电脑看热门电影,碰见隔壁的长辈,会礼貌地叫声“阿姨”。

  父母早年离异,母亲吴霞带他租住在县城边缘的廉租房里。吴霞觉得儿子平时还算听话,尽管自己经常外出打工,但对儿子依然管得很严,一个礼拜只让他出去玩一两次。“我们这里风气不好,我会告诉他不能跟谁玩,最怕的就是他去打架。”

  母亲是吴世勇最亲近的人,有一次母亲做小手术,小小年纪的他急得到处借钱。但他也会跟同龄的邻居抱怨自己“没有自由”,连“去公园转转”的邀请也只能回绝。有时去邻居家玩,他就摸出偷藏的旧手机,在沙发上看会儿小说。

  吴世勇的同学告诉新京报记者,上了初中后,吴世勇的学习成绩一落千丈,身边的“朋友”也多了起来,打架成为常事。

  在法院通报提及的几场打斗中,吴世勇的中学校友邓兵曾多次出现。他见过吴世勇被其他学生“欺负”,几个人围住他用拳头打、扇嘴巴子,“吴世勇不是吃亏的人。有人打他,他会还手。”

  2018年夏天,在读初二的吴世勇和4位好友相约去深圳打工,他们在电子厂做蓝牙耳机,流水线上站了一个多月,每人拿到两千多元报酬,然后辞工回到县城。邓兵说,打工回来后,吴世勇再也没去上过学。

  在梁利的印象里,辍学后的吴世勇多数时间都和“朋友们”待在一起,打游戏、玩牌、喝酒、唱K,去人多的广场“看女孩”。

  打架也愈发凶猛。梁利说,吴世勇辍学后跟了一个“老大”,“老大”教他在街上被人惹到不要怂,打架的方式也从肉搏变成“动刀”。

  吴世勇很少跟母亲提起辍学后的经历,两地分隔的父亲,也没意识到儿子的变化。

  从离婚的第二年开始,龙军再也没见过儿子吴世勇。“有次,吴世勇让我给他转钱要出去打工,我没给,后来他不跟我联系了。”在龙军印象里,吴世勇还是那个乖巧听话的小儿子,直到2019年的一天,吴世勇因为打架被警方查问,他被叫到公安局。

  龙军觉得儿子变化很大,“长得很高了,也变得不懂事了。”他想不通原因:“这是家庭问题吧?家教可能也有一点问题。”

  事发后,龙军给看守所里的吴世勇写过三封信,叮嘱他“好好做人”。在被羁押的一年多里,吴世勇给母亲、阿姨和外公写信问候,唯独没给父亲回信。

  早早辍学、在外游荡的不只是吴世勇,被他刺伤致死的海鲜也有相似的经历。

  海鲜的继父朱清民告诉新京报记者,海鲜5岁时,亲生父亲去世,母亲到各地打工,海鲜一直与爷爷奶奶生活,直到13岁才被接回母亲和继父身边。父子俩相处的时间不多。“他很少主动跟我微信、打电话,除非是要钱。”朱清民说,只有要钱时,他才会喊“爸爸”。

  初三还剩半个学期,海鲜不愿再读。辍学后,他在镇上做学徒,几个月后嫌累就去外面打工,半年后又放弃。回来玩几个月,再外出打工,如此反复,赚多少花多少。

  遗憾的是,海鲜辍学后的“变化”也没能及时进入家人的视野。朱清民说,在家的时候,海鲜总是很沉默,最常做的事就是抱着手机,蹲在门槛上打游戏。他在外面玩啥,父母也不知道,“我们打电话给他,他就说在同学家,说保证不会做坏事。”

  时间回溯到2020年5月7日的深夜,海鲜在宾馆和朋友们喝酒,吴世勇和他的朋友在对街的宾馆住下。在那个寻常的夜晚,两个陌生的年轻人在一场殴斗中相遇。

  (应受访者要求,文中吴世勇、许鑫、梁利、邓兵、朱清民、吴霞、龙军均为化名)

  新京报记者 左琳 实习生 张弛

责任编辑:刘光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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