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向私营企业主借贷收息,是否涉嫌受贿?日前,湖南省纪委监委公开通报了8起党员干部借贷收息受贿的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发布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提到,在具体认定借款型受贿时,不能仅仅看是否有书面借款手续,应当根据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款项的去向等多个因素综合判定。
借贷收息受贿是隐形腐败、新型腐败问题的一种表现形式。为回应执纪执法工作的现实需要,湖南省纪委监委相关部门根据党纪法规形成了相关指导文件及典型指导案例。
隐形腐败案例:以借贷收息之名行权钱交易之实
湖南省纪委监委近日公开通报的8起借贷收息受贿案例中,受贿人均为党员干部,行贿人均为私营企业主,行受贿之间均存在权钱交易。
通报指出,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通过借贷收息的方式收受贿赂主要表现为三种:一是在行贿人无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出借资金给行贿人并收受利息;二是行受贿双方事先约定以借贷收息的方式掩盖行贿受贿的真相;三是行贿人确有借款需求,给予党员干部利息明显高于其他不特定对象的。
例如,长沙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李晓宏利用担任长沙市财政局局长,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帮助私营企业主侯某在减免契税、调规提容、报建办证、获取银行贷款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为求得和感谢李晓宏的帮助,侯某与李晓宏约定以“投资回报”的形式送给李晓宏好处费。
衡阳市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廖炎秋利用担任耒阳市委书记,衡阳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衡阳市政协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帮助私营企业主谢某生、谢某程、刘某等3人在非法开采煤矿、工程项目建设、房地产开发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采取在上述3人无资金需求时借贷收息,或者事先约定以借贷收息方式输送利益,或者在有资金需求的情况下,以明显高于其他不特定对象借款利息收受好处等方式,以借贷收息的名义收受谢某生等3人所送财物共计3500余万元。
在湖南省公开通报的借贷收息受贿案例中,部分案件中的落马官员不服法院的受贿罪判决,但上诉后均被驳回。法院认为,以借贷收息的形式收受财物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权钱交易,符合受贿罪的特征,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湖南省的通报强调,当前,仍有部分党员领导干部参与借贷收息,且借贷金额巨大、借贷过程隐蔽,严重破坏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严重污染政治生态,严重破坏社会风气。
如何认定“以借为名”的受贿?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其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受贿。
那应该如何区分行受贿犯罪与一般的借款行为?《纪要》提到,具体认定时,不能仅仅看是否有书面借款手续,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综合判定: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款项的去向;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有无经济往来;出借方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借款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是否有归还的能力;未归还的原因等。
2016年8月,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的两位作者在《检察日报》发文表示,生活中的正常借款,或因生活拮据,或因特殊需要、特定用途,而以借为名的受贿其事由是不正当、不合理的,借方或经济富裕或根本没有借钱的需要,所谓借款也没有正当、合理的用途。侦查机关侦办案件时,一方面需要对借款人的家庭收支情况进行调查,另一方面要分析借款人借款的说法是否和实际用途一致,如果不一致,背后极有可能隐藏着权钱交易。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4月25日刊文指出,作为隐形腐败、新型腐败问题的一种表现形式,借贷收息受贿问题在执纪执法过程中,一度面临纪法罪规定不够明确、边界不够清晰,执纪执法标准不统一,定性处置比较难等问题。
该文章称,为及时主动回应执纪执法工作的现实需要,湖南省纪委监委相关部门根据党纪法规形成《党员干部借贷收息行为定性处置及取证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及相关典型指导案例,并发至全省纪检监察系统。《建议》和相关典型指导案例旨在通过澄清误区、形成共识、准确定性、分类处置,从而达到有效惩治借贷收息受贿行为的目的。
比如,在对党员干部借款给管理和服务对象并收取利息,是否应当予以限制的问题上,聚焦《建议》内容,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工作人员解释,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假借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本质为受贿所得。这些认定遵循了不使违纪违法者在经济上得利的处理原则,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保证党员干部队伍的纯洁性、廉洁性。
新京报记者 胡闲鹤
编辑 刘梦婕 校对 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