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如果是“知假买假”,并以此索要十倍赔偿,法院是否会支持?
2022年7月,庄某添加王某为微信好友,了解到王某有“减肥糖果”在售。随后,庄某以微信聊天方式,陆续向王某购买十四盒“减肥糖果”,共计支付货款4070元。
同年8月,庄某将部分产品送至广州某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送检样品中含有非法添加违规药物“西布曲明”。于是,庄某以王某未尽到审查经营义务、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非食用物质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买卖合同,被告退回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额。
禹州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庄某不能证明王某所销售产品与检测机构检测的样品存在关联性。庄某在一定时间内连续购买类似的减肥产品,其行为具有持续性、反复性、牟利性,显然并非作为普通消费者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而购买涉案食品,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带有明显商业营利目的,违背了基本的诚信原则,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立惩罚性赔偿的立法初衷。
另外,法院查明,2021年期间,庄某以同样案由在外地法院起诉六起案件。
最终,法院驳回了庄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庄某提出上诉。许昌中院于2022年12月30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法官说法: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主体均明确为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消费者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消费具有生活性,但以牟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者与一般消费者的目的是存在显著差异的,以牟利为目的知假买假者购买商品的目的在于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故以牟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者不应认定为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