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代丽丽
12月4日是国家宪法日。北京市妇联、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联合发布了“2022年北京市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此次发布总结推广全市司法、行政部门在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引导、示范作用,为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全面发展提供保障。
发布的10件典型案例紧紧围绕新时代新形势下妇女群众关心和关注的问题,聚焦妇女儿童权益保护中较为突出的婚姻家庭、人身和人格、财产、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各方面权益,覆盖性侵、家庭暴力、离婚经济补偿、子女异地抚养权、就业歧视、“四期”妇女权益维护等多领域。
案例具有较强的典型性和代表性。既有主动监督依法惩处利用网络对儿童进行性侵、以“较大可能性”证据标准裁定人身安全保护令、以共同抚养破解异地抚养权争议、以支持离婚损害赔偿和家务劳动补偿彰显家庭文明建设等司法成果,又有以调解促和解解决行政争议和民间纠纷、主动深挖线索纠正就业性别歧视、落实强制报告、维权机制建设、专项司法救助等落实工作要求的生动实践。
部分案例简析
实际工资高于生育津贴可要求补足差额
在“陈某产假工资案”中,女职工陈某的生育津贴按照K公司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但是她本人的工资水平要比生育津贴高,所以她要求差额部分由公司补足。最终,双方调解,公司同意生育津贴与陈某实际工资标准差额部分。
这个案例提示人们:用人单位误以为给女职工上了生育保险,其产假期间的工资就全部由生育保险承担,甚至一些女职工也有类似误解。如今,越来越多的女性能够在职场中发挥自身能力,获得高于用人单位平均工资的收入。此时,实际工资与生育津贴的差额部分,就日益成为女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风险点。本案对女职工和用人单位都具有重要的普法意义。
“外嫁女”获得了拆迁补偿
在“王某腾退安置补偿争议案”中,王某从A村外嫁多年后,在其合法继承的宅基地上的房屋被拆除。村委会认为王某是“外嫁女”,以其户口不在本村为由不予认定为安置对象。最终,检察机关认为,本案处理应注重保护“外嫁女”的合法权益,王某在腾退补偿安置中具有获得相应财产补偿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关于“外嫁女”的拆迁补偿争议屡见不鲜,这一案件具有十分典型的意义。我国现有法律并没有针对“外嫁女”作出不同于普通村民的特殊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企业招聘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
“Q公司就业歧视案”显示:Q公司在对女性求职者进行面试时,除了询问个人基本信息外,还进一步询问了女性求职者的婚姻状态及近期生育计划。共有2315名女性求职者参加面试,全部被询问了婚姻状态,其中515名女性求职者还被询问近期是否有生育计划。最终,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区工会、区妇联对Q公司进行约谈,督促Q公司限期纠正了就业性别歧视行为。
《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中要求:依法禁止招聘环节中的就业性别歧视。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承担家务较多得到离婚经济补偿
在“张某诉孙某离婚纠纷案”中,这对夫妻婚后育有一女一子,主要由女方抚养照顾。后两人离婚,女方认为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案外异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生育子女,且未对婚生子女尽到抚养照顾义务,要求男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离婚经济补偿2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连续生育并曾全职在家抚养照顾两子女,分居后又单方抚养两子女,在抚育子女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男方与案外异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且生育子女,对夫妻感情的破裂存在重大过错,给女方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因此,对女方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诉请,应当予以支持。最终,判决男方支付女方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离婚经济补偿5万元。
这一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适用《民法典》最新规定,以判决离婚经济补偿方式维护承担家务劳动较多的一方的合法权益;以判决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抚慰受害一方,同时制裁违反婚姻家庭责任的行为,彰显了建设家庭文明的价值取向,体现了权利义务平衡和公平公正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