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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243万存款被挪用要求赔偿遭拒?南京邮政:案件正在重审

储户243万存款被挪用要求赔偿遭拒?南京邮政:案件正在重审
2023年03月22日 09:46 新京报作者:新京报

  新京报讯 据南京邮政官微消息,近日,我们关注到媒体关于我公司江宁区岔路口营业所资金纠纷诉讼案件的相关报道。我们高度重视,充分理解客户的诉求和心情,充分理解社会公众对资金安全的关切。社会各界的批评和建议是对我们的关心和爱护,对此我们非常感谢。

  保护客户资产安全,是我们的责任和天职。鉴于该案复杂、存在一些疑点,我方已提起上诉,现法院已发回重审。目前案件正在重审中,我们还不便向社会公布更多细节,也请大家多给予理解。

  请广大公众相信,我们一定尊法、守法。待案件终审判决后,我们将严格执行法院判决。我们始终以客户为中心,依法合规经营,切实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并将以更加优质的服务回馈广大客户的厚爱。

  据媒体报道,储户李先生等三人的243万元存款,被南京市江宁邮政局岔路口支局原局长时岱宁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因时岱宁无履行赔付义务能力,在时岱宁被逮捕并判刑后,李先生等人起诉该支局所属邮政南京江宁分公司及该支局银行业务委托方邮储南京江宁支行寻求赔付,却多次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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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3万存款被挪用,银行只肯赔一半?律师:银行或构成违约(中国经营报)

  近日热搜新闻“243万存款被银行行长挪用要求赔偿被拒”一事再度引发了储户/投资者对资金安全性以及类似纠纷的判决定性的关注。

  南京李先生一家人243万元的积蓄,被某国有银行南京江宁支行原行长时某宁挪用,后时某宁因犯挪用资金罪获刑。李先生一家要求银行赔偿,却被银行拒绝。

  南京市江宁区法院一审判李先生胜诉,责令银行返还储户存款,然而银行不服,进行上诉,南京中院在二审时作出了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裁定。

  “已经在南京江宁法院开庭前调解会议几次了,但银行以我们存钱后没有经常查询为由,认为我们应该承担责任。”李先生向记者表示。据多份调解笔录显示,银行答辩称,储户在处理自身存款过程中,没有尽到审慎注意义务,自身存在过错,因此应自行担责。

  一家人243万积蓄被行长挪用

  李先生介绍,2008年,为帮时任银行负责人的时某宁完成储蓄任务,李先生一家分别使用3个身份证在其银行存入了135万元。在之后的10年时间里,为了帮时某宁完成储蓄任务,135万元储蓄款每年会连同当年利息一起再存入银行。

  据李先生提供的存折信息显示,2008年1月6日开户后,3本存折共计存入135万元,之后每年12月至次年3月间,都有本金及利息的支取再存入信息。到2018年12月,3本存折余额共计243万多元。而当家里要用钱时,才发现钱取不出来了。报警后发现,除第一笔存款信息是真实的外,存折上其他存取记录都是假的。

  2019年4月19日,时任行长的时某宁,突然被网上追逃,同日被抓获。2020年9月3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

  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至2018年3月间,被告人时某宁在银行工作期间,制作假的存折交易流水,先后多次挪用客户李某等人的存款共计人民币2430109元。

  被告人时某宁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时某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时某宁犯挪用资金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时某宁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二、责令被告人时某宁退赔被害单位银行人民币2430109元。

  针对时某宁挪用公款一案,银行时任负责人曾回应记者称,作为被害单位,银行认为法院对时某宁的定罪不准,已申请检察机关抗诉。2023年3月16日,记者核实了解到,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银行拒绝赔偿:

  储户存钱后没经常查询不合理

  刑事官司判了,但钱还是要不回来。于是李先生一家将银行告上法庭。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5民初11031号《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审理后认为,储蓄机构应当保证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违反规定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本案中,李某、陈某等将存款交付给时某宁,由时某宁开设存折账户,并由时某宁办理款项存取,存折均加盖有印章,时某宁原系银行负责人,李某、陈某等有理由相信时某宁系履行职务行为,其与银行构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为此,法院作出银行返还储户存款的判决。

  不过,银行却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2年5月13日,南京市中院作出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书》。

  “之后,江宁区法院召开了几次庭前会议、调解和开庭,银行认为一审判决有误,不愿意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一直拖到现在。”李先生说。从2022年7月至2023年1月17日,该案重审经历了6次庭前会议、调解和合议庭开庭。

  据记者获取的相关笔录信息显示,对于一审判决,银行认为该行与涉案储户之间不构成储蓄合同关系,系委托时某宁处理,且储户长期不查询不符合常理。另外银行还在1月17日的合议庭庭审中提到,在银行工作人员实施的犯罪活动中,如果原告(储户)自身存在过错,此种情况下,应当由原告以及时某宁承担损失。因为原告在处理自身存款中,也没有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此外,银行还认为,陈某、李某等人与时某宁是通过中间人介绍,因此中间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对于银行的说法,李先生等人并不认同。“这么多年过去了,钱拿不回来。银行员工挪用资金银行可以先行赔付后,再进行追偿。不能坑储户的钱。”李先生认为。

  据九派新闻,李先生表示:“我看网上有人讲,怪我们自己不到柜台去存。20年前,银行是有上门服务的,那时候还没有现在的手机银行可以随时查询,都是一本存折“一本通”,老人们当时也要上班,没时间总去银行,那时候银行为了吸储,为大客户提供很多VIP服务。人嘛,也图这么一个服务,他直接上门为你服务,存完以后再把存折、回执单给你送过来,每个月给你发一些米面粮油,寄到家里。人的生活不就是柴米油盐吗?又有银行行长上门服务,当然愿意把钱存到他那儿。总之,因为他有这个职务,又有上门的服务,他就是代表银行的。”

  “银行以我们存钱后没有经常查询为由,认为我们应该承担责任。他们责怪我们不定期查看一下钱,我觉得这个很荒谬。”李先生说。

  “他们只肯赔120万,但我们怎么可能答应只赔一半?”李先生说:“四年了,存款的三家老人里有两个都去世了,老人们心里着急,积郁成疾加上基础病,都走掉了。我们的诉求很简单,就是希望能尽快判,正常判,我们一直在等,但我们还有几个4年去等?”

  律师:银行或构成违约

  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裘红伟认为,本案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均未上网公布,不清楚二审发回重审的理由。但刑事判决书已经公开,从刑事判决书看,原行长时某宁被法院定性为挪用资金罪。

  因刑事判决已经生效,民事案件审理可以生效刑事判决为基础作出。法院刑事判决认为:被告时某宁是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这就是说,原行长挪用的是银行的资金,由此可以推断储蓄合同已经成立,储户的钱已经变成银行的钱。

  因储蓄合同已经成立,即使是发生了行长挪用资金的情况,那也是银行内部的事,与储户无关。根据“存取款自由”的原则,储户随时可以要求取款,如银行拒绝履行合同,会构成违约。至于原告储户和行长是否认识,这并不重要,因为行长是被告单位负责人,其代表储蓄银行吸收存款,行长行为是职务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1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第62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民法典规定的追偿顺序是很清楚的,即先由法人承担责任,法人承担责任以后,可向法定代表人追偿。

  理财纠纷案两大焦点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资管机构是否谨慎严格地履行双方签署的资产管理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销售机构是否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是否有夸大宣传、承诺保本等违规销售行为等,是资管类诉讼聚焦的两大焦点。

  从成功获赔的此类诉讼的特点来看,通常若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违规行为出具监管意见或者处罚可作为重要证据,投资者保留在购买过程中的证据也有助于维权。

  在此建议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注意以下几点:

  一、购买时要确认所购买的产品是否为金融机构发行或代销的产品,确认机构工作人员当时是代表机构进行推销,必要时录像录音。若是金融机构发行的产品,确认相关合同是跟该机构签约。银行理财产品可上中国理财网查询真伪。

  二、不要让机构工作人员代为操作,避免钱款丢失,或转入非约定去向。

  三、若购买金融产品过程中销售人员承诺保本、称无风险,不要轻信。

  四、观察金融机构是否履行适当性义务,是否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测评,以及投资者的风险评级是否跟产品风险等级相匹配,不要购买风险等级高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

  五、不要签空白合同。

  中国经营报综合央视网、九派新闻、上游新闻、每日经济新闻、21世纪经济报道等

责任编辑:刘德宾

邮政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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