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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罐车运输乱象”事件引发关注,金龙鱼、鲁花等多家食用油公司回应

“油罐车运输乱象”事件引发关注,金龙鱼、鲁花等多家食用油公司回应
2024年07月10日 16:48 第一财经网作者:一财资讯

  长寿花在各个环节严控食品安全和产品质量,不存在此类问题。

  近日,“油罐车运输乱象”事件引发广泛关注。对此,金龙鱼、西王食品、鲁花集团等多家食用油公司作出回应。

  金龙鱼:散装食用油运输车辆都进行了严格的查验、检验手续

  金龙鱼在声明中表示,作为世界500强企业,对食品安全有规范及完备的管理体系,对于散装食用油运输有严格监管。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散装食用油运输的相关规定,制定了集团性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

  金龙鱼关注到近期出现散装食用油运输安全问题的报道后,集团内组织了全面自查,自查结果显示:集团各企业在散装食用油安全运输中充分履行了监管责任,运输车辆都进行了严格的查验、检验手续。

  鲁花集团:使用公司自有食用油专用罐车用于食用油运输业务

  鲁花集团发布声明回应称,集团对包括运输环节在内的全链条进行严苛的食品安全风险防控。

  首先使用公司自有食用油专用罐车用于食用油运输业务;必须使用食用油专用罐运输食用油;遵循“三不”原则:装过转基因食用油不用,装过毛油或低质量等级食用油不用,装过其他油种食用油不用;装油前,需对食用油专用罐车油罐内外壁进行彻底清洁干燥,油品运输全过程GPS记录;装油后,对入厂食用油专用罐车进行逐车验车、查验铅封,油品取样检测,不合格的拒收处理。

  西王食品:公司有罐车检验管理规定,使用食用油专用罐车

  西王食品在投资者互动平台表示,公司玉米胚芽油包装油占比较大,从原料胚芽到油脂制取到成品油生产、灌装、包装一体化生产;包装油的销售主要通过厢式货车运输,不使用油罐车运输;散装油在公司业务占比较小,使用专用的食用油罐车进行运输。

  西王食品称,公司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和《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结合公司具体业务状况,组织制定了《罐车检验管理规定》,明确规定运输散装食用油使用专用车辆,不得使用非食用油罐车或容器运输。明确了各职能部门在运输方面的质量管控职责,通过资质核查、合同约定、随车装运清单核查、现场标志标记及卫生状况查验等,严格落实GB/T 30354的条款要求。

  长寿花食品:自备专用食用油运输车辆,不存在此类问题

  长寿花食品公司发布声明称,公司在各个环节严控食品安全和产品质量,不存在此类问题。

  声明表示,公司在运输环节均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要求和内控制度标准,具有严格完备的食用油运输环节查验标准和内控流程保障运输环节的食品安全。

  此外,公司产业链齐全,自己具备压榨、精炼、灌装生产基地,所销售出厂产品主要为包装油产品。对于公司基地间的原料油运输通过水路专用船只集装箱液袋运输,并自备专用食用油运输车辆,严格散装油必须使用食用油专用罐,严格进行逐车查验,全程追溯,对查验、清罐、铅封、检测、过程追溯记录等全流程实施严苛的防控措施。

  京粮控股:公司食用油运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京粮控股在互动平台也作出回复,称公司在网络上发现相关信息后,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子企业开展自查,经全面评估,不存在此类情况,公司相关子企业均满足《食品安全法》《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食用油运输的相关要求,并通过检查清洗记录、验车、查验铅封、取样检测、合同管理、过程记录等措施防范食用油运输风险,全面保障公司产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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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用油运输有法可依,为何还出现混装乱象?专家指出这一缺憾(第一财经)

  针对媒体反映的“罐车运输食用油乱象问题”,国务院于7月9日成立了联合调查组,将展开彻查。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在食品安全问题上一直以“四个最严”(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来要求,为何在食用油运输上会发生媒体曝光的这一乱象?

  “虽然食品安全是以四个最严来进行监管,但食用油领域的监管标准和手段有待进一步明确、细化和完善。比如,在运输方面,虽然有相关标准要求食用油必须使用专用容器运输,但该标准只是推荐性标准;在食用油检测方面,矿物油检测也不在检测范围。矿物油的检测属于风险检测项目,不是食用油的监督抽查项目。这些给食用油的混装运输现象留下了隐患。”一位食用油专家接受第一财经采访时表示。

  记者查询发现,针对食用油的运输,目前有以下相关规定。

  在《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GB/T 30354-2013)中,明确了散装运输容器的标准,要求“运输食用植物油应使用专用容器,不得使用非食用植物油罐车和容器运输”。但上述专家指出,“目前这个标准是推荐性而不是强制性标准,在效力上打了折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第十条“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中,也作了相关要求:“根据食品的特点和卫生需要选择适宜的贮存和运输条件,必要时应配备保温、冷藏、保鲜等设施。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或有异味的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器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降低食品污染的风险。”

  在国际上,联合国粮食农业组织联合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散装食用油脂储存和运输操作规范 CXC 36-1987》中,针对罐体可以载入的物质制定了清单,也针对禁止载入罐体的物质列了清单。

  我国目前并没有明确的禁止载入罐体物质清单。一位食品安全方面的专家认为,虽然没有明确的清单,但判断标准很简单,不能食用且有毒的物质,毋庸置疑是不可以混装的。

  “无论是煤油、原油还是各种型号的汽油,都存在有害物质。比如汽油,为保证辛烷值,会添加有机锰或其他有机金属物质,很显然不能与食品级物质混装在一起。”一位化工专家表示。

  到底有多少混装油流入了市场,有关方面将如何阻击它们,这些问题有待调查结果公布。

  有专家认为,食用油和煤油罐体混装,对食品的安全带来了掺入有毒有害物质的风险,给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健康带来威胁,涉嫌触犯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刑法分则规定,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实施危害或者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

  作者:马晓华

责任编辑:刘德宾

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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