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酒局醉酒后发生意外死亡,同饮者及其他负有照顾义务的人员侵权赔偿责任如何认定?且看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结的这起案件。
【案情回顾】
原告赵某才、郑某系夫妻关系,赵某是其次子。被告张某与死者赵某相识,曾经合作过装修和设计业务。2022年7月12日18时许,被告张某约赵某、刘某一起到郑州市王屋路某饭店面用餐,刘某约了李某,李某带上了山某一块赴宴。后张某和刘某及死者赵某三人一起前去KTV。通过监控视频显示,赵某在KTV时已经处于醉酒状态。三人离开KTV时,张某叫了被告邱某所驾驶的出租车接送赵某离开,张某向邱某支付车费60元并告知司机邱某大概的送达地址。邱某将赵某送达至其居住的隔壁小区门口后,张某又支付其50元钱让邱某送赵某上楼回家,在邱某收到钱款后录了现场视频通过微信发送给张某,该视频显示赵某并未进入小区。后邱某并未按照张某要求护送赵某回家而自行驾车离开。2022年7月13日6时31分,赵某被路人在七里河发现死亡。经鉴定,赵某体内乙醇含量为1.64mg/ml,确定赵某溺水死亡。
【裁判结果】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被告张某、被告刘某和被告邱某分别赔偿原告赵某才、郑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冰柜存放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11503.15元、55751.58元、55751.58元;驳回原告赵某才、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张某、刘某提出上诉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我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身体状况以及饮酒对人体造成的影响应当有明确的认知和自我控制能力,其受邀参加酒局过量饮酒并致醉酒后落入河中死亡,应当对其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本案中酌定死者赵某对其死亡后果自行承担80%的过错责任。被告张某系酒局的组织者,且为酒局中唯一与赵某相识的人,其与其他被告相比应当负有更大的提醒、劝阻、照顾等安全注意义务,确定其承担10%的过错责任。被告刘某参与了第一次酒局及后续的KTV活动并与赵某一同离开KTV,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因其与赵某此前并不相识,且并非酒局组织者,故其相对于张某应减少其承担责任比例,确定其承担5%的过错责任。被告邱某作为酒局外的第三人,虽其系出租车司机,与赵某并不相识,但其收取委托费用后未完成委托事项,故根据其出租车司机的身份及其所负义务,确定其承担5%的责任比例。
【法官说法】
中国俗话说“无酒不成席”,不管是亲友聚会还是商务洽谈,往往都会饮酒助兴。参与酒局本是一种社会活动,其本身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出现共饮人因酒局醉酒造成人身损害结果的情形时,法律应当适当介入,准确把握各方的侵权责任,平衡社会交往与弥补损失的双重需求。同时为提醒公众适当饮酒,避免悲剧发生,将共饮人可能会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况总结如下:
一、过度劝酒、拼酒。明知对方不会喝酒、因病服药等原因仍强迫性劝酒或者为拼酒助兴要求对方过度饮酒;
二、未安全护送醉酒者。醉酒者陷入无法控制自身行为的境地时,应当将其安全送至医院或其家中。实践中往往存在帮醉酒者叫车、叫代驾送其回家,但未确保醉酒者安全到家导致损害后果的情形,此时属于未全面履行照顾注意义务的情形,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未对醉酒者酒后驾车等行为予以劝阻。酒后不能进行剧烈运动、不得酒后驾车,若共饮人对醉酒者此类行为未加以阻止造成损害,可能会承担一定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