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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预警“门灯闪烁,请勿上车”还要硬挤?法院:乘客自行承担责任!

地铁预警“门灯闪烁,请勿上车”还要硬挤?法院:乘客自行承担责任!
2024年05月20日 16:28 北京日报客户端

  冲车门?抢上车?

  以一己之力“逼停”地铁?

  这种地铁危险行为

  生活中并不少见!

  但“侥幸心理”作祟的行为

  可能引发更大的法律风险

  今天,京小槌就带大家通过一则案例,了解地铁预警“门灯闪烁,请勿上车”还要硬挤的乘客,将承担何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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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顾

  郑某携带小型行李箱于某地铁站点等候,在地铁车门即将关闭、车厢内部黄灯闪烁并伴有提示音时拖着行李箱冲进车厢,导致行李箱被即将关闭的车门卡住,郑某在用力拖拽行李箱的过程中受伤骨折,经鉴定为九级伤残。郑某起诉至法院,认为地铁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才导致自己受伤,故要求地铁公司赔偿包括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0余万元。

  庭审中,郑某称若地铁公司认为其不应当进入地铁,应当安排管理人员在旁制止,但现场并没有管理人员进行管理,故其此时上地铁不存在过错。地铁公司则称其已经在事发站张贴了“门灯闪烁,请勿上车”的标识,郑某在车辆已经触发了第一步的关门报警和车厢门灯闪烁后,仍以较快的速度拖着拉杆箱进入车厢,导致行李箱被车门夹住,并且是由于其自身不恰当的拉扯导致受伤。上述事故发生过程中,郑某存在重大过错,其公司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地铁公司已经通过张贴安全提示、乘客守则等多种方式,对乘客进行安全提示,也配备了相应工作人员提供安全保障服务,事发后很快就有工作人员到事故地点查看。且地铁车厢及站台亦设置有提示灯、提示音,告知乘客车厢门即将关闭,地铁公司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郑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忽视安全提示,忽视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应当对其自身损害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郑某全部诉讼请求。郑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对该场所内人员的安全负有保障义务。一般来说,义务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分为两类:一是防止他人遭受义务人侵害的义务,即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负有不因自己提供的服务或设施存在危险而使该场所内的人员受伤的义务。第二类是防止他人遭受第三人侵害的义务。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安全保障义务并不是无限度、无条件的。若当事人主张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需就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未尽到举证责任,且受伤主要由其自身过错导致时,对其损失应自行承担。

  本案属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第一种情形,争议焦点为地铁公司是否履行了在地铁站内防止郑某遭受站内设施侵害的义务。由于地铁公司已经采取了张贴安全提示、设置提示灯、提示音、安排工作人员等措施保障乘客安全,郑某受伤主要是因其不遵守乘车秩序所致,故法院认定地铁公司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郑某应对其自身损害承担责任,最终驳回郑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旅游出行时,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的乘坐人数较多,要防止出现安全问题。一旦在乘坐地铁时受伤,不但会遭受人身、财产方面的损失,还会影响出行的心情。为保障安全出游,法官提示如下:

  一、乘客要做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运营者、管理者虽然对乘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需以乘客遵守乘车秩序为前提,因不遵守乘车秩序造成损害的可能需要损失自担。因此乘客要做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树立安全意识,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不抢上、不抢下”,避免受伤。

  二、保障出行安全需乘客与运营者共同努力。鉴于地铁等交通工具的公共服务属性,运营者、管理者面临相当大的管理压力,决定了对其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求不能过于苛刻。张贴安全提示,设置提示音、提示灯等是判断其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通常标准。而在乘车时发生的事故很多是由乘客冲跑、推挤、强行上车等造成,运营者、管理者难以完全避免。且此类事故发生后必将影响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运行。因此乘客应充分提升安全意识,认识到其既是自身安全的责任人也是公共秩序的维护者,遵守乘车秩序,确保乘车安全。

  三、乘客发生安全事故应妥善处理,避免造成二次伤害。乘客乘车时发生安全事故应第一时间求助现场工作人员或按下紧急制动按钮,并配合工作人员妥善处理,将对自身的伤害和对公共秩序的影响降到最低。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供稿:丰台法院

  编辑:杨士霞 汪希

  审核:张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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