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
电商经济成为了一种新的营销模式,
网店商家为更好地展示商品,
常常配有模特来展示产品。
而有的商家未经他人同意,
擅自使用他人照片进行商品的宣传推广,
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
近日,舞阳县法院审结一起肖像权纠纷案,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网店中大量使用原告照片,作为模特进行展示、营利,原告以侵犯其肖像权为由诉至法院,法院会支持原告诉求吗?
案件回顾
原告郑某系模特,长期从事探店、服装穿搭推荐、商业拍摄等活动。原告郑某调查发现被告罗某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网店中大量使用自己的照片进行产品宣传营销。
后原告郑某以被告侵犯其肖像权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使用相关的照片,发布赔礼道歉声明,并赔偿其损失5万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被告罗某则表示无故意侵犯原告郑某肖像权主观意图,其店铺实际销售额仅为112元,并且在收到起诉状后将商品全部下架,删除原告郑某所述照片,愿意承担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合理赔偿。
法院判决
经调查发现,被告罗某肢体残疾,唯一的生活来源是国家补助最低生活保障,且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后将商品全部下架,删除了原告所述照片,并愿意承担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合理赔偿。
原告郑某表示考虑到被告罗某的身体原因和生活现状,只请求被告罗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300元,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经调解,被告罗某支付原告郑某各项赔偿款共计13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网络店铺中大量使用原告肖像权的照片,作为商品模特进行图样展示,足以让普通消费者误以为原告系该产品的代言人,侵犯了原告肖像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鉴于被告的身体原因,只请求被告罗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300元,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法理与情理并存,彰显了法律温情的一方面。