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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企业挖苦网络求职者遭平台停号 法院:平台行为并无不当

招聘企业挖苦网络求职者遭平台停号 法院:平台行为并无不当
2024年05月15日 09:05 北京日报客户端

  在网络招聘平台,求职者与入驻企业沟通时竟遭如此呛声,网络招聘平台以该入驻企业违反用户协议和平台规则为由对其进行了停号处罚。在“五一”国际劳动节来临之际,一起回顾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一起因入驻企业被网络招聘平台封停账号而引发纠纷的案件。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案情回顾

  原告某教育科技公司与被告某网聘信息技术公司签订了网络服务合同,约定原告在被告经营的网络招聘平台注册账号,被告在平台上发布原告的招聘信息,服务期间为一年。原告诉称,发现自己的账号被停用,遂向被告申诉,但被告以收到求职者投诉、原告发布的岗位信息与经营范围不符等为由拒绝解封,于是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恢复涉案账号的正常使用、延长账号封禁时长三倍的合同期间并赔礼道歉。

  被告辩称,对原告账号进行停用处理系接到求职者投诉,称原告在与求职者沟通的过程中,发表诸如“这只是押金,还不是学费,就拦住你了,你还能做成什么事”等不当言论。同时,被告对投诉进行审核时发现,原告登记的经营范围与其在平台上发布的“兼职职业老师、教研老师”等岗位不完全匹配。原告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用户服务协议》及《用户行为规范》《招聘信息发布规则》等,被告据此对原告的账号进行了停用处理。在收到原告申诉后,被告进行了审查,要求原告对求职者投诉和发布岗位信息与经营范围不符等问题进行解释,原告未作出合理解释,也未提供相应补充资料。因此,被告不存在违约。

  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中,被告作为网络招聘平台的经营者与服务提供者,原告作为入驻平台的企业用户,双方签订了《用户服务协议》,建立了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作为平台经营者,有权利也有责任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规则,对违反管理规则的行为作出相应处理,原告有义务了解并遵守协议约定和平台规则。

  根据双方签订的《用户服务协议》,用户不得发布“非法的、骚扰性的、中伤性的、辱骂性的、恐吓性的、伤害性、庸俗、淫秽、有违社会公序良俗等的信息或言论”。根据《用户行为规范》,如用户发布的内容违反规范或协议约定,平台有权采取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根据《招聘信息发布规则》,“企业发布的信息或行为应当与企业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保持一致且在经营范围内”,如用户发布违反规则的信息,平台可以对账号采取封停处理等措施。上述内容系平台经营者出于规范用户行为的目的而制定,具有合法性、合理性。

  原告在与求职者沟通的过程中,发表的“这只是押金,还不是学费,就拦住你了,你还能做成什么事”等言论,对求职者具有一定的贬损性。根据原告营业执照信息,其经营范围包含“教育咨询(不含中介服务)”,但其在被告平台发布的岗位信息中包含了“教研老师”“培训助教”等岗位,与其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完全匹配。因此,原告存在违反双方协议约定和平台规则的行为,被告依据协议约定和平台规则对原告账号进行停用处理的行为具有正当性,且采取停用措施后向原告提供了申诉途径,不构成违约。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审判员 张倩

  近年来,网络招聘市场规模持续扩大,网络招聘平台因其时效性强、成本低、覆盖面广的优势,获得了越来越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青睐。然而,网络招聘行业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例如本案原告在网络招聘平台发布超出经营范围的岗位信息、发表贬损求职者的不当言论等。网络招聘平台作为经营者和管理者,有义务通过制定和实施用户协议、平台规则等方式,对入驻用户采取必要、合理的管理措施。企业开展网络招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用户协议、平台规则,注意规范自己的言行。只有多方合力,才能更好地维护求职者的合法权益,为网络招聘行业长远、规范发展保驾护航。

  撰稿:陈志宇

  编辑:任惠颖、刘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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